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 房 屋 局 和 前 房 屋 署 已 按 照 政 府 檢 討 公 營 房 屋 架 構 後 所 作 的 建 議 ,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合 併 為 新 的 房 屋 署 。 重 整 後 的 房 屋 署 集 各 項 職 責 於 一 身 , 在 提 供 公 營 房 屋 、 向 私 營 機 構 採 購
服 務 、 評 核 各 類 公 營 房 屋 資 助 計 劃 的 資 格 準 則 等 方 面 , 負 責 政 策 制 定 和 實 務 執 行 的 工 作 。 此 外 , 房 屋 署 繼 續 為 房 屋 委 員 會 及 轄 下 小 組 委 員 會 , 提 供 秘 書 處 和 行 政 方 面 的 支 援 服 務 , 使 各 委 員 會 可 以 有 效 地 履 行 職 責 。 重 整 後 的 房 屋 署 亦 負 責 監
察 私 人 房 屋 市 場 的 發 展 , 並 統 籌 有 關 監 管 地 產 代 理 的 政 策 事 宜 。
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推 行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制 後 ,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成 為 負 責 整 體 房 屋 事 務 的 主 要 官 員 , 由 同 時 擔 任 房 屋 署 署 長 的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常 任 秘 書 長
( 房 屋 ) 協 助 處 理 職 務 。 為 使 房 屋 委 員 會 和 政 府 在 提 供 房 屋 服 務 方 面 能 更 緊 密 合 作 ,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, 房 屋 委 員 會 主 席 一 職 由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出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