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 如 基 於 公 眾 用 途 ( 一 般 因 實 施 工 務 計 劃 ) 而 須 徵 用 私 人 土 地 , 政 府 可 通 過 磋 商 予 以 收 購 或 根 據 適 用 的 法 例 收 回 物 業 。 有 關 條 例 規 定 , 政 府 須 根 據 徵 用 物 業 當 日 的 價 值 及 引 致 的 商 業 損 失 作 出 補 償 。 如 果 雙 方 未 能 就 補 償 款 額 達 成 協 議 , 任 何 一 方 可 要 求 土 地 審 裁 處 裁 決 。 除 法 定 補 償 外 , 政 府 還 實 施 一 項 替 代 性 的 簡 化 評 估 程 序 , 使 政 府 能 夠 早 日 發 放 補 償 , 以 方 便 清 理 土 地 。
二 零 零 六 年 , 政 府 徵 用 了 82 500 平 方 米 的 私 人 農 地 , 其 中 大 多 用 於 進 行 排 水 工 程 、 污 水 渠 工 程 和 鄉 村 通 道 工 程 等 公 共 工 程 。 年 內 , 政 府 因 徵 用 土 地 而 支 付 的 補 償 款 額 為 1.51 億 元 。
地 政 總 署 也 為 市 區 重 建 局 和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的 市 區 重 建 計 劃 進 行 收 地 工 作 。 年 內 , 當 局 為 旺 角 、 大 角 咀 、 深 水 埗 、 西 營 盤 、 灣 仔 、 筲 箕 灣 、 尖 沙 咀 及 荃 灣 受 18 項 市 區 重 建 計 劃 影 響 而 須 收 回 的 136 項 物 業 的 業 主 及 佔 用 人 , 合 共 支 付 了 3.9174 億 元 補 償 。
此 外 , 地 政 總 署 繼 續 為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各 項 鐵 路 工 程 計 劃 進 行 收 地 和 清 理 土 地 的 工 作 。 截 至 年 底 , 當 局 為 西 鐵 工 程 及 東 鐵 支 線 工 程 ( 包 括 上 水 至 落 馬 洲 支 線 和 紅 磡 至 尖 沙 咀 線 ) 分 別 支 付 了 1 , 700 萬 元 和 1 , 000 萬 元 的 收 地 補 償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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