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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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4:
金融財務
前言
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
銀行業
證券及期貨業
保險業
強制性公積金計劃
和職業退休計劃
香港與內地的金融聯繫
增強香港作為
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
公司註冊處
放債人
破產、個人自願安排
及強制清盤
專業會計師
貨幣政策
貨幣狀況
外匯基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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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 險 業

主 要 特 色

年 底 時 , 香 港 共 有 181 名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, 其 中 91 名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, 其 餘 90 名 則 在 內 地 及 21 個 海 外 國 家 註 冊 成 立 , 當 中 以 在 美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為 數 最 多 。

保 險 業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毛 保 費 總 額 達 1 , 370 億 元 , 較 二 零 零 四 年 增 長 13.2 % 。 然 而 , 一 般 保 險 業 的 毛 保 費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微 跌 1.4 % 至 225 億 元 , 其 中 一 般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業 務 因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業 務 競 爭 激 烈 , 繼 續 錄 得 雙 位 數 字 的 跌 幅 。 整 體 而 言 , 承 保 表 現 方 面 有 所 改 善 , 盈 利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22.2 億 元 增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25 億 元 。

長 期 保 險 業 務 在 一 九 九 一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持 續 取 得 雙 位 數 字 年 增 長 , 保 單 保 費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上 升 了 16.6 % 至 1 , 148 億 元 。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業 務 保 持 強 勁 , 保 單 保 費 高 達 982 億 元 , 佔 保 單 保 費 總 額 85.6 % 。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保 單 數 目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也 增 加 了 8.9 % , 增 至 660 萬 份 。

年 底 時 , 香 港 共 有 30 201 名 保 險 中 介 人 , 包 括 29 715 名 保 險 代 理 ( 其 中 1 815 名 為 保 險 代 理 商 ) 及 486 名 保 險 經 紀 。

保 險 業 監 督

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獲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為 保 險 業 監 督 。 根 據 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》 ,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規 管 和 監 管 保 險 業 , 以 促 進 保 險 業 的 整 體 穩 定 , 並 保 護 現 有 和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。

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》 制 定 了 一 套 綜 合 監 管 制 度 , 規 管 各 類 保 險 業 務 。 條 例 的 兩 大 宗 旨 是 確 保 本 港 所 有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財 政 穩 健 , 以 及 保 險 人 的 管 理 階 層 由 適 當 人 選 擔 任 。 為 達 到 這 兩 個 目 標 , 條 例 訂 明 多 項 準 則 , 包 括 設 定 資 本 及 償 付 準 備 金 的 最 低 金 額 , 以 及 規 定 只 有 適 當 人 選 才 可 擔 任 保 險 人 的 董 事 和 控 權 人 。

經 營 一 般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還 須 在 本 港 持 有 資 產 , 以 應 付 本 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索 償 。 至 於 壽 險 業 務 , 有 關 方 面 推 行 了 一 套 精 算 師 委 任 制 度 , 確 保 保 險 人 能 夠 履 行 本 身 的 責 任 。

保 險 業 監 督 主 要 藉 着 審 核 保 險 人 呈 交 的 財 務 報 告 、 精 算 師 報 告 、 其 他 報 表 和 定 期 實 地 審 查 , 審 慎 監 察 保 險 人 。 根 據 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》 , 保 險 業 監 督 可 對 保 險 人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, 以 保 障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權 益 。 這 些 行 動 包 括 限 制 保 費 收 入 、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代 為 保 管 資 產 、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委 任 的 經 理 人 接 管 保 險 人 , 或 申 請 把 保 險 人 清 盤 。

保 險 中 介 人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受 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》 規 管 。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由 保 險 人 正 式 委 任 , 而 保 險 人 則 須 遵 守 《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》 中 有 關 委 任 和 監 控 代 理 人 的 規 定 。 此 外 , 保 險 經 紀 在 取 得 資 格 獲 授 權 前 , 必 須 符 合 若 干 最 低 規 定 。

