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 府 致 力 加 強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, 推 廣 企 業 管 治 , 改 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, 並 促 進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, 從 而 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及 內 地 首 要 集 資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。
當 局 會 因 應 世 界 各 地 的 經 驗 和 標 準 , 繼 續 改 善 香 港 的 監 管 架 構 , 務 使 香 港 具 備 有 效 的 監 管 制 度 , 以 保 持 良 好 的 商 業 水 平 並 維 持 市 場 信 心 , 而 又 不 會 對 巿 場 發 展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障 礙 。 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的 其 他 主 要 措 施 於 下 文 簡 述 。
提 高 財 務 匯 報 的 質 素
優 質 的 財 務 匯 報 對 維 護 香 港 企 業 管 治 制 度 至 為 重 要 。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起 ,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《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》 與 《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》 全 面 接 軌 。 統 一 的 會 計 準 則 為 國 際 投 資 者 及 金 融 分 析 家 所 熟 悉 , 有 助 比 較 不 同 企 業 及 這 些 企 業 在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業 績 , 因 而 增 加 對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的 透 明 度 及 質 素 的 信 心 。
此 外 , 政 府 清 楚 知 道 有 需 要 維 持 具 效 率 、 透 明 度 及 問 責 性 , 並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會 計 專 業 規 管 制 度 。 立 法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制 定 《 財 務 匯 報 局 條 例 》 , 為 成 立 財 務 匯 報 局 提 供 法 定 基 礎 。 財 務 匯 報 局 是 新 成 立 的 法 定 組 織 , 負 責 調 查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審 計 不 當 行 為 和 會 計 違 規 事 宜 。
政 府 已 公 布 委 任 高 靜 芝 女 士 為 財 務 匯 報 局 主 席 ,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。 財 務 匯 報 局 另 外 還 有 九 名 成 員 ( 包 括 兩 名 當 然 成 員 , 即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及 財 務 匯 報 局 的 行 政 總 裁 ) , 預 期 最 快 可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開 始 全 面 運 作 , 以 公 正 、 具 效 率 及 透 明 度 的 態 度 執 行 該 局 的 法 定 職 能 。
促 進 資 產 管 理 業 務
與 其 他 地 方 相 比 , 亞 洲 區 的 儲 蓄 率 高 企 , 預 期 這 趨 勢 將 會 持 續 。 香 港 位 處 亞 洲 中 心 , 有 條 件 進 一 步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。 根 據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發 表 的 《 2005 年 基 金 管 理 活 動 調 查 》 ( 調 查 包 括 持 牌 法 團 及 註 冊 機 構 ) , 香 港 的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併 資 產 總 值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36 , 180 億 元 增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45 , 260 億 元 , 增 幅 為 25 % 。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證 監 會 成 立 以 來 , 香 港 零 售 基 金 的 數 目 由 781 個 增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1 964 個 , 增 幅 超 過 一 倍 , 以 價 值 計 算 則 增 長 18 倍 , 由 2 , 830 億 元 增 至 52 , 100 億 元 。 內 地 當 局 在 四 月 落 實 合 資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者 計 劃 , 預 料 會 進 一 步 促 進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業 的 發 展 ( 見 上 文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金 融 聯 繫 標 題 下 內 地 的 集 資 中 心 及 環 球 投 資 平 台 的 部 分 ) 。
此 外 , 證 監 會 的 一 項 對 沖 基 金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, 對 沖 基 金 業 近 年 大 幅 增 長 ,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, 由 獲 證 監 會 發 牌 的 對 沖 基 金 經 理 和 顧 問 在 本 港 管 理 的 對 沖 基 金 資 產 總 值 達 335 億 美 元 , 較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大 幅 增 加 268 % 。 調 查 結 果 再 次 確 定 香 港 在 亞 洲 作 為 全 球 投 資 者 主 要 資 產 管 理 樞 紐 的 地 位 。
為 提 供 一 個 有 利 環 境 , 讓 香 港 進 一 步 發 展 成 為 亞 洲 的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, 政 府 已 取 消 遺 產 稅 , 有 效 期 追 溯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。 此 外 ,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一 日 制 定 豁 免 離 岸 基 金 繳 付 利 得 稅 的 法 例 。 有 關 豁 免 的 生 效 日 期 追 溯 至 一 九 九 六 至 九 七 課 稅 年 度 , 使 香 港 處 理 離 岸 基 金 稅 務 的 做 法 與 其 他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, 例 如 美 國 和 英 國 看 齊 。 證 監 會 亦 會 繼 續 檢 討 相 關 的 守 則 和 指 引 , 協 助 有 關 方 面 推 出 新 的 投 資 產 品 , 以 便 利 國 際 資 金 進 入 本 地 市 場 。
