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 - 人口和入境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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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口和入境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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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

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完 成 对 受 养 人 入 境 政 策 的 检 讨 , 以 确 保 有 关 政 策 继 续 切 合 本 港 的 需 要 , 吸 引 具 备 合 适 才 能 和 技 能 的 人 士 来 港 , 同 时 尽 量 减 低 涉 及 的 入 境 和 保 安 风 险 。 根 据 新 政 策 ,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配 偶 、 18 岁 以 下 未 婚 受 养 子 女 及 60 岁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可 申 请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来 港 居 留 。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分 来 港 、 来 港 工 作 或 在 本 地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院 课 程 的 人 士 , 包 括 通 过 为 内 地 居 民 而 设 的 有 关 计 划 来 港 的 内 地 人 士 , 他 们 的 配 偶 和 未 婚 受 养 子 女 可 申 请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来 港 居 留 。 来 港 工 作 或 求 学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, 或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分 来 港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, 均 须 获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, 才 可 在 港 工 作 。 有 关 申 请 将 按 照 与 外 籍 人 士 来 港 工 作 政 策 相 若 的 准 则 考 虑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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