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法 律 制 度
香 港 2004
法 律 制 度
*
  去
照 片
前言
  延续原有的法律制度
 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
  援引《基本法》向法院提出质疑
  仲裁和解决争议
  律政司司长
  法律改革委员会
  法律专业
  司法机构
  法律援助
  知识产权署署长
  个人权利
  平等机会委员会
 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
  网页
*
律 政 司 司 长
列 印

律 政 司 司 长 除 了 掌 管 律 政 司 外 , 也 是 行 政 长 官 的 法 律 顾 问 和 行 政 会 议 的 成 员 。 律 政 司 司 长 还 担 任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和 执 业 律 师 联 络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、 扑 灭 罪 行 委 员 会 的 副 主 席 , 以 及 司 法 人 员 推 荐 委 员 会 和 廉 政 公 署 审 查 贪 污 举 报 谘 询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。

在 政 府 提 出 的 所 有 诉 讼 和 对 政 府 提 出 的 所 有 诉 讼 中 , 律 政 司 司 长 是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的 代 表 。 律 政 司 司 长 也 负 责 草 拟 所 有 政 府 法 例 。

律 政 司 司 长 负 责 香 港 特 区 所 有 检 控 事 宜 。 决 定 应 否 就 某 一 案 件 提 出 检 控 , 并 在 决 定 检 控 后 着 手 进 行 提 控 工 作 , 是 律 政 司 司 长 的 职 责 。

律 政 司 向 政 府 所 有 政 策 局 和 部 门 提 供 法 律 意 见 。 律 政 司 辖 下 设 有 律 政 司 司 长 办 公 室 和 六 个 科 别 , 其 中 五 科 各 由 一 名 律 政 专 员 掌 管 , 他 们 获 司 长 转 授 若 干 权 力 和 职 责 。 余 下 一 科 由 律 政 司 政 务 专 员 执 掌 , 负 责 律 政 司 内 部 的 行 政 工 作 。 律 政 司 司 长 办 公 室 为 司 长 提 供 法 律 及 行 政 支 援 , 协 助 司 长 履 行 多 方 面 的 职 能 。

民 事 法 律 科 由 民 事 法 律 专 员 掌 管 , 负 责 向 政 府 提 供 民 事 法 律 意 见 、 草 拟 商 业 合 约 及 专 营 权 文 件 , 并 代 表 政 府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、 仲 裁 和 调 解 。 此 外 , 该 科 也 为 市 场 失 当 行 为 审 裁 处 提 供 律 师 。

国 际 法 律 科 的 主 管 是 国 际 法 律 专 员 , 负 责 就 国 际 公 法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 。 科 内 律 师 也 参 与 特 区 政 府 与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就 两 者 之 间 的 协 议 或 安 排 而 进 行 的 谈 判 , 并 以 中 国 代 表 团 成 员 身 分 出 席 海 牙 国 际 私 法 会 议 。 该 科 亦 负 责 处 理 由 外 地 或 香 港 特 区 提 出 的 国 际 司 法 合 作 请 求 。

法 律 草 拟 科 由 法 律 草 拟 专 员 掌 管 , 负 责 以 中 英 文 草 拟 一 切 法 例 ( 包 括 附 属 法 例 ), 并 协 助 引 导 所 草 拟 的 法 例 通 过 行 政 会 议 和 立 法 会 的 审 议 。 该 科 也 负 责 编 制 《 香 港 法 例 》 的 活 页 版 , 并 维 持 香 港 法 例 电 脑 数 据 库 ( 正 式 名 称 为 双 语 法 例 资 料 系 统 ) 的 运 作 。 市 民 可 在 互 联 网 上 免 费 登 入 该 数 据 库 查 阅 资 料 。

法 律 政 策 科 由 法 律 政 策 专 员 掌 管 , 辖 下 设 有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。 该 科 就 政 府 研 究 的 种 种 课 题 , 提 供 以 法 律 政 策 上 的 裨 益 为 重 点 的 法 律 资 料 , 并 对 影 响 司 法 、 人 权 、 宪 法 、 中 国 法 律 和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事 宜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。

刑 事 检 控 科 由 刑 事 检 控 专 员 掌 管 。 该 科 的 律 师 负 责 处 理 大 部 分 刑 事 上 诉 案 件 , 包 括 向 终 审 法 院 提 出 的 上 诉 。 原 讼 法 庭 和 区 域 法 院 审 理 的 案 件 , 大 多 数 由 他 们 进 行 检 控 。 如 有 需 要 , 他 们 会 到 裁 判 法 院 出 庭 检 控 。 该 科 也 向 执 法 机 关 和 政 府 其 他 部 门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。

为 加 深 公 务 员 对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认 识 , 公 务 员 培 训 处 由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定 期 举 办 专 题 研 讨 会 。 除 了 大 学 讲 师 和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人 员 外 , 律 政 司 的 律 师 也 有 参 与 , 担 任 研 讨 会 讲 者 。 该 处 更 会 视 乎 需 要 为 各 局 和 部 门 开 设 特 别 培 训 课 程 。 部 分 由 该 处 举 办 的 中 国 研 习 课 程 , 例 如 在 北 京 清 华 大 学 授 课 的 基 础 课 程 , 已 把 《 基 本 法 》 列 入 课 程 内 。

自 二 零 零 一 年 起 , 《 基 本 法 简 讯 》 定 期 出 版 , 目 的 是 促 进 公 务 员 对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认 识 和 了 解 。 该 简 讯 由 法 律 政 策 科 编 写 , 并 由 律 政 司 、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及 政 制 事 务 局 联 合 出 版 。

 
页 顶  
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