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 有 公 营 学 校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起 开 始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。 为 方 便 学 校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, 教 育 统 筹 局 已 简 化 行 政 程 序 , 给 予 学 校 更 多 责 任 和 灵 活 性 。 另 一 方 面 , 学 校 要 在 工 作 表 现 和 运 用 公 帑 上 提 高 透 明 度 和 加 强 问 责 。 根 据 校 本 管 理 , 每 所 学 校 都 要 草 拟 周 年 校 务 计 划 书 , 并 拟 备 学 校 报 告 和 校 务 概 览 , 供 家 长 和 公 众 人 士 参 考 。 此 外 , 各 学 校 亦 已 设 立 员 工 评 核 制 度 。 有 关 校 本 管 理 管 治 架 构 的 《 2002 年 教 育 ( 修 订 ) 条 例 草 案 》 规 定 , 学 校 的 决 策 过 程 须 让 与 学 校 教 育 事 务 有 关 的 主 要 人 士 参 与 , 并 订 明 校 董 会 成 立 为 法 团 的 事 宜 。 条 例 草 案 通 过 后 , 会 有 一 段 过 渡 期 , 之 后 学 校 便 须 遵 行 有 关 规 定 。
校 本 管 理 计 划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推 行 以 来 , 校 内 自 我 评 估 程 序 日 渐 受 到 重 视 。 这 套 程 序 旨 在 协 助 学 校 改 善 学 生 的 学 习 质 素 。 教 育 统 筹 局 所 进 行 的 质 素 保 证 视 学 , 为 学 校 提 供 了 订 立 未 来 数 年 优 先 改 善 项 目 的 外 来 推 动
力 。 质 素 保 证 视 学 正 转 为 校 外 评 核 的 新 方 式 。 当 局 会 分 阶 段 协 助 所 有 学 校 进 行 自 我 评 估 过 程 , 使 学 校 得 到 持 续 发 展 , 并 协 助 学 校 自 我 评 估 表 现 , 分 别 与 学 校 本 身 先 前 的 水 准 以 及 本 港 其 他 学 校 的 表 现 作 比 较 。 有 关 的 自 我 评 估 会 由 外 来 的 专 家 检 讨 小 组 每 隔 四 年 覆 核 一 次 。 这 程 序 找 出 学 校 成 功 之 处 , 并 让 每 所 学 校 定 下 进 行 改 进 的 方 向 。
每 所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均 按 所 属 条 例 的 规 定 , 设 有 本 身 的 管 治 架 构 。 各 院 校 都 设 有 管 理 组 织 ( 称 为 " 校 董 会 ") 和 规 管 学 术 事 务 的 组 织
( 称 为 " 教 务 委 员 会 ") , 部 分 院 校 更 设 有 行 政 组 织 。
有 关 条 例 授 权 香 港 特 区 行 政 长 官 以 大 学 监 督 的 身 分 , 委 任 校 董 会 主 席 和 指 定 数 目 的 成 员 , 从 而 确 保 校 董 会 所 包 括 的 工 商 界 和 学 术 界 成 员 组 合 均 衡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