改 善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
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以 來 , 一 直 順 利 實 施 。 年 內 , 證 監 會 並 按 照 市 場 的 發 展 對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作 出 相 應 的 修 訂 。
二 零 零 六 年 , 政 府 繼 續 與 證 監 會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緊 密 合 作 , 在 考 慮 市 場 意 見 後 完 善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的 法 例 修 訂 建 議 , 以 賦 予 主 要 上 市 要 求 法 定 地 位 , 當 中 包 括 有 關 上 市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及 其 他 定 期 的 資 料 披 露 、 上 市 公 司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的 披 露 及 某 些 須 予 公 布 交 易 須 獲 股 東 批 准 等 要 求 。 政 府 打 算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有 關 的 條 例 草 案 。
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詞 中 公 布 , 按 照 證 監 會 的 建 議 , 把 證 監 會 的 交 易 徵 費 下 調 20 % 。 為 此 , 當 局 制 定 了 《 2006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( 減 低 徵 費 ) 令 》 , 以 實 施 有 關 新 徵 費 ( 即 把 買 賣 證 券 的 徵 費 率 調 低 至 0.004 % , 並 把 買 賣 期 貨 合 約 的 徵 費 調 低 至 每 張 合 約 0.80 元 ) 的 建 議 , 該 命 令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。
重 寫 《 公 司 條 例 》
在 一 九 八 四 年 成 立 的 公 司 法 改 革 常 務 委 員 會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, 考 慮 各 項 對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的 修 訂 , 確 保 該 條 例 符 合 商 界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。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處 服 務 由 公 司 註 冊 處 提 供 。
近 年 , 常 務 委 員 會 全 面 檢 討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和 進 行 企 業 管 治 檢 討 後 , 提 出 了 多 項 改 革 建 議 。 其 中 一 些 建 議 , 例 如 有 關 股 東 的 補 救 方 法 , 當 局 已 通 過 修 訂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予 以 實 施 。 然 而 , 還 有 很 多 建 議 , 例 如 改 革 資 本 保 全 條 文 和 使 法 例 的 條 文 用 語 現 代 化 等 , 則 須 藉 全 面 重 寫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方 能 最 有 效 地 落 實 。 重 寫 工 作 亦 會 為 香 港 提 供 現 代 化 的 法 律 基 礎 , 以 切 合 香 港 作 為 主 要 國 際 商 業 及 金 融 中 心 的 需 要 。
為 落 實 重 寫 條 例 的 工 作 , 一 個 由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和 公 司 註 冊 處 人 員 組 成 的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專 責 小 組 已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中 成 立 。 除 諮 詢 常 務 委 員 會 及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為 檢 討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有 關 會 計 及 審 計 的 條 文 而 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成 立 的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外 , 專 責 小 組 也 會 通 過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成 立 的 四 個 諮 詢 小 組 , 徵 詢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、 市 場 人 士 、 學 者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關 者 的 意 見 。 此 外 , 專 責 小 組 亦 會 參 考 其 他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( 例 如 英 國 、 澳 洲 和 新 加 坡 ) 近 年 在 公 司 法 例 方 面 的 發 展 。
當 局 會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就 某 些 較 為 複 雜 的 事 宜 , 包 括 有 關 會 計 及 審 計 的 條 文 、 股 本 、 利 潤 及 資 產 的 分 發 和 公 司 押 記 條 文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。 此 外 , 當 局 亦 會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中 以 白 紙 條 例 草 案 形 式 發 表 新 的 《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》 , 以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。
改 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
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推 出 股 份 獨 立 戶 口 服 務 , 利 便 經 紀 / 託 管 商 把 投 資 者 讓 他 們 託 管 的 股 票 與 其 本 身 及 其 他 投 資 者 的 股 票 分 開 。 投 資 者 會 收 到 由 中 央 結 算 公 司 直 接 發 出 的 結 單 ( 日 結 單 和 月 結 單 ) , 作 為 另 一 項 能 檢 查 其 持 股 情 況 的 途 徑 。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, 中 央 結 算 公 司 宣 布 就 股 份 獨 立 戶 口 服 務 加 推 新 功 能 , 為 用 戶 提 供 更 方 便 易 用 的 客 戶 界 面 和 更 多 適 時 資 訊 。
