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 元 債 務 市 場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繼 續 增 長 。 截 至 年 底 , 未 償 還 港 元 債 務 工 具 總 額 增 加 5% , 達 5,580 億 元 。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約 佔 年 內 未 償 還 總 額 的 22% , 其 餘 屬 認 可 機 構 、 法 定 組 織 或 政 府 持 有 公 司 、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、 海 外 非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借 款 人 以 及 本 地 公 司 發 行 的 債 務 工 具 。
二 零 零 三 年 新 發 行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( 主 要 為 續 期 而 發 行 ) 總 額 達 2,130 億 元 ( 約 佔 新 發 行 總 額 56%) 。 市 場 對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的 需 求 依 然 穩 定 ,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平 均 超 額 認 購
倍 數 約 為 4.6 倍 。 由 於 美 國 經 濟 前 景 漸 露 曙 光 , 港 元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收 益 率 曲 線 隨 着 美 國 國 庫 債 券 收 益 率 上 升 。 十 年 期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收 益 率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4.27% 上 升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的 4.39% , 但 因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的 收 益 率 升 勢 較 慢 , 年 底 時 兩 者 的 收 益 率 差 距 收 窄 至 約 八 基 點 , 二 零 零 二 年 則 為 44 基 點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量 為 210 億 元 。
年 內 非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發 債 活 動 減 少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港 元 債 券 發 行 總 額 達 1,700 億 元 , 二 零 零 二 年 則 為 1,800 億 元 。 其 中 認 可 機 構 、 海 外 非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借 款 人 以 及 法 定 組 織 或 政 府 持 有 公 司 的 發 行 數 額 分 別 為 610 億 元 、 860 億 元 及 160 億 元 , 所 佔 比 率 分 別 為 36% 、 50% 及 9% 。 儘 管 發 債 活 動
減 少 , 但 產 品 類 別 仍 繼 續 增 加 。 年 內 市 場 推 出 大 量 結 構 性 交 易 產 品 , 例 如 可 提 早 贖 回 的 息 率 遞 增 債 券 、 可 續 期 票 據 和 債 券 及 定 息 / 浮 息 債 券 等 。 此 外 , 政 府 亦 鼓 勵 各 公 共 公 司 率 先 推 出 債 務 工 具 發 行 計 劃 , 包 括 發 行 年 期 較 長 並 特 別 以 散 戶 投 資 者 為 對 象 的 港 元 債 券 。 近 期 例 子 包 括 機 場 管 理 局 、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及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年 內 所 發 行 的 7 至 15 年 期 債 券 , 而 零 售 市 場 反 應 熱 烈 。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發 行 的 十 年 期 債 券 , 是 香 港 迄 今 為 散 戶 投 資 者 提 供 的 年 期 最 長 的 債 務 工 具 , 市 場 反 應 理 想 。 以 美 國 為 基 地 的 汽 車 生 產 商 福 特 汽 車 公 司 轄 下 的 融 資 部 福 特 信 貸 , 在 香 港 發 行 首 批 海 外 公 司 零 售 債 券 。 多 家 銀 行 亦 繼 續 發 行 零 售 存 款 證 。
定 息 債 券 繼 續 主 導 市 場 , 佔 年 內 新 發 行 總 額 87% 左 右 。 截 至 年 底 , 所 有 未 償 還 定 息 債 券 的 平 均 年 期 比 對 上 一 年 略 長 。
金 管 局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推 出 為 期 一 年 的 試 驗 計 劃 , 向 零 售 市 場 推 廣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。 根 據 計 劃 作 出 的 新 安 排 , 每 季 發 行 的 兩 年 期 及 三 年 期 債 券 會 預 留 一 部 分 以 非 競 爭 性
投 標 方 式 供 散 戶 投 資 者 通 過 零 售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分 銷 商 , 即 東 亞 銀 行 、 星 展 銀 行 ( 香 港 ) 及 永 隆 銀 行 認 購 。 在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、 十 月 及 十 一 月 舉 行 的 首 三 次 非 競 爭 性 投 標 中 , 金 管 局 向 散 戶 投 資 者 發 售 了 總 值 2.41 億 港 元 的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。 除 了 提 供 非 競 爭 性
