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独 立 的 旅 游 地 区,拥
有 制 定 入 境 政 策 的 自 主 权。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,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对 世 界 各 国 及 地
区 人 士 的 入 境、逗 留 和 离 境 事 宜 实 施 出 入 境 管 制。《 基 本 法 》 亦 有 订 明 机 制,规
管 由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进 入 香 港 特 区 的 人 士。
除 了 负 责 出 入 境 管 制 外,入 境 事 务 处 还 为 本 港 居 民 提 供
多 项 服 务,包 括 签 发 香 港 特 区 护 照、其 他 旅 行 证 件、签 证 和 身 分 证,处 理 国 籍 事 宜,以
及 办 理 生、死 和 婚 姻 登 记 手 续。为 加 强 这 些 服 务,入 境 事 务 处 正 采 用 先 进 科 技,推
行 长 远 的 资 讯 系 统 策 略。政 府 政 策 的 目 标,一 方 面 是 限 制 移 居 本 港 的 人 数,使 人
口 增 长 维 持 在 可 接 受 的 水 平;另 一 方 面 是 吸 引 优 秀 人 才、专 业 人 士 及 投 资 者 等
对 香 港 经 济 发 展 大 有 贡 献 的 人 士 来 港。本 港 居 民、游 客 和 商 人 的 出 入 境 手 续 在
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均 已 简 化。同 时,入 境 事 务 处 也 设 法 防 止 不 受 欢 迎 的 人 物 入 境,阻
截 疑 犯 离 境,侦 查 和 检 控 违 反 入 境 法 例 的 人,并 把 非 法 入 境 者 遣 送 离 境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