另 一 方 面 , 證 監 會 年 內 與 政 府 、 各 規 管 機 構 、 業 界 及 專 業 組 織 緊 密 合 作 , 以 推 廣 可 擴 展 商 業 報 告 語 言 ( XBRL ) 。 XBRL 是 一 項 演 進 中 的 全 球 準 則 , 有 助 更 快 捷 準 確 地 以 電 子 方 式 傳 遞 商 業 及 財 務 數 據 。
金 管 局 已 採 取 措 施 , 落 實 二 零 零 五 年 就 香 港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進 行 的 全 面 檢 討 所 作 的 建 議 , 目 的 是 以 多 種 貨 幣 和 多 個 層 面 的 平 台 為 基 礎 , 建 立 安 全 和 有 效 率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, 並 使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區 內 的 付 款 和 結 算 中 心 。
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完 成 的 主 要 計 劃 包 括 :
-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( 即 CMU ) 債 券 報 價 網 站 ;
- 人 民 幣 交 收 系 統 ;
- 馬 來 西 亞 的 馬 來 西 亞 幣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與 香 港 的 美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之 間 的 聯 網 ;
- 信 用 卡 交 易 批 量 結 算 服 務 ; 以 及
- 優 化 機 制 工 具 , 包 括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流 動 資 金 優 化 機 制 。
金 管 局 已 制 定 全 面 的 市 場 推 廣 計 劃 , 為 本 港 各 個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及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尋 求 建 立 更 多 區 內 聯 網 的 機 會 , 並 推 廣 使 用 香 港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。
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
政 府 近 年 一 直 致 力 促 進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, 包 括 提 供 所 需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、 簡 化 發 行 程 序 並 消 除 不 必 要 的 規 管 、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, 以 及 鼓 勵 公 共 機 構 發 債 。 有 關 債 券 投 資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亦 已 加 強 。
金 管 局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完 成 有 關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計 劃 的 檢 討 , 並 會 逐 步 落 實 檢 討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, 包 括 推 出 措 施 鼓 勵 市 場 莊 家 更 積 極 參 與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買 賣 , 藉 此 改 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市 場 莊 家 制 度 ; 把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基 準 收 益 率 曲 線 延 長 至 十 年 期 以 上 ; 通 過 增 加 重 開 現 有 的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以 進 一 步 理 順 發 行 計 劃 ; 以 及 引 入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電 子 交 易 平 台 。 根 據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和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的 交 投 量 而 釐 定 市 場 莊 家 排 名 的 首 套 排 名 榜 於 十 二 月 公 布 。 這 排 名 榜 是 對 表 現 最 佳 的 市 場 莊 家 的 一 種 表 揚 。
該 檢 討 也 建 議 刪 除 三 年 發 債 年 期 的 限 制 , 以 協 助 本 地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。 三 年 發 債 年 期 的 限 制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起 實 施 , 限 制 九 家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所 發 行 的 港 元 債 券 的 年 期 須 達 三 年 或 以 上 。 有 關 限 制 已 於 十 月 九 日 撤 銷 。
港 元 債 券 市 場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持 續 增 長 。 截 至 年 底 , 未 償 還 債 券 總 額 達 7 , 480 億 元 , 較 二 零 零 五 年 增 加 13 % 。 發 債 體 包 括 外 匯 基 金 、 法 定 機 構 或 政 府 持 有 的 公 司 、 認 可 機 構 、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、 海 外 非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借 款 人 及 本 港 公 司 。
年 內 新 發 行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上 升 3 % 至 2 , 200 億 元 , 佔 年 內 新 發 行 債 券 總 額 接 近 一 半 。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廣 受 市 場 歡 迎 , 平 均 認 購 額 是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發 行 額 的 四 倍 以 上 及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發 行 額 的 三 倍 以 上 。
年 內 新 發 行 的 港 元 債 券 ( 不 包 括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) 總 額 達 2 , 340 億 元 , 較 二 零 零 五 年 上 升 24 % 。 在 這 個 總 額 中 , 海 外 非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借 款 人 仍 是 最 活 躍 的 發 債 體 , 佔 新 發 行 港 元 債 券 的 63 % 。 其 次 是 認 可 機 構 及 本 港 公 司 , 分 別 佔 19 % 及 9 % 。