保 險 業 本 身 也 實 行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, 以 鞏 固 保 險 業 的 運 作 規 律 。 保 險 業 在 徵 詢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意 見 後 , 制 訂 這 些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, 其 中 包 括 採 納 《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》 , 規 定 保 險 合 約 的 擬 訂 方 法 , 以 及 壽 險 保 單 推 出 銷 售 時 保 險 利 益 的 說 明 標 準 。

作 為 國 際 保 險 監 督 聯 會 的 會 員 , 香 港 致 力 遵 行 現 行 的 監 管 原 則 及 標 準 , 務 使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與 國 際 看 齊 。 由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的 保 險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亦 已 根 據 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》 成 立 。

近 期 發 展

保 險 業 監 督 按 市 場 發 展 及 國 際 趨 勢 , 不 時 檢 討 保 險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。 過 程 中 也 會 與 業 界 團 體 及 其 他 監 管 機 構 緊 密 聯 繫 。 保 險 業 監 督 根 據 實 際 運 作 經 驗 , 以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的 相 關 研 究 ,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發 出 第 二 版 的 實 施 指 引 七 : 《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類 別 G 儲 備 金 的 指 引 》 , 以 加 強 和 提 高 類 別 G 業 務 提 供 儲 備 金 所 須 符 合 的 標 準 。

保 險 業 監 督 負 責 監 督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自 我 規 管 制 度 , 並 定 期 檢 討 該 制 度 的 成 效 。 有 關 自 律 團 體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加 強 了 對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實 地 審 查 , 並 進 一 步 修 訂 了 《 壽 險 轉 保 守 則 》 , 更 清 楚 地 向 壽 險 保 單 持 有 人 解 釋 轉 保 的 後 果 。 保 險 業 監 督 會 繼 續 與 有 關 方 面 保 持 聯 繫 , 並 進 一 步 保 障 投 保 大 眾 的 利 益 。

為 方 便 市 民 購 買 旅 遊 保 險 , 保 險 業 監 督 就 旅 行 代 理 商 及 其 職 員 引 入 了 新 的 規 管 制 度 。 在 新 制 度 下 , 旅 行 代 理 商 及 其 職 員 在 向 其 客 戶 銷 售 旅 遊 保 險 前 , 必 須 在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登 記 成 為 “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” 。 他 們 亦 須 通 過 在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下 新 設 的 “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考 試 ” , 並 持 續 接 受 專 業 培 訓 。

為 符 合 國 際 監 管 的 原 則 和 配 合 保 險 業 迅 速 的 發 展 步 伐 , 政 府 正 就 保 險 業 監 督 轉 為 獨 立 監 管 機 構 一 事 擬 備 建 議 書 , 以 徵 詢 有 關 方 面 的 意 見 。

保 險 業 監 督 已 委 託 顧 問 就 在 香 港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需 要 及 可 行 性 進 行 研 究 。 首 階 段 工 作 包 括 檢 討 現 行 的 規 管 架 構 , 以 及 研 究 在 香 港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可 行 性 。 獲 委 託 的 顧 問 公 司 現 正 擬 備 綜 合 報 告 , 指 出 不 同 方 案 的 特 點 , 以 及 各 有 關 方 面 的 主 要 關 注 事 項 。 政 府 會 在 考 慮 有 關 的 調 查 結 果 和 建 議 後 , 決 定 未 來 的 路 向 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, 保 險 業 監 督 另 外 委 託 顧 問 , 研 究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產 監 管 制 度 。 研 究 集 中 於 資 產 估 值 的 適 當 架 構 , 以 及 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設 立 一 個 更 健 全 的 機 制 , 以 便 在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公 司 倒 閉 時 保 障 本 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。 首 階 段 工 作 包 括 檢 討 現 行 的 監 管 制 度 和 研 究 國 際 慣 例 。 政 府 會 在 審 閱 研 究 結 果 及 最 新 的 國 際 規 管 發 展 趨 勢 後 , 決 定 是 否 進 一 步 作 出 研 究 。

為 促 進 相 互 支 援 和 信 息 交 換 ,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分 別 與 加 拿 大 金 融 機 構 監 理 處 及 美 國 全 國 保 險 監 督 協 會 簽 訂 了 諒 解 備 忘 錄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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