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 - 政 制 和 行 政
香 港 2004
政 制 和 行 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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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诉 专 员 公 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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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诉 专 员 公 署 是 独 立 法 定 机 构 , 于 一 九 八 九 年 根 据 《 申 诉 专 员 条 例 》 成 立 , 目 的 是 通 过 独 立 公 正 的 调 查 , 处 理 因 公 营 机 构 行 政 失 当 而 引 起 的 不 满 , 藉 此 提 高 公 共 行 政 的 水 平 。

申 诉 专 员 公 署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起 脱 离 政 府 架 构 , 成 为 单 一 法 团 。 公 署 已 建 立 本 身 的 行 政 系 统 , 并 按 自 行 订 定 的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招 聘 合 约 人 员 。

申 诉 专 员 直 接 向 行 政 长 官 负 责 , 担 当 监 察 政 府 部 门 和 《 申 诉 专 员 条 例 》 附 表 所 列 的 公 营 机 构 的 角 色 , 以 确 保 :


官 僚 习 性 不 会 影 响 行 政 公 平 ;
公 营 机 构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服 务 ;
防 止 滥 用 职 权 ;
纠 正 错 误 ;
在 公 职 人 员 受 到 不 公 平 指 责 时 指 出 事 实 真 相 ;
人 权 得 到 保 障 ; 以 及
公 营 机 构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素 、 透 明 度 和 效 率 。

申 诉 专 员 的 职 权 范 围 并 不 包 括 香 港 警 务 处 和 廉 政 公 署 , 因 为 这 两 个 部 门 本 身 都 设 有 独 立 机 制 , 处 理 市 民 的 投 诉 。

附 表 所 列 的 17 个 主 要 公 营 机 构 是 : 机 场 管 理 局 、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、 平 等 机 会 委 员 会 、 香 港 艺 术 发 展 局 、 香 港 考 试 及 评 核 局 、 香 港 房 屋 委 员 会 、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、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、 香 港 体 育 学 院 有 限 公 司 、 医 院 管 理 局 、 九 广 铁 路 公 司 、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、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管 理 局 、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公 署 、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、 市 区 重 建 局 和 职 业 训 练 局 。

除 了 调 查 投 诉 外 , 申 诉 专 员 还 可 以 对 涉 及 公 众 利 益 及 市 民 关 注 的 问 题 主 动 展 开 直 接 调 查 , 并 公 布 调 查 报 告 。 采 取 这 种 积 极 主 动 、 防 微 杜 渐 的 方 针 , 目 的 在 于 解 决 影 响 普 罗 大 众 的 问 题 。 直 接 调 查 对 于 纠 正 行 政 上 的 严 重 失 误 和 消 除 引 致 投 诉 的 基 本 问 题 尤 其 有 效 。

自 一 九 九 四 年 获 赋 予 权 力 进 行 直 接 调 查 以 来 , 申 诉 专 员 公 署 共 完 成 了 51 项 直 接 调 查 , 其 中 六 项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完 成 , 分 别 涉 及 :


香 港 考 试 及 评 核 局 对 评 改 中 考 试 答 卷 的 处 理 方 法 ;
教 育 统 筹 局 为 资 助 小 学 超 额 教 师 所 作 的 “ 二 零 零 三 年 优 先 聘 用 安 排 ” ;
民 政 事 务 局 和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就 《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》 所 采 取 的 执 法 行 动 ;
屋 宇 署 和 地 政 总 署 对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违 例 建 筑 工 程 所 采 取 的 执 法 行 动 ;
食 物 环 境 衞 生 署 对 金 塔 坟 场 的 管 理 情 况 ; 以 及
食 物 环 境 衞 生 署 和 康 乐 及 文 化 事 务 署 就 公 众 泳 池 发 现 红 虫 事 件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。

公 署 的 资 源 中 心 备 有 所 有 已 完 成 的 直 接 调 查 的 报 告 , 供 市 民 索 阅 。

《 申 诉 专 员 条 例 》 亦 赋 予 申 诉 专 员 权 力 , 可 以 就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( 包 括 香 港 警 务 处 和 廉 政 公 署 ) 违 反 《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》 的 投 诉 展 开 调 查 , 并 以 独 立 人 士 身 分 覆 检 涉 嫌 违 反 《 公 开 资 料 守 则 》 的 个 案 。

二 零 零 四 年 , 公 署 共 收 到 12 115 宗 查 询 及 4 822 宗 投 诉 ;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数 字 则 分 别 为 12 320 宗 及 4 352 宗 。 较 多 人 投 诉 的 事 项 包 括 : 出 错 、 错 误 建 议 或 决 定 、 没 有 依 照 程 序 或 造 成 延 误 、 疏 忽 职 守 或 不 作 为 、 厚 此 薄 彼 、 没 有 就 投 诉 作 出 回 应 、 职 员 态 度 欠 佳 , 以 及 监 管 不 力 等 。 最 多 人 投 诉 的 部 门 或 机 构 包 括 房 屋 署 、 食 物 环 境 衞 生 署 、 地 政 总 署 和 运 输 署 。 这 些 部 门 提 供 的 服 务 对 市 民 有 较 密 切 的 影 响 , 与 市 民 的 接 触 也 较 直 接 、 频 密 和 广 泛 。

虽 然 申 诉 专 员 没 有 权 力 执 行 本 身 提 出 的 建 议 , 但 超 过 95% 的 建 议 已 获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接 纳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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