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 行 的 《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》 在 一 九 三 九 年 制 定 , 其 後 不 時 修 訂 , 以 配 合 香 港 社 會 和 經 濟 環 境 不 斷 改 變 而 產 生 的 要 求 。 最 近 一 次 修 訂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十 日 開 始 生 效 , 旨 在 簡 化 規 劃 程 序 和 規 劃 許 可 審 批 程 序 , 使 規 劃 制 度 更 公 開 透 明 , 並 加 強 對 新 界 鄉 郊 地 區 的 規 劃 管 制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