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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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4:
金融財務
前言
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
銀行業
證券及期貨業
保險業
強制性公積金計劃
和職業退休計劃
香港與內地的金融聯繫
增強香港作為
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
公司註冊處
放債人
破產、個人自願安排
及強制清盤
專業會計師
貨幣政策
貨幣狀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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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 幣 政 策

香 港 的 貨 幣 政 策 目 標 是 維 持 貨 幣 穩 定 , 亦 即 保 持 港 元 匯 價 穩 定 , 使 外 匯 市 場 上 港 元 兌 美 元 的 匯 率 保 持 在 7.80 港 元 兌 1 美 元 左 右 的 水 平 。 這 個 清 晰 的 貨 幣 政 策 目 標 通 過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實 現 。 該 制 度 由 一 九 八 三 年 十 月 開 始 實 行 , 在 此 之 前 的 九 年 內 , 港 元 一 直 保 持 自 由 浮 動 , 匯 率 極 不 穩 定 。

香 港 的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的 特 色 是 採 用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, 規 定 港 元 貨 幣 基 礎 由 外 匯 基 金 持 有 的 美 元 儲 備 按 7.80 港 元 兌 1 美 元 的 固 定 匯 率 提 供 最 少 百 分 百 的 支 持 , 而 港 元 貨 幣 基 礎 的 任 何 變 動 亦 要 百 分 百 與 該 等 美 元 儲 備 的 相 應 變 動 配 合 。 以 香 港 來 說 , 貨 幣 基 礎 包 括 已 發 行 的 流 通 紙 幣 及 硬 幣 總 額 、 總 結 餘 ( 即 銀 行 為 結 算 銀 行 之 間 和 金 管 局 與 銀 行 之 間 的 交 易 而 存 於 金 管 局 的 結 算 餘 額 ) , 以 及 未 償 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總 額 。

自 一 九 八 三 年 十 月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實 施 以 來 , 發 鈔 銀 行 須 持 有 由 外 匯 基 金 發 出 的 負 債 證 明 書 , 為 發 行 的 銀 行 紙 幣 提 供 支 持 。 負 債 證 明 書 的 發 行 和 贖 回 均 須 以 1 美 元 兌 7.80 港 元 的 兌 換 匯 率 在 外 匯 基 金 帳 目 內 以 美 元 結 算 。 同 樣 , 發 行 和 回 收 政 府 發 行 的 流 通 紙 幣 及 硬 幣 也 是 按 1 美 元 兌 7.80 港 元 的 固 定 匯 率 進 行 。

一 九 八 三 年 十 月 推 出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時 , 在 制 度 上 並 無 要 求 香 港 的 銀 行 在 貨 幣 發 行 局 開 設 結 算 帳 戶 的 安 排 。 因 此 , 貨 幣 基 礎 中 銀 行 體 系 結 算 餘 額 的 部 分 , 最 初 並 不 受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的 規 則 約 束 。 為 了 糾 正 這 種 情 況 , 當 局 在 一 九 八 八 年 實 施 新 安 排 , 規 定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結 算 所 的 管 理 銀 行 , 通 過 政 府 當 時 的 金 融 事 務 科 在 外 匯 基 金 開 設 結 算 帳 戶 。 一 九 九 六 年 年 底 ,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交 易 開 始 推 行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, 上 述 安 排 由 另 一 新 措 施 取 代 。 由 那 時 起 , 所 有 持 牌 銀 行 必 須 直 接 在 外 匯 基 金 開 設 結 算 帳 戶 。

金 管 局 在 接 手 管 理 銀 行 同 業 結 算 系 統 後 , 也 同 時 負 起 為 流 動 資 金 暫 時 短 缺 的 銀 行 提 供 貸 款 的 責 任 。 為 此 , 流 動 資 金 調 節 機 制 在 一 九 九 二 年 設 立 。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, 這 機 制 由 貼 現 窗 取 代 , 銀 行 自 此 可 通 過 以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作 為 抵 押 品 的 回 購 協 議 , 不 受 限 制 地 獲 取 日 終 流 動 資 金 。 貼 現 率 採 用 兩 級 制 , 確 保 利 率 充 分 反 映 資 金 流 向 , 也 可 避 免 利 率 因 為 流 動 資 金 輕 微 短 缺 而 過 度 波 動 。

在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下 , 港 元 匯 率 通 過 利 率 調 節 機 制 得 以 維 持 穩 定 。 如 有 人 向 貨 幣 發 行 局 出 售 與 本 地 貨 幣 掛 鈎 的 外 幣 ( 就 香 港 而 言 即 美 元 ) 以 套 取 本 地 貨 幣 ( 即 資 金 流 入 港 元 ) , 貨 幣 基 礎 便 會 擴 大 。 反 之 , 如 有 人 從 貨 幣 發 行 局 購 入 外 幣 ( 即 資 金 流 出 港 元 ) , 貨 幣 基 礎 便 會 收 縮 。 貨 幣 基 礎 擴 大 或 收 縮 會 分 別 導 致 本 地 貨 幣 的 利 率 下 跌 或 上 升 , 部 分 資 金 隨 之 流 出 或 流 入 , 因 而 自 動 抵 銷 原 來 資 金 流 向 造 成 的 壓 力 , 確 保 匯 率 維 持 穩 定 。

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, 金 管 局 引 入 三 項 優 化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運 作 的 措 施 , 目 的 是 消 除 港 元 匯 率 可 轉 強 程 度 的 不 明 朗 情 況 , 以 及 理 順 貨 幣 和 外 匯 市 場 在 貨 幣 發 行 局 安 排 下 的 互 動 關 係 。 這 三 項 措 施 為 : ( 一 ) 推 出 強 方 兌 換 保 證 , 金 管 局 會 在 7.75 的 水 平 向 持 牌 銀 行 買 入 美 元 , 有 關 措 施 即 時 生 效 ; ( 二 ) 把 現 行 金 管 局 在 7.80 水 平 出 售 美 元 予 持 牌 銀 行 的 弱 方 兌 換 保 證 移 至 7.85 的 水 平 ; ( 三 ) 在 強 方 及 弱 方 兌 換 保 證 水 平 所 設 定 的 範 圍 內 , 金 管 局 可 選 擇 進 行 符 合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運 作 原 則 的 市 場 操 作 。

為 鞏 固 本 港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的 體 制 架 構 ,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貨 幣 發 行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成 立 , 負 責 監 察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的 運 作 情 況 ,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通 過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建 議 採 取 新 措 施 , 鞏 固 香 港 的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, 使 制 度 更 趨 穩 健 和 有 效 。

金 管 局 的 政 策 力 求 高 度 透 明 , 使 金 融 界 和 廣 大 市 民 能 充 分 了 解 貨 幣 發 行 局 的 運 作 情 況 。 為 此 , 金 管 局 即 時 公 布 總 結 餘 數 字 及 因 貨 幣 發 行 局 的 外 匯 交 易 而 引 起 總 結 餘 變 動 的 預 測 數 字 ; 此 外 , 又 每 日 公 布 貨 幣 基 礎 及 其 組 成 部 分 的 數 字 , 並 每 月 公 布 貨 幣 發 行 局 帳 目 。 貨 幣 發 行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記 錄 也 於 會 議 舉 行 後 六 星 期 內 發 布 。

聯 繫 匯 率 制 度 是 香 港 貨 幣 與 金 融 穩 定 的 支 柱 , 政 府 致 力 維 持 聯 匯 制 度 , 並 嚴 格 遵 守 貨 幣 發 行 局 的 規 則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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