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报 2006
 去
章次 1:
政制和行政
前言
行政长官的职责
政府体制─行政会议
政府体制─立法会
政府体制─地方行政
选举制度
香港特区的对外事务
香港特区政府与
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
的工作关系
香港特区与
内地政府部门的工作关系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
北京办事处
谘询及法定组织
行政体制
法定语文
政府档案处
申诉专员公署
审计署
网页
English 简体中文
*
目录 政制和行政 法律制度 经济 金融财务 工商业 就业 教育 衞生 食物安全、环境衞生和渔农业 社会福利 房屋 土地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 运输 环境 旅游和旅游业 公共秩序 通讯、传媒和资讯科技 宗教和风俗 康体艺术 人口和入境事务 历史 附录 列印
选 举 制 度

立 法 会 选 举 制 度

《 基 本 法 》 规 定 了 首 三 届 立 法 会 的 组 成 方 式 , 详 情 如 下 :


  产 生 办 法 第 一 届
(1998-2000)
第 二 届
(2000-2004)
第 三 届
(2004-2008)
( 一 ) 分 区 直 接 选 举 20 24 30
( 二 ) 功 能 界 别 选 举 30 30 30
( 三 ) 选 举 委 员 会 选 举 10 6
   
    60 60 60

地 方 选 区

地 方 选 区 选 举 以 普 选 方 式 进 行 。 凡 年 满 18 岁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, 均 有 权 登 记 为 选 民 并 在 选 举 中 投 票 。 目 前 , 登 记 选 民 约 有 300 万 人 。

在 第 三 届 立 法 会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分 为 五 个 地 方 选 区 , 每 个 选 区 有 四 至 八 个 议 席 。 选 举 采 用 名 单 投 票 制 , 并 以 最 大 余 额 方 法 计 算 选 举 结 果 。 这 个 制 度 是 一 种 比 例 代 表 制 , 候 选 人 以 名 单 形 式 参 选 , 每 份 名 单 的 候 选 人 人 数 最 多 可 达 有 关 选 区 所 设 的 议 席 数 目 。 每 名 选 民 可 在 他 的 登 记 选 区 投 一 票 , 支 持 一 份 参 选 名 单 。 议 席 按 照 各 份 名 单 获 得 的 票 数 分 配 。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, 只 要 年 满 21 岁 , 在 外 国 无 居 留 权 , 过 去 三 年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, 并 且 是 名 列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的 登 记 选 民 , 便 可 在 任 何 一 个 地 方 选 区 参 选 。

功 能 界 别

每 个 功 能 界 别 代 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一 个 重 要 的 经 济 、 社 会 或 专 业 界 别 。 第 三 届 立 法 会 的 功 能 界 别 分 别 是 : ( 1 ) 乡 议 局 ; ( 2 ) 渔 农 界 ; ( 3 ) 保 险 界 ; ( 4 ) 航 运 交 通 界 ; ( 5 ) 教 育 界 ; ( 6 ) 法 律 界 ; ( 7 ) 会 计 界 ; ( 8 ) 医 学 界 ; ( 9 ) 衞 生 服 务 界 ; ( 10 ) 工 程 界 ; ( 11 ) 建 筑 、 测 量 及 都 市 规 划 界 ; ( 12 ) 劳 工 界 ; ( 13 ) 社 会 福 利 界 ; ( 14 ) 地 产 及 建 造 界 ; ( 15 ) 旅 游 界 ; ( 16 ) 商 界 ( 第 一 ) ; ( 17 ) 商 界 ( 第 二 ) ; ( 18 ) 工 业 界 ( 第 一 ) ; ( 19 ) 工 业 界 ( 第 二 ) ; ( 20 ) 金 融 界 ; ( 21 ) 金 融 服 务 界 ; ( 22 ) 体 育 、 演 艺 、 文 化 及 出 版 界 ; ( 23 ) 进 出 口 界 ; ( 24 ) 纺 织 及 制 衣 界 ; ( 25 ) 批 发 及 零 售 界 ; ( 26 ) 资 讯 科 技 界 ; ( 27 ) 饮 食 界 ; 以 及 ( 28 ) 区 议 会 。 劳 工 界 功 能 界 别 选 出 三 名 立 法 会 议 员 , 余 下 27 个 界 别 各 选 出 一 名 议 员 。

代 表 专 业 组 别 的 功 能 界 别 , 选 民 一 般 由 具 备 认 可 资 格 ( 包 括 法 定 资 格 ) 的 专 业 人 士 组 成 , 每 名 选 民 可 投 一 票 。 代 表 经 济 或 社 会 组 别 的 功 能 界 别 , 选 民 一 般 为 界 别 内 主 要 组 织 的 团 体 成 员 。 每 个 团 体 成 员 授 权 一 名 代 表 在 选 举 中 代 为 投 票 。

