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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 2

 
     

表 12

( 第 四 章 : 金 融 财 务 )

外 汇 基 金 资 产 负 债 表
单 位 : 百 万 元
    年 底 计 算  
  1998 2002 2003
             
资 产 (1)            
  外 币 资 产 701,239   891,632   929,625  
  港 元 资 产 211,036   63,433   82,020  
         
    912,275   955,065   1,011,645  
        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
负 债 (1)            
  负 债 证 明 书 (2) 86,465   118,475   134,215  
  政 府 发 行 的 流 通 纸 币 及 硬 币 5,778   5,891   6,297  
  银 行 体 系 结 余 (3) 2,527   525   28,277  
 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和 债 券 98,334   122,925   123,520  
 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(4) 424,562   301,669   252,296  
  其 他 负 债 (5) 52,364   78,406   82,161  
         
    670,030   627,891   626,766  
         
累 计 盈 余 242,245   327,174   384,879  
       

 

注 :

(1)

(a)

投 资
外 汇 基 金 ( 简 称 基 金 ) 投 资 于 香 港 和 境 外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有 息 存 款 , 以 及 多 种 金 融 工 具 , 包 括 债 券 、 票 据 、 短 期 国 库 券 和 股 票 。

(b)

外 币 资 产 的 分 布
基 金 的 外 币 资 产 大 部 分 为 美 元 。 除 了 美 元 资 产 外 , 基 金 亦 持 有 以 其 他 可 完 全 自 由 兑 换 的 外 币 为 单 位 的 资 产 。

(c)

资 产 所 在 地
基 金 的 资 产 存 放 于 香 港 和 其 他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银 行 、 中 央 银 行 及 保 管 机 构 的 存 款 、 信 托 和 保 管 帐 户 内 。

(d)

资 产 和 负 债 价 值 的 评 估
债 务 证 券 、 股 票 以 及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均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期 以 巿 值 入 帐 。 在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存 款 、 存 款 证 、 根 据 回 购 及 再 出 售 协 议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代 价 、 证 券 借 贷 协 议 、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存 款 、 按 巿 场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及 香 港 法 定 组 织 的 存 款 均 按 照 贴 现 现 金 流 量 的 价 格 矩 阵 估 值 , 并 按 适 用 利 率 进 行 贴 现 。 由 此 引 致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价 值 的 改 变 , 已 反 映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有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帐 面 价 值 中 , 惟 按 巿 场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则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期 的 本 金 额 列 示 , 而 有 关 的 价 值 重 估 差 额 则 包 括 在 “ 其 他 负 债 ” 项 目 内 。 按 照 参 考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入 厘 定 的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, 则 以 其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期 的 本 金 额 列 示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。

(e)

外 币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换 算
以 外 币 为 单 位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按 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期 的 汇 率 换 算 为 港 元 。 外 汇 损 益 折 算 包 括 在 收 支 帐 目 内 。 负 债 证 明 书 及 政 府 发 行 的 流 通 纸 币 及 硬 币 均 以 港 元 为 单 位 , 但 根 据 联 系 汇 率 1 美 元 兑 7.80 港 元 以 美 元 发 行 和 赎 回 , 并 以 其 港 元 面 值 列 示 。 负 债 证 明 书 及 政 府 发 行 的 流 通 纸 币 及 硬 币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期 的 港 元 面 值 与 用 作 赎 回 的 美 元 巿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, 则 列 入 “ 其 他 资 产 ” 项 目 内 。

(2)

每 家 发 钞 银 行 均 须 持 有 由 财 政 司 司 长 发 出 的 不 计 息 负 债 证 明 书 , 作 为 发 行 钞 票 的 支 持 。 此 等 负 债 证 明 书 按 照 1 美 元 兑 7.80 港 元 的 固 定 汇 率 以 美 元 发 行 及 赎 回 。

(3)

在 银 行 同 业 即 时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下 , 所 有 持 牌 银 行 均 在 金 融 管 理 局 开 设 港 元 结 算 户 口 , 并 记 在 基 金 的 帐 目 上 。 这 些 户 口 内 的 总 结 余 代 表 银 行 同 业 市 场 的 流 动 资 金 总 额 。

(4)

这 代 表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入 外 汇 基 金 的 款 项 。 直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为 止 , 所 有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均 按 巿 场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。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,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的 某 些 存 款 已 改 为 参 考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入 而 厘 定 的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。

(5)

其 他 负 债 包 括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存 款 、 香 港 法 定 组 织 的 存 款 、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及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的 应 付 利 息 、 按 巿 值 记 帐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外 项 目 的 重 估 亏 损 、 其 他 应 计 开 支 及 准 备 金 , 以 及 按 巿 场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的 重 估 差 额 。


资 料 来 源 :

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
( 查 询 电 话 : 2878 8222)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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