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人口和入境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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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口和入境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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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 境 事 务 处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独 立 的 旅 游 地 区 , 拥 有 制 定 入 境 政 策 的 自 主 权 。 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,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对 世 界 各 国 及 地 区 人 士 的 入 境 、 逗 留 和 离 境 事 宜 实 施 出 入 境 管 制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亦 有 订 明 管 制 由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进 入 香 港 特 区 人 士 的 机 制 。

除 了 负 责 出 入 境 管 制 外 , 入 境 事 务 处 还 为 本 港 居 民 提 供 多 项 服 务 , 包 括 签 发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、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、 签 证 和 身 分 证 , 处 理 国 籍 事 宜 , 以 及 办 理 生 、 死 和 婚 姻 登 记 手 续 。 为 加 强 这 些 服 务 , 入 境 事 务 处 正 采 用 先 进 科 技 , 推 行 长 远 的 资 讯 系 统 策 略 。 政 府 政 策 的 目 标 , 一 方 面 是 限 制 移 居 本 港 的 人 数 , 使 人 口 增 长 维 持 在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; 另 一 方 面 是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、 专 业 人 士 及 投 资 者 等 对 香 港 经 济 发 展 大 有 贡 献 的 人 士 来 港 。 本 港 居 民 、 游 客 和 商 人 的 出 入 境 手 续 在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均 已 简 化 。 同 时 , 入 境 事 务 处 也 设 法 防 止 不 受 欢 迎 的 人 物 入 境 、 阻 截 疑 犯 离 境 、 侦 查 和 检 控 违 反 入 境 法 例 的 人 , 并 把 非 法 入 境 者 遣 送 离 境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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