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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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 人 樓 宇

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價 格

受 到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爆 發 的 影 響 , 二 零 零 三 年 第 二 季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的 價 格 及 成 交 量 均 處 於 低 位 。 市 場 自 第 三 季 逐 步 好 轉 , 第 四 季 時 平 均 物 業 價 格 已 回 升 至 疫 症 爆 發 前 的 水 平 , 十 二 月 的 樓 價 較 七 月 上 升 了 10% 。 成 交 量 方 面 , 第 四 季 較 第 三 季 增 加 29% , 相 對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第 四 季 則 上 升 51 % 。

租 住 權 管 制

為 了 讓 私 人 租 賃 市 場 恢 復 自 由 運 作 ,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宣 布 會 撤 銷 對 住 宅 租 賃 的 租 住 權 管 制 , 作 為 復 蘇 私 人 房 屋 市 場 的 措 施 之 一 。

根 據 現 時 《 業 主 與 租 客 ( 綜 合 ) 條 例 》 第 IV 部 有 關 租 住 權 管 制 的 規 定 , 只 要 租 客 願 意 繳 交 巿 值 租 金 , 除 非 有 某 些 法 定 理 由 , 否 則 業 主 不 得 拒 絕 續 約 。 在 目 前 租 賃 單 位 供 應 充 裕 及 租 金 大 幅 下 調 的 情 況 下 , 這 項 規 定 給 予 租 客 的 保 障 已 不 合 時 宜 , 因 此 政 府 認 為 應 在 現 階 段 撤 銷 對 住 宅 租 賃 的 租 住 權 管 制 。

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就 放 寬 租 住 權 管 制 規 定 的 建 議 作 公 開 諮 詢 , 結 果 顯 示 , 大 部 分 回 應 人 士 贊 成 建 議 。 政 府 於 同 年 六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《 2003 年 業 主 與 租 客 ( 綜 合 ) ( 修 訂 ) 條 例 草 案 》 , 草 案 的 內 容 包 括 撤 銷 對 住 宅 租 賃 的 租 住 權 管 制 。

地 產 代 理

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成 立 後 , 制 定 了 地 產 代 理 的 發 牌 規 定 及 執 業 指 引 。 《 地 產 代 理 ( 發 牌 ) 規 例 》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實 施 。 現 在 所 有 地 產 代 理 均 須 領 牌 方 可 執 業 。

《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(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) 規 例 》 和 《 地 產 代 理 ( 裁 定 佣 金 爭 議 ) 規 例 》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實 施 。 前 者 為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制 定 執 業 的 操 守 、 責 任 和 常 規 , 後 者 為 監 管 局 協 助 調 解 地 產 代 理 與 顧 客 之 間 的 爭 議 訂 定 規 則 和 程 序 。 此 外 , 《 地 產 代 理 ( 登 記 裁 定 及 上 訴 ) 規 例 》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一 日 生 效 , 就 監 管 局 裁 定 應 付 地 產 代 理 佣 金 數 額 的 爭 議 及 受 害 人 上 訴 等 有 關 程 序 訂 定 條 文 。

保 障 消 費 者

為 確 保 準 買 家 能 獲 得 本 地 未 建 成 住 宅 物 業 全 面 而 充 足 的 銷 售 資 料 ,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八 月 成 立 的 委 員 會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未 建 成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說 明 書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, 以 加 強 保 障 消 費 者 。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來 自 立 法 會 、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、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、 房 屋 委 員 會 、 房 屋 協 會 、 法 律 界 、 測 量 界 和 建 築 界 。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設 立 的 網 站 和 雙 語 熱 線 , 則 收 集 市 民 對 本 地 未 建 成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說 明 書 的 意 見 。

網 頁

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: http://www.hplb.gov.hk

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及 房 屋 署 : http://www.housingauthority.gov.hk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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