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人 口 和 入 境 事 务
香 港 2004
人 口 和 入 境 事 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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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入 境 管 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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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特 区 对 访 客 实 施 非 常 宽 松 的 签 证 政 策。目 前,超 过 17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人 士 可 免 签 证 来 港 旅 游 7 至 180 天 不 等。随 着 二 零 零 三 年 严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统 综 合 症 带 来 的 影 响 逐 渐 消 退,本 港 旅 客 流 量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已 大 幅 回 升,出 入 境 旅 客 人 次 达 1.815 亿,与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1.53 亿 人 次 比 较,增 加 了 18.6%。二 零 零 四 年 录 得 经 陆 路 出 入 境 的 旅 客 及 车 辆 数 目,分 别 为 1.359 亿 人 次 及 1 406 万 架 次,与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1.155 亿 人 次 及 1 313 万 架 次 比 较,分 别 增 加 了 17.7% 和 7.1%。

到 访 香 港 特 区 的 旅 客 人 数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1 554 万 人 次,增 加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2 181 万 人 次,升 幅 为 40.3%。其 中 来 自 内 地 有 1 225 万 人 次,来 自 台 湾 则 有 207 万 人 次。

合 法 移 民

移 居 本 港 的 人 士 大 部 分 来 自 内 地。年 内,约 有 38 100 名 内 地 居 民 根 据 每 日 150 个 配 额 的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来 港 定 居,与 家 人 团 聚。

居 留 权

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,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特 区 享 有 居 留 权,并 有 资 格 依 照 香 港 特 区 法 律 取 得 载 明 其 居 留 权 的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证。

居 留 权 证 明 书 计 划

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( 三 ) 项,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,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。《 入 境 条 例 》 规 定,凡 声 称 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( 三 ) 项 享 有 居 留 权 资 格 者,在 出 生 时 其 父 或 母 必 须 是 享 有 居 留 权 的 中 国 公 民。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十 日 开 始 实 施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计 划,规 定 有 关 人 士 必 须 持 有 附 贴 有 效 居 权 证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( 即 单 程 通 行 证 ),才 可 确 立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( 三 ) 项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。这 项 安 排 使 当 局 可 以 有 系 统 地 核 实 声 称 享 有 居 留 权 人 士 的 身 分,确 保 他 们 有 秩 序 地 来 港。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,约 有 156 600 名 居 权 证 持 有 人 来 港。

来 港 就 业

本 港 一 向 实 行 宽 松 灵 活 的 来 港 就 业 政 策。外 籍 人 士 只 要 具 备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、知 识 或 经 验,或 能 对 本 港 经 济 作 出 重 大 贡 献,均 欢 迎 来 港 工 作。因 应 本 港 及 其 他 地 区 的 社 会 及 经 济 发 展,有 关 政 策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起 已 有 所 放 宽,容 许 更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国 民 或 居 民 来 港 就 业。他 们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以 上,并 已 选 择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后,可 依 法 申 请 成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。年 内,逾 10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共 19 155 名 专 业 人 士 和 技 术、行 政 或 管 理 专 才,获 准 来 港 就 业。

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

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实 施,以 取 代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和 输 入 内 地 专 业 人 才 计 划。这 计 划 实 施 后,内 地 居 民 与 外 籍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的 条 件 基 本 上 一 致。这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吸 引 内 地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,以 满 足 本 港 对 人 才 的 需 求,从 而 促 进 香 港 在 经 济 和 其 他 领 域 上 的 发 展,并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场 的 竞 争 力。

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不 限 行 业,亦 不 设 限 额。这 些 内 地 人 才 必 须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或 渴 求 的 专 业 技 能 或 知 识。除 了 商 界 和 金 融 界 的 专 才 外,计 划 也 适 用 于 输 入 艺 术、文 化、体 育,以 至 饮 食 界 的 人 才,以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国 际 都 会 的 地 位。

在 计 划 下 来 港 人 士 的 配 偶 和 未 婚 受 养 子 女,可 申 请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来 港。在 计 划 下 来 港 人 士 和 他 们 的 受 养 人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以 上 后,可 依 法 申 请 居 留 权。自 计 划 实 施 以 来,当 局 共 批 准 5 095 份 入 境 申 请。