雖 然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中 連 續 17 次 加 息 後 ,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局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下 半 年 維 持 政 策 利 率 不 變 , 但 年 內 定 息 債 券 仍 只 佔 較 小 的 市 場 比 例 。 定 息 債 券 ( 不 包 括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註 六 )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約 佔 年 內 新 發 行 總 額 51 % , 較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74 % 為 低 。 新 發 行 定 息 債 券 的 平 均 年 期 大 致 保 持 穩 定 , 約 為 三 年 。
年 內 , 零 售 市 場 的 投 資 者 對 債 券 的 興 趣 有 所 增 加 。 金 管 局 推 出 四 批 合 共 八 億 元 的 零 售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註 七 。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也 公 開 發 行 四 批 零 售 債 券 , 包 括 兩 批 合 共 一 億 港 元 的 港 元 債 券 , 以 及 兩 批 合 共 1 , 000 萬 美 元 的 美 元 債 券 。 金 管 局 及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發 行 的 這 些 債 券 都 大 受 歡 迎 , 並 錄 得 超 額 認 購 。
政 府 通 過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和 地 區 工 作 , 致 力 發 展 本 港 和 地 區 債 券 市 場 。 作 為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組 織 轄 下 金 融 市 場 工 作 小 組 的 主 席 , 金 管 局 於 年 內 繼 續 致 力 實 施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計 劃 的 工 作 。
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組 織 全 部 11 名 成 員 於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合 共 投 資 20 億 美 元 。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投 資 於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各 成 員 經 濟 體 系 ( 澳 洲 、 日 本 及 新 西 蘭 除 外 ) 所 發 行 的 當 地 貨 幣 債 券 。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由 沛 富 基 金 及 八 個 單 一 市 場 基 金 組 成 。 沛 富 基 金 是 單 一 的 債 券 基 金 , 投 資 於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八 個 成 員 經 濟 體 系 的 政 府 及 半 政 府 機 構 所 發 行 的 當 地 貨 幣 債 券 , 而 八 個 單 一 市 場 基 金 則 投 資 於 各 自 市 場 所 發 行 的 同 類 債 券 。 沛 富 基 金 和 香 港 、 馬 來 西 亞 及 新 加 坡 三 個 單 一 市 場 基 金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成 功 上 市 後 , 其 他 三 個 單 一 市 場 基 金 , 包 括 韓 國 、 菲 律 賓 和 泰 國 也 於 年 內 上 市 或 以 非 上 市 開 端 基 金 的 形 式 公 開 發 售 , 而 餘 下 兩 個 單 一 市 場 基 金 則 訂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公 開 發 售 。
債 券 市 場 的 長 遠 發 展 前 景 美 好 。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自 由 開 放 , 資 金 自 由 流 通 , 有 助 建 立 廣 泛 的 國 際 投 資 者 基 礎 , 並 繼 續 助 長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。 其 他 增 加 債 券 投 資 需 求 的 正 面 因 素 包 括 大 量 的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、 香 港 隨 着 人 口 老 化 而 不 斷 增 加 的 退 休 基 金 , 以 及 隨 着 內 地 逐 步 開 放 資 本 帳 而 流 入 香 港 的 內 地 資 金 。
發 債
通 過 發 債 活 動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達 成 促 進 本 地 港 元 債 務 市 場 發 展 的 任 務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該 公 司 通 過 債 務 工 具 發 行 計 劃 發 行 了 49 批 合 共 121 億 元 的 債 券 , 連 續 第 六 年 成 為 本 港 最 活 躍 的 發 債 機 構 。 截 至 年 底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已 發 行 而 未 償 還 的 債 券 金 額 達 287 億 元 。
按 揭 證 券 公 司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率 先 發 展 零 售 債 券 市 場 以 來 , 已 發 行 總 值 超 過 120 億 元 的 零 售 債 券 , 當 中 有 13 億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發 行 , 包 括 首 次 推 出 十 年 期 零 息 債 券 。
穆 迪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月 調 高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的 港 幣 發 債 體 評 級 至 “ Aaa ” 級 , 使 該 公 司 成 為 香 港 首 家 獲 此 評 級 的 機 構 , 有 助 提 升 其 推 動 香 港 債 券 及 證 券 化 市 場 發 展 的 能 力 。
發 展 第 二 按 揭 市 場
發 展 完 善 的 第 二 按 揭 市 場 , 有 助 把 保 險 及 退 休 基 金 等 長 期 資 金 引 導 至 用 以 應 付 長 期 住 宅 融 資 的 需 求 。 為 發 展 第 二 按 揭 市 場 ,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成 立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, 以 便 :
- 推 廣 香 港 第 二 按 揭 市 場 的 發 展 ;
- 增 強 銀 行 及 貨 幣 的 穩 定 性 ;
- 促 進 本 地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; 以 及
- 提 高 市 民 置 業 比 率 。
購 買 按 揭 貸 款 計 劃
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根 據 購 買 按 揭 貸 款 計 劃 購 入 銀 行 的 按 揭 貸 款 , 為 銀 行 提 供 了 有 助 管 理 風 險 和 資 產 負 債 表 的 重 要 渠 道 。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是 第 二 按 揭 市 場 的