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 據 《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》 ,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內 進 行 或 繼 續 進 行 發 展 , 除 非 該 項 發 展 用 途 , 在 有 關 中 期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或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刊 憲 之 前 已 經 存 在 , 或 是 有 關 法 定 圖 則 所 准 許 的 , 又 或 已 獲 得 城 規 會 的 規 劃 許 可 。 任 何 不 符 合 這 些 準 則 的 發 展 , 均 屬 違 例 發 展 , 規 劃 署 會 向 違 例 者 採 取 管 制 和 檢 控 行 動 。 目 前 , 指 定 為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的 鄉 郊 土 地 約 有 19 797 公 頃 。
規 劃 事 務 監 督 可 向 土 地 的 擁 有 人 、 佔 用 人 及 / 或 負 責 人 發 出 法 定 通 知 書 , 要 求 他 們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停 止 進 行 違 例 發 展 , 或 把 土 地 恢 復 至 進 行 違 例 發 展 前 的 狀 況 。 假 如 有 關 人 士 不 遵 從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, 即 屬 干 犯 法 定 罪 行 。
二 零 零 六 年 , 當 局 在 鄉 郊 地 區 發 現 的 違 例 發 展 新 個 案 共 有 257 宗 , 大 部 分 均 與 露 天 存 放 車 輛 、 貨 櫃 、 建 築 機 械 及 相 關 材 料 , 以 及 開 設 停 車 場 、 貨 櫃 拖 架 停 放 場 和 工 場 有 關 。 規 劃 署 署 長 已 就 470 宗 個 案 發 出 2 574 封 警 告 信 及 催 辦 信 , 就 197 宗 個 案 發 出 1 248 份 強 制 執 行 通 知 書 , 就 26 宗 個 案 發 出 152 份 恢 復 原 狀 通 知 書 , 就 兩 宗 個 案 發 出 六 份 移 走 通 知 書 , 並 就 178 宗 個 案 發 出 1 087 份 完 成 規 定 事 項 通 知 書 。 檢 控 行 動 方 面 , 有 36 宗 個 案 的 107 名 被 告 被 定 罪 , 須 繳 交 罰 款 由 1 , 000 元 至 91 , 900 元 不 等 , 平 均 罰 款 額 為 12 , 285 元 。 年 內 , 當 局 採 取 強 制 執 行 行 動 後 , 有 249 宗 共 涉 及 62 公 頃 土 地 的 違 例 發 展 已 停 止 進 行 , 而 通 過 規 劃 許 可 申 請 制 度 , 另 有 131 宗 違 例 發 展 受 到 規 限 , 當 中 涉 及 54 公 頃 土 地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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