输 入 在 本 港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的 院 校 毕 业 的 内 地 学 生

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起,于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后 在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的 院 校 毕 业 的 内 地 学 生,如 具 备 本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技 能 或 知 识,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。这 项 安 排 的 目 的,是 吸 引 在 港 修 毕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杰 出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工 作,从 而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知 识 型 经 济 体 系 中 的 竞 争 力。年 内,共 有 157 名 内 地 学 生 获 准 循 这 途 径 来 港 工 作。

受 养 人 来 港 居 留

根 据 现 行 政 策,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配 偶、18 岁 以 下 未 婚 受 养 子 女 及 60 岁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可 申 请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来 港 居 留。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分 来 港、来 港 工 作 或 在 本 地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院 课 程 的 人 士,他 们 的 配 偶 和 18 岁 以 下 未 婚 受 养 子 女 可 申 请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来 港 居 留。来 港 工 作 或 求 学 人 士 的 受 养 人,或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分 来 港 人 士 的 受 养 人,均 须 获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,才 可 在 港 工 作。有 关 申 请 将 按 照 与 外 籍 人 士 来 港 工 作 政 策 相 若 的 准 则 考 虑。

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

“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”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推 出,目 的 是 让 资 本 投 资 者 ( 即 那 些 把 资 金 带 来 香 港,但 不 会 在 计 划 范 畴 内 在 港 参 与 经 营 任 何 业 务 的 人 士 ) 来 港 居 留。这 些 投 资 者 所 引 入 的 新 资 金,将 有 助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。计 划 一 般 适 用 于 外 国 国 民、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、中 国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、无 国 籍 但 已 在 外 国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并 持 有 确 实 可 以 重 新 进 入 该 国 文 件 的 人 士,以 及 台 湾 居 民。申 请 获 批 准 的 人 士 须 在 香 港 把 不 少 于 650 万 元 投 资 于 房 地 产 或 获 许 的 金 融 资 产 ( 即 股 票、债 券、存 款 证、后 偿 债 项 和 其 他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)。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,入 境 事 务 处 共 收 到 615 份 申 请,当 中 291 份 获 正 式 批 准,120 份 获 原 则 上 批 准。获 原 则 上 批 准 的 申 请 人,只 须 按 照 计 划 所 订 明 的 方 式 作 出 投 资,便 会 获 得 正 式 批 准。291 名 获 正 式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的 总 投 资 额 达 21.59 亿 元。

非 法 入 境

香 港 特 区 时 刻 保 持 戒 备,堵 截 非 法 入 境 者。二 零 零 四 年,在 本 港 被 捕 的 内 地 非 法 入 境 者 平 均 每 日 有 八 人,与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十 人 比 较,减 少 了 20%。二 零 零 四 年,在 本 港 被 捕 的 越 南 非 法 入 境 者 共 164 人。

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内 地 及 海 外 政 府 就 人 口 流 动 和 偷 运 人 蛇 问 题 保 持 紧 密 联 系。年 内,特 区 政 府 的 执 法 部 门 代 表 出 席 了 三 月 在 泰 国 曼 谷 举 行 的 “ 特 别 专 家 工 作 小 组 II ── 身 分 管 理 工 作 坊 ”、六 月 在 澳 洲 布 里 斯 班 举 行 的 “ 峇 里 进 程 ──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及 相 关 跨 国 罪 行 问 题 高 官 级 会 议 ”、十 月 在 加 拿 大 举 行 的 “ 第 十 届 太 平 洋 沿 海 地 区 入 境 事 务 情 报 会 议 ”,以 及 十 一 月 在 斐 济 南 迪 举 行 的 “ 第 九 届 亚 太 区 难 民、流 离 失 所 人 士 及 移 民 问 题 跨 政 府 谘 询 会 议 ” 和 在 日 本 东 京 举 行 的 “ 第 十 八 届 出 入 境 管 制 研 讨 会 ”。

移 居 外 地

据 估 计,二 零 零 四 年 本 港 居 民 移 民 外 地 的 人 数 约 为 9 800 名。

个 人 证 件

入 境 事 务 处 严 密 监 管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的 签 发 事 宜。根 据 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条 例 》,只 有 属 中 国 公 民 并 持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的 香 港 居 民,才 有 资 格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。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具 有 先 进 的 防 伪 设 计。