投 標 服 務 外 , 分 銷 商 亦 同 意 於 二 手 市 場 採 用 多 項 劃 一 標 準 向 散 戶 投 資 者 銷 售 債 券 , 以 提 高 定 價 透 明 度 及 方 便 散 戶 投 資 者 作 出 比 較 。
隨 着 以 上 計 劃 的 推 行 , 金 管 局 在 網 站 增 設 名 為 “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︰ 投 資 者 須 知 ” 的 環 節 , 讓 散 戶 投 資 者 了 解 債 券 投 資 的 有 關 事 項 。 此 外 , 金 管 局 也 編 製 全 新 的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小 冊 子 , 並 分 發 給 公 眾 , 以 加 深 他 們 對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零 售 計 劃 的 認 識 。
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五 日 《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詞 》 中 宣 布 , 來 自 年 期 不 少 於 七 年 並 且 符 合 資 格 的 債 務 票 據 註 五 所 得 的 收 入 , 其 所 享 有 的 稅 項 減 免 幅 度 原 先 是 50% , 日 後 會 全 數 獲 豁 免 。 此 外 , 政 府 亦 放 寬 可 享 有 50% 利 得 稅 減 免 的 合 資 格 的 債 務 票 據 年 期 規 定 , 由 原 來 的 不 少 於 五 年 縮 短 至 不 少 於 三 年 。
政 府 分 三 個 階 段 推 行 措 施 , 以 全 面 革 新 現 行 規 管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要 約 的 制 度 。 第 一 階 段 是 由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發 出 多 項 指 引 , 以 容 許 發 出 認 知 廣 告 、 引 入 “ 雙 重 招 股 章 程 ” 架 構 , 和 容 許 以 專 家 同 意 書 的 傳 真 版 本 及 供 大 量 印 製 的 招 股 章 程 校 樣 裝 釘 本 辦 理 註 冊 。 有 關 措 施 還 包 括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起 , 證 監
會 就 有 關 債 權 證 要 約 的 招 股 章 程 批 給 “ 兩 類 ” 豁 免 註 六 。 第 二 階 段 涉 及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的 《 2003 年 公 司 ( 修 訂 )
條 例 草 案 》 。 條 例 草 案 的 內 容 包 括 建 議 簡 化 招 股 章 程 的 註 冊 及 發 行 程 序 。 至 於 第 三 階 段 , 證 監 會 會 全 面 檢 討 所 有 規 管 向 公 眾 提 出 證 券 要 約 的 本 地 法 例 及 有 關 程 序 , 並 參 考 其 他 主 要 國 家 的 有 關 法 例 改 革 , 目 的 是 要 引 入 一 個 能 為 發 行 人 及 投 資 者 提 供 最 有 效 率 、 具 競 爭 力 及 公 平 環 境 的 規 管 架 構 。 證 監
會 已 開 始 了 有 關 檢 討 , 並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或 之 前 提 出 建 議 , 以 諮 詢 公 眾 。
註 五 |
符 合 資 格 的 債 務 票 據 指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債 券 ︰ ( 一 ) 在 香 港 向 公 眾 發 行 , ( 二 ) 原 有 期 限 不 少 於 五 年 , ( 三 )
最 低 面 值 為 五 萬 港 元 或 等 值 外 幣 , ( 四 ) 全 數 由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所 營 辦 的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託 管 和 結 算 , 以 及 ( 五 ) 如 屬 非 法 定 機 構 或 非 政 府 持 有 公 司 發 行 , 須 在 所 有 有 關 時 間 具 有 獲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承 認 的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所 給 予 的 並 可 獲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接 受 的 信 貸 評 級 [ 如 目 前 為 標 準 普 爾 給 予 的 BBB- 或 以 上 ] 。 |
註 六 |
兩 類 豁 免 包 括 :
( 一 ) |
在 符 合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附 表 3 若 干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, 上 市 或 不 擬 上 市 債 券 的 招 股 章 程 可 以 無 須 遵 從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內 被 證 監
會 認 為 與 作 出 知 情 投 資 無 關 及 / 或 對 發 行 人 構 成 不 適 當 負 擔 的 內 容 規 定 ; 以 及 |
( 二 ) |
上 市 債 券 的 招 股 章 程 可 以 無 須 遵 從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內 那 些 與 《 上 市 規 則 》 的 規 定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內 容 規 定
( 條 件 是 並 未 就 該 等 規 定 給 予 豁 免 、 修 訂 或 其 他 特 許 )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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