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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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12:
土地、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
前言
規劃香港
土地供應
樓宇安全及維修
組織架構
《城市規劃條例》
《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》
全港發展策略
次區域發展策略
地區規劃
執行管制
市區更新
規劃研究
市區拓展區
新市鎮
建築工程的發展
土地行政
土地徵用
批地
管理土地和
執行契約條款
政府產業轉易
測量和製圖
土地註冊
二零零六年土地註冊處
的營業額
渠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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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水供應
電力供應
氣體燃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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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 理 土 地 和
執 行 契 約 條 款

地 政 總 署 負 責 管 理 因 自 願 交 還 、 收 回 、 契 約 期 滿 和 根 據 不 同 條 例 進 行 重 收 或 轉 歸 行 動 而 復 歸 政 府 所 有 的 物 業 。 年 內 , 地 政 總 署 接 管 了 20 個 新 物 業 和 售 出 了 15 個 物 業 。 目 前 由 地 政 總 署 管 理 的 物 業 共 有 470 個 。

調 查 已 登 記 人 造 斜 坡 的 維 修 責 任 人 的 身 分 , 是 地 政 總 署 持 續 進 行 的 工 作 。 調 查 結 果 載 於 斜 坡 維 修 責 任 信 息 系 統 內 , 並 在 地 政 總 署 網 站 公 布 , 讓 市 民 隨 時 就 任 何 特 定 的 已 登 記 人 造 斜 坡 查 閱 維 修 責 任 誰 屬 的 有 關 資 料 。

地 政 總 署 負 責 維 修 約 17 700 個 人 造 斜 坡 。 該 署 斜 坡 維 修 組 在 私 人 執 業 顧 問 協 助 下 , 定 期 勘 察 這 些 斜 坡 , 並 聘 請 承 建 商 進 行 例 行 維 修 及 穩 固 工 程 。 該 署 根 據 各 個 斜 坡 一 旦 出 現 山 泥 傾 瀉 時 對 人 命 財 物 造 成 的 危 險 程 度 , 定 出 工 程 的 緩 急 次 序 。 年 內 , 該 署 為 6 400 個 斜 坡 進 行 了 例 行 維 修 工 程 , 並 為 114 個 斜 坡 進 行 了 穩 固 工 程 。

地 政 總 署 負 責 執 行 新 界 原 居 民 的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。 分 區 地 政 處 負 責 批 准 原 居 村 民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和 重 建 舊 有 村 屋 , 並 簽 發 容 許 村 民 重 建 臨 時 住 用 構 築 物 的 短 期 租 約 、 短 期 豁 免 書 或 政 府 土 地 牌 照 。 地 政 總 署 亦 負 責 根 據 《 地 租 ( 評 估 及 徵 收 ) 條 例 》 所 載 的 豁 免 準 則 , 處 理 就 原 居 村 民 鄉 郊 物 業 提 出 的 地 租 豁 免 申 請 。 年 內 , 該 署 共 處 理 了 1 057 宗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的 申 請 及 174 宗 重 建 舊 有 村 屋 的 申 請 。

地 政 總 署 根 據 《 土 地 ( 雜 項 條 文 ) 條 例 》 及 《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》 , 對 非 法 佔 用 政 府 土 地 者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, 以 防 止 有 人 非 法 佔 用 土 地 、 挖 掘 土 地 、 在 土 地 上 進 行 栽 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佔 政 府 土 地 。 違 例 人 士 可 被 檢 控 , 並 交 由 法 院 裁 決 。 該 署 又 參 與 控 制 登 革 熱 及 日 本 腦 炎 的 聯 合 行 動 , 並 在 年 內 採 取 了 1 940 次 行 動 , 清 除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雜 草 及 積 水 。 此 外 , 該 署 發 出 了 885 封 警 告 信 給 政 府 土 地 契 約 持 有 人 , 主 要 目 的 是 制 止 他 們 擅 自 使 用 土 地 或 違 反 契 約 條 款 。

地 政 總 署 與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繼 續 攜 手 實 施 “ 路 旁 展 示 非 商 業 宣 傳 品 管 理 計 劃 ” , 按 計 劃 管 理 21 988 個 專 為 在 公 眾 地 方 展 示 非 商 業 宣 傳 品 或 橫 額 而 設 的 指 定 展 示 點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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