申 请 书 可 亲 身 或 用 邮 递 方 式 递 交。海 外 的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当 地 就 近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,把 申 请 书 交 予 入 境 事 务 处。特 区 护 照 全 部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集 中 在 香 港 制 备,在 香 港 或 有 关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领 取。年 内,入 境 事 务 处 共 收 到 633 688 份 申 请 书,数 目 为 历 年 之 冠,当 中 包 括 5 303 份 海 外 申 请 书。

香 港 特 区 护 照 上 诉 委 员 会 负 责 处 理 因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遭 拒 绝 而 提 出 的 上 诉。年 内,委 员 会 共 接 获 16 宗 上 诉 个 案。

特 区 政 府 与 其 他 国 家 一 样,致 力 提 升 旅 行 证 件 的 防 伪 水 平。当 局 将 会 依 循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所 建 议 的 规 格,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初 推 出 载 有 生 物 特 征 资 料 的 特 区 护 照。

年 内,入 境 事 务 处 继 续 游 说 各 国 政 府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。同 意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的 国 家 包 括 阿 根 廷 共 和 国、特 克 斯 和 凯 科 斯 羣 岛、英 属 维 尔 京 羣 岛、日 本、墨 西 哥 及 乌 拉 圭。科 威 特 亦 已 同 意 给 予 入 境 时 发 给 签 证 的 待 遇。

截 至 年 底,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已 达 133 个。

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,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与 法 国 内 政 部 国 家 警 察 总 局 边 境 管 制 部 门 的 主 管 签 订 合 作 议 定 书,让 两 地 有 关 部 门 得 以 建 立 更 紧 密 的 双 边 联 系,并 藉 着 交 流 经 验 和 交 换 情 报,加 强 香 港 和 法 国 在 出 入 境 事 务 方 面 的 合 作。

九 月,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率 团 访 问 比 利 时、爱 尔 兰 及 荷 兰。这 次 访 问 加 强 了 入 境 事 务 处 与 上 述 国 家 在 出 入 境 事 务 上 ( 特 别 是 对 付 全 球 的 偷 渡 问 题 ) 的 联 系 和 合 作。在 访 问 比 利 时 期 间,代 表 团 参 加 了 欧 洲 委 员 会 和 香 港 重 新 接 收 未 获 授 权 居 留 人 士 委 员 会 在 布 鲁 塞 尔 联 合 举 行 的 首 次 会 议,讨 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与 欧 洲 联 盟 就 重 新 接 收 未 获 授 权 居 留 人 士 所 签 署 的 协 定 的 实 施 详 情。

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继 续 游 说 更 多 国 家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更 方 便 的 出 入 境 安 排。

入 境 事 务 处 又 负 责 签 发 签 证 身 分 书 和 回 港 证 等 其 他 旅 行 证 件。签 证 身 分 书 是 国 际 旅 行 证 件,有 效 期 为 七 年,不 符 合 资 格 领 取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但 又 无 法 领 取 其 他 国 家 护 照 或 旅 行 证 件 的 香 港 居 民,均 可 申 领。为 使 签 证 身 分 书 的 制 作 过 程 自 动 化 和 增 强 其 国 际 认 受 性,入 境 事 务 处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签 发 加 入 防 伪 特 征 的 电 脑 可 读 签 证 身 分 书。回 港 证 是 香 港 居 民 往 来 内 地 和 澳 门 特 区 的 旅 行 证 件。年 内,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了 32 672 本 签 证 身 分 书 及 101 551 本 回 港 证。

入 境 事 务 处 也 负 责 签 发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证。身 分 证 有 两 类:发 给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,以 及 发 给 没 有 居 留 权 人 士 的 香 港 身 分 证。

核 实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 资 格

除 了 必 须 领 取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人 士 外,其 他 声 称 拥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,必 须 申 请 核 实 资 格,方 可 领 取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证。年 内,入 境 事 务 处 共 收 到 80 079 份 申 请 书,其 中 68 706 份 获 得 批 准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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