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 政 长 官 是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之 首 。 如 果 行 政 长 官 暂 时 缺 勤 , 便 会 由 政 务 司 司 长 、 财 政 司 司 长 或 律 政 司 司 长 暂 代 其 职 。
目 前 , 政 府 设 有 11 个 决 策 局 , 共 组 成 政 府 总 部 , 每 个 局 由 一 名 局 长 掌 管 ; 另 设 有 61 个 部 门 和 机 关 。 这 些 部 门 的 首 长 均 须 向 所 属 的 局 长 负 责 , 领 导 辖 下 的 部 门 , 有 效 推 行 既 定 的 政 策 。 不 过 , 审 计 署 、 廉 政 公 署 和 申 诉 专 员 公 署 则 属 例 外 。 为 确 保 地 位 独 立 , 审 计 署 署 长 直 接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报 告 , 而 廉 政 专 员 和 申 诉 专 员 则 直 接 向 行 政 长 官 负 责 。
政 务 司 司 长 、 财 政 司 司 长 、 律 政 司 司 长 和 11 名 局 长 是 政 治 任 命 的 主 要 官 员 。 他 们 直 接 向 行 政 长 官 负 责 , 并 须 就 负 责 的 政 策 范 畴 内 的 事 宜 向 他 负 责 。 他 们 也 同 时 获 委 任 为 行 政 会 议 成 员 。
政 务 司 司 长 的 职 责
政 务 司 司 长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首 席 “ 主 要 官 员 ” , 也 是 行 政 会 议 成 员 。 在 三 名 可 以 临 时 代 理 行 政 长 官 职 务 的 司 长 中 , 他 的 职 级 最 高 。
政 务 司 司 长 协 助 行 政 长 官 , 督 导 由 行 政 长 官 指 定 的 各 个 决 策 局 的 工 作 , 并 在 确 保 政 策 制 定 和 实 施 的 协 调 上 担 任 重 要 角 色 。 在 涉 及 多 个 决 策 局 的 事 务 上 , 这 个 角 色 尤 为 重 要 。
政 务 司 司 长 又 负 责 处 理 行 政 长 官 政 策 议 程 中 指 定 的 优 先 处 理 项 目 , 致 力 加 强 与 立 法 会 紧 密 而 有 效 的 工 作 关 系 , 并 制 定 政 府 立 法 议 程 的 时 间 表 。 政 务 司 司 长 也 履 行 法 例 赋 予 的 职 能 , 例 如 关 于 某 些 公 共 机 构 和 处 理 上 诉 的 职 能 。
财 政 司 司 长 的 职 责
财 政 司 司 长 直 接 向 行 政 长 官 负 责 , 职 责 是 与 相 关 局 长 紧 密 合 作 , 督 导 财 经 、 金 融 、 经 济 、 贸 易 和 就 业 范 畴 内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。 财 政 司 司 长 是 外 汇 基 金 谘 询 委 员 会 和 经 济 及 就 业 委 员 会 等 多 个 重 要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。
财 政 司 司 长 根 据 《 公 共 财 政 条 例 》 , 每 年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政 府 的 收 支 预 算 案 。 财 政 司 司 长 每 年 发 表 财 政 预 算 案 演 词 , 概 述 政 府 对 可 持 续 经 济 发 展 的 理 念 和 政 策 , 提 出 财 政 预 算 建 议 , 并 动 议 通 过 《 拨 款 条 例 草 案 》 , 使 每 年 预 算 案 中 各 项 开 支 建 议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。
中 央 政 策 组
中 央 政 策 组 因 应 行 政 长 官 、 政 务 司 司 长 和 财 政 司 司 长 的 特 别 需 要 , 就 政 策 事 宜 提 供 意 见 , 并 直 接 向 他 们 汇 报 。
中 央 政 策 组 广 泛 征 询 工 商 界 、 专 业 人 士 、 政 治 组 织 、 相 关 团 体 和 学 术 界 的 意 见 , 深 入 研 究 复 杂 的 政 策 问 题 ( 包 括 有 关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研 究 ), 分 析 各 项 方 案 , 收 集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的 反 应 , 并 提 出 建 议 供 政 府 内 部 考 虑 。 该 组 也 负 责 统 筹 每 年 《 施 政 报 告 》 的 编 制 工 作 , 并 为 行 政 长 官 担 任 主 席 的 策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提 供 秘 书 处 支 援 服 务 。
效 率 促 进 组
效 率 促 进 组 直 接 向 政 务 司 司 长 负 责 , 职 能 是 推 动 政 府 在 管 理 和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方 面 锐 意 革 新 , 务 求 提 供 最 高 效 率 和 成 效 的 公 共 服 务 , 满 足 市 民 的 需 求 。 效 率 促 进 组 与 政 府 各 局 和 部 门 携 手 合 作 , 发 掘 改 善 政 府 服 务 的 机 会 , 构 思 可 行 的 方 案 , 设 计 具 成 效 的 业 务 计 划 和 有 效 推 行 各 项 改 革 工 作 。
该 组 在 许 多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中 担 当 主 要 角 色 ,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: 设 立 营 运 基 金 、 筹 划 和 成 立 综 合 电 话 查 询 中 心 , 以 及 支 援 各 项 公 私 营 机 构 合 作 计 划 。 该 组 的 工 作 方 针 , 是 通 过 引 进 新 科 技 和 汇 聚 私 营 机 构 的 创 意 及 资 源 , 设 法 更 为 善 用 有 限 的 公 共 资 源 ,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的 质 素 。
持 续 发 展 组
持 续 发 展 组 隶 属 政 务 司 司 长 办 公 室 , 除 负 责 向 政 府 内 部 和 市 民 推 广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概 念 外 , 并 为 可 持 续 发 展 委 员 会 提 供 秘 书 处 支 援 服 务 。
可 持 续 发 展 委 员 会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由 行 政 长 官 委 任
, 负 责 促 进 香 港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。 委 员 会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推 行 社 会 参 与 过 程 ,
旨 在 邀 请 市 民 大 众 参 与 制 订 香 港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策 略 。 委 员 会 于 二 零 零 四 年
七 月 发 表 诚 邀 回 应 文 件 《 可 持 续 发 展 ── 为 我 们 的 未 来 作 出 抉 择 》 , 作 为 期
四 个 月 的 公 众 谘 询 。 委 员 会 计 划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有 关 可 持 续 发 展
政 策 未 来 路 向 的 建 议 。
持 续 发 展 组 的 主 要 任 务 之 一 , 是 在 政 府 内 部 推 行 可 持 续 发 展 评 估 制 度 , 把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原 则 融 入 决 策 过 程 之 中 。 所 有 决 策 局 和 部 门 均 须 就 辖 下 主 要 措 施 及 重 大 计 划 进 行 可 持 续 发 展 评 估 , 并 在 向 行 政 会 议 提 交 的 文 件 中 , 解 释 有 关 措 施 及 计 划 在 可 持 续 发 展 方 面 的 影 响 。
持 续 发 展 组 也 为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提 供 秘 书 处 支 援 服 务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