出 生 和 死 亡 登 记 均 受 《 生 死 登 记 条 例 》 规 限 。 法 例 规 定 , 父 母 必 须 在 婴 儿 出 生 后 42 天 内 向 生 死 登 记 官 申 报 婴 儿 在 港 出 生 的 资 料 , 如 期 办 理 者 无 须 缴 费 。 不 过 , 在 婴 儿 出 生 42 天 后 至 一 年 内 办 理 登 记 , 则 须 缴 付 费 用 。 如 果 婴 儿 出 生 满 12 个 月 仍 未 登 记 , 则 须 获 得 生 死 登 记 官 同 意 才 可 补 办 登 记 手 续 。 年 内 , 共 有 63 名 婴 儿 补 办 出 生 登 记 。
目 前 , 本 港 共 有 四 个 分 区 出 生 登 记 处 为 巿 民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。
任 何 人 如 死 于 自 然 , 死 者 亲 属 须 于 24 小 时 内 办 理 死 亡 登 记 。 本 港 现 有 三 个 死 亡 登 记 处 , 免 费 提 供 服 务 。 巿 民 也 可 在 新 界 及 离 岛 15 间 指 定 警 署 , 为 已 故 亲 属 办 理 死 亡 登 记 手 续 。
年 内 登 记 的 出 生 人 数 为 47 687 名 , 死 亡 人 数 为 36 422 名 ;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出 生 及 死 亡 人 数 则 分
别 为 48 119 名 及 34 316 名 。 在 计 入 仍 未 登 记 人 数 后 , 上 述 数 字 显 示 二 零 零 三 年 人 口 自 然 增 长 率 约 为 0.14%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