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 据 《 中 英 联 合 声 明 》 和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》 的 规 定 , 《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》 和 《 经 济 、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的 国 际 公 约 》 中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条 文 继 续 有 效 。 当 局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, 就 《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》 向 联 合 国 提 交 了 关 于 香 港 特 区 的 第 一 份 报 告 。 联 合 国 其 后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审 议 该 报 告 。 第 二 份 报 告 将 于 稍 后 提 交 联 合 国 。 香 港 特 区 根 据 《 经 济 、 社 会 与 文 化 权 利 的 国 际 公 约 》 拟 备 的 第 二 份 报 告 , 已 收 纳 在 中 国 的 第 一 份 报 告 内 , 并 已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提 交 联 合 国 。 联 合 国 经 济 、 社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将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春 审 议 这 份 报 告 。
此 外 , 香 港 特 区 继 续 遵 行 各 条 主 要 的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, 包 括 《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》 、 《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、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》 、 《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》 和 《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》 。
香 港 特 区 根 据 《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、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》 而 提 交 的 首 份 报 告 , 已 收 纳 在 中 国 的 第 三 份 报 告 内 , 并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由 联 合 国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审 议 。 特 区 政 府 现 正 拟 备 第 二 份 报 告 , 完 成 后 将 收 纳 在 中 国 的 第 四 份 报 告 内 。 至 于 根 据 《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》 而 提 交 的 首 份 报 告 , 也 已 收 纳 在 中 国 的 第 八 和 第 九 份 报 告 内 , 并 于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、 八 月 间 由 联 合 国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审 议 。 香 港 的 代 表 以 中 国 代 表 团 成 员 身 分 出 席 了 这 两 份 报 告 的 审 议 会 。 此 外 , 香 港 特 区 根 据 《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》 拟 备 的 首 份 报 告 , 已 收 纳 在 中 国 的 第 二 份 报 告 内 , 并 已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提 交 联 合 国 。 联 合 国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将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九 月 审 议 这 份 报 告 。
一 九 九 一 年 制 定 的 《 香 港 人 权 法 案 条 例 》 继 续 有 效 。 该 条 例 使 《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》 的 条 文 得 以 在 本 港 法 律 中 实 施 。
平 等 机 会 委 员 会 继 续 监 察 三 条 反 歧 视 条 例 的 施 行 情 况 。 这 三 条 条 例 是 《 性 别 歧 视 条 例 》 、 《 残 疾 歧 视 条 例 》 和 《 家 庭 岗 位 歧 视 条 例 》 。
《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 旨 在 保 障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权 。 该 条 例 由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执 行 。
《 人 权 法 案 》 禁 止 种 族 歧 视 行 为 , 对 政 府 和 公 共 机 构 均 具 约 束 力 。 政 府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宣 布 立 法 禁 止 种 族 歧 视 , 并 正 就 禁 止 种 族 歧 视 的 立 法 建 议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, 以 期 在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年 度 的 立 法 会 会 期 内 ,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条 例 草 案 。
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, 民 政 事 务 局 设 立 种 族 关 系 组 , 以 改 善 为 少 数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服 务 。 该 组 的 工 作 包 括 编 制 宣 传 资 料 、 设 立 查 询 和 投 诉 热 线 、 向 学 校 开 展 宣 传 , 以 及 为 促 进 种 族 和 谐 委 员 会 提 供 秘 书 处 服 务 。
促 进 种 族 和 谐 委 员 会 于 二 零 零 二 年 六 月 成 立 。 该 委 员 会 属 谘 询 组 织 , 成 员 为 关 注 种 族 事 宜 的 非 政 府 人 士 , 以 及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代 表 , 职 权 范 围 包 括 就 种 族 事 宜 的 公 众 教 育 和 宣 传 工 作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议 , 以 及 审 批 根 据 有 关 资 助 计 划 提 出 的 申 请 。 委 员 会 拨 款 资 助 了 不 少 活 动 , 包 括 粤 语 及 英 语 学 习 班 、 社 区 干 事 训 练 课 程 、 培 训 课 程 、 以 选 定 的 少 数 族 裔 语 言 广 播 的 电 台 节 目 , 以 及 为 一 些 在 主 流 学 校 就 读 的 少 数 族 裔 儿 童 而 设 的 课 余 支 援 服 务 。
此 外 , 政 府 又 成 立 了 由 政 府 高 层 人 员 组 成 的 新 来 港 定 居 人 士 服 务 政 策 督 导 委 员 会 , 负 责 向 不 同 族 裔 的 新 来 港 定 居 人 士 推 广 政 府 为 他 们 提 供 的 服 务 , 并 监 督 提 供 服 务 的 情 况 , 确 保 有 关 服 务 能 够 切 合 所 需 。 督 导 委 员 会 由 民 政 事 务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担 任 主 席 , 成 员 包 括 负 责 提 供 主 要 服 务 的 政 府 部 门 代 表 , 以 及 香 港 社 会 服 务 联 会 的 代 表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