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|
按 每 千 人 口 计 算 的 病 牀 / 医 疗 专 业 人 员 数 目 。 |
(2) |
数 字 包 括 本 地 及 海 外 名 册 的 正 式 注 册 医 生 / 牙 医 。 |
(3) |
数 字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开 始 提 供 , 并 不 包 括 3 227 名 表 列 中 医 , 表 列 中 医 在 香 港 可 合 法 地 执 业 , 但 他 们 需 要 通 过 注 册 审 核 或 执 业 资 格 试 才 可 以 申 请 注 册 。 |
(4) |
数 字 包 括 注 册 护 士 及 登 记 护 士 。 |
(5) |
自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起 , 强 制 规 定 注 册 脊 医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执 业 证 书 才 可 执 业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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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 于 0.05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