功 能 界 别 选 举 候 选 人 , 除 要 符 合 适 用 于 地 方 选 区 选 举 有 关 年 龄 和 居 港 年 期 的 规 定 外 , 还 须 是 名 列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的 登 记 选 民 , 并 已 登 记 为 有 关 功 能 界 别 的 选 民 或 与 该 界 别 有 密 切 联 系 。 鉴 于 外 国 国 民 在 香 港 贡 献 良 多 , 而 香 港 又 是 国 际 城 市 , 加 上 需 要 符 合 《 基 本 法 》 有 关 条 文 的 规 定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, 即 使 拥 有 外 国 国 籍 或 外 国 居 留 权 , 也 可 在 指 定 的 12 个 功 能 界 别 中 参 选 ( 即 上 文 编 号 3 、 6 、 7 、 10 、 11 、 14 、 15 、 16 、 18 、 20 、 21 、 23 的 功 能 界 别 ) 。

行 政 长 官 选 举 制 度

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, 行 政 长 官 由 选 举 委 员 会 选 出 。 选 举 委 员 会 由 四 个 界 别 的 38 个 界 别 分 组 共 800 名 委 员 组 成 , 包 括 :

  • 35 个 界 别 分 组 的 664 名 委 员 , 由 选 举 产 生 ;
  •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界 别 分 组 和 立 法 会 界 别 分 组 的 96 名 当 然 委 员 ( 即 香 港 地 区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及 立 法 会 议 员 ) ; 以 及
  • 宗 教 界 界 别 分 组 的 40 名 委 员 , 由 六 个 指 定 团 体 提 名 代 表 产 生 。

二 零 零 六 年 选 举 委 员 会 界 别 分 组 选 举 已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举 行 , 新 一 届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任 期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一 日 开 始 。 该 委 员 会 将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选 出 第 三 届 行 政 长 官 , 任 期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开 始 。

实 行 行 政 长 官 及 立 法 会 普 选

《 基 本 法 》 规 定 , 行 政 长 官 产 生 办 法 最 终 须 达 至 由 一 个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员 会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后 普 选 产 生 的 目 标 , 以 及 立 法 会 产 生 办 法 须 最 终 达 至 全 部 立 法 会 议 员 由 普 选 产 生 的 目 标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亦 规 定 , 必 须 根 据 香 港 特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达 至 有 关 目 标 。

政 府 一 直 坚 决 按 照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规 定 推 动 政 制 发 展 。 行 政 长 官 亲 自 领 导 策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, 研 究 如 何 制 订 普 选 路 线 图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, 成 员 来 自 社 会 各 阶 层 ( 包 括 不 同 政 治 背 景 人 士 ) 的 策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完 成 了 有 关 普 选 原 则 和 概 念 的 讨 论 , 结 论 是 落 实 普 选 时 须 符 合 以 下 四 个 原 则 :

( 一 )兼 顾 社 会 各 阶 层 利 益 ;
( 二 )有 利 于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的 发 展 ;
( 三 ) 符 合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; 以 及
( 四 ) 适 合 香 港 特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。

策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已 进 入 新 的 阶 段 。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起 , 策 发 会 一 直 就 行 政 长 官 及 立 法 会 普 选 的 可 能 模 式 进 行 实 质 讨 论 , 包 括 如 何 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组 成 提 名 委 员 会 , 以 提 名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参 加 普 选 ; 以 及 如 何 处 理 现 有 的 30 个 功 能 界 别 议 席 , 让 立 法 会 全 部 议 员 由 普 选 产 生 。

区 议 会 选 举 制 度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了 18 个 区 议 会 , 负 责 就 地 区 事 务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 , 并 在 区 内 推 动 文 娱 活 动 和 环 境 改 善 工 作 。 区 议 会 由 民 选 议 员 和 委 任 议 员 组 成 ; 在 新 界 区 , 乡 事 委 员 会 主 席 是 区 议 会 当 然 议 员 。 区 议 会 选 举 采 用 简 单 多 数 选 举 制 。 在 第 二 届 区 议 会 ( 二 零 零 四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) , 香 港 特 区 分 为 400 个 选 区 , 每 个 选 区 选 出 一 名 区 议 员 。

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

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独 立 的 法 定 组 织 , 负 责 确 保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选 举 以 公 开 、 公 正 、 公 平 和 符 合 本 港 法 律 的 方 式 进 行 。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三 名 成 员 由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, 他 们 都 是 政 治 中 立 的 人 士 。 委 员 会 由 一 名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出 任 主 席 , 负 责 向 行 政 长 官 提 交 地 方 选 区 和 区 议 会 选 区 的 分 界 建 议 , 就 行 政 长 官 选 举 、 立 法 会 选 举 、 区 议 会 选 举 和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实 务 安 排 订 立 规 定 , 并 处 理 与 这 些 选 举 有 关 的 投 诉 。 选 举 事 务 处 是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, 由 总 选 举 事 务 主 任 掌 管 , 按 照 选 举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指 示 工 作 , 并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。

*
2005 I 2004 I 2003 I 2002 I 2001 I 2000 I 1999 I 1998 I 199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