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 港 医 疗 费 用 是 市 民 所 能 负 担 的,政 府 对 公 营 医 疗 服 务
的 补 贴 水 平 高 达 97%。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的 受 助 人 一 律 获 豁 免 公 营 医 疗 收 费;此
外,政 府 已 推 行 经 加 强 的 医 疗 收 费 减 免 机 制,保 障 综 援 受 助 人 以 外 的 弱 势 社 羣
( 包 括 低 收 入 人 士、长 期 病 患 者 和 贫 困 的 年 长 病 人 ) 免 因 医 护 需 要 而 承 受 沉
重 的 经 济 负 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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