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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第 四 章 : 金 融 财 务 )
外 汇 基 金 资 产 负 债 表 |
单 位 : 百 万 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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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底 计 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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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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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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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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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 产 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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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 币 资 产 |
701,23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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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91,63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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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29,6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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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 元 资 产 |
211,03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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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3,43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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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2,0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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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2,27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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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55,06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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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011,64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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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 债 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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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 债 证 明 书 (2) |
86,46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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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8,47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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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4,2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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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 府 发 行 的 流 通 纸 币 及 硬 币 |
5,77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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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,89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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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,29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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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 行 体 系 结 余 (3) |
2,5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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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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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,27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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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和 债 券 |
98,33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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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2,9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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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3,5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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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(4) |
424,56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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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1,66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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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2,29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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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 他 负 债 (5) |
52,36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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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8,4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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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2,16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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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70,0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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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7,89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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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6,76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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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 计 盈 余 |
242,24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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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7,17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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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4,87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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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: |
(1) |
(a) |
投 资
外 汇 基 金 ( 简 称 基 金 ) 投 资 于 香 港 和 境 外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有 息 存 款 , 以 及 多 种 金 融 工 具 , 包 括 债 券 、 票 据 、 短 期 国 库 券 和 股 票 。 |
(b) |
外 币 资 产 的 分 布
基 金 的 外 币 资 产 大 部 分 为 美 元 。 除 了 美 元 资 产 外 , 基 金 亦 持 有 以 其 他 可 完 全 自 由 兑 换 的 外 币 为 单 位 的 资 产 。 |
(c) |
资 产 所 在 地
基 金 的 资 产 存 放 于 香 港 和 其 他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银 行 、 中 央 银 行 及 保 管 机 构 的 存 款 、 信 托 和 保 管 帐 户 内 。 |
(d) |
资 产 和 负 债 价 值 的 评 估
债 务 证 券 、 股 票 以 及 外 汇 基 金 票 据 及 债 券 均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期 以 巿 值 入 帐 。 在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存 款 、 存 款 证 、 根 据 回 购 及 再 出 售 协 议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代 价 、 证 券 借 贷 协 议 、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存 款 、 按 巿 场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及 香 港 法 定 组 织 的 存 款 均 按 照 贴 现 现 金 流 量 的 价 格 矩 阵 估 值 , 并 按 适 用 利 率 进 行 贴 现 。 由 此 引 致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价 值 的 改 变 , 已 反 映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有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帐 面 价 值 中 , 惟 按 巿 场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则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期 的 本 金 额 列 示 , 而 有 关 的 价 值 重 估 差 额 则 包 括 在 “ 其 他 负 债 ”
项 目 内 。 按 照 参 考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入 厘 定 的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, 则 以 其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期 的 本 金 额 列 示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。 |
(e) |
外 币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换 算
以 外 币 为 单 位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按 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期 的 汇 率 换 算 为 港 元 。 外 汇 损 益 折 算 包 括 在 收 支 帐 目 内 。 负 债 证 明 书 及 政 府 发 行 的 流 通 纸 币 及 硬 币 均 以 港 元 为 单 位 , 但 根 据 联 系 汇 率 1
美 元 兑 7.80 港 元 以 美 元 发 行 和 赎 回 , 并 以 其 港 元 面 值 列 示 。 负 债 证 明 书 及 政 府 发 行 的 流 通 纸 币 及 硬 币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期 的 港 元 面 值 与 用 作 赎 回 的 美 元 巿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, 则 列 入 “ 其 他 资 产 ”
项 目 内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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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|
每 家 发 钞 银 行 均 须 持 有 由 财 政 司 司 长 发 出 的 不 计 息 负 债 证 明 书 , 作 为 发 行 钞 票 的 支 持 。 此 等 负 债 证 明 书 按 照 1
美 元 兑 7.80 港 元 的 固 定 汇 率 以 美 元 发 行 及 赎 回 。 |
(3) |
在 银 行 同 业 即 时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下 , 所 有 持 牌 银 行 均 在 金 融 管 理 局 开 设 港 元 结 算 户 口 , 并 记 在 基 金 的 帐 目 上 。 这 些 户 口 内 的 总 结 余 代 表 银 行 同 业 市 场 的 流 动 资 金 总 额 。 |
(4) |
这 代 表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入 外 汇 基 金 的 款 项 。 直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为 止 , 所 有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均 按 巿 场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。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,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的 某 些 存 款 已 改 为 参 考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入 而 厘 定 的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。 |
(5) |
其 他 负 债 包 括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存 款 、 香 港 法 定 组 织 的 存 款 、 外 汇 基 金 债 券 及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的 应 付 利 息 、 按 巿 值 记 帐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外 项 目 的 重 估 亏 损 、 其 他 应 计 开 支 及 准 备 金 , 以 及 按 巿 场 利 率 计 算 利 息 的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基 金 存 款 的 重 估 差 额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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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 料 来 源 : |
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
( 查 询 电 话 : 2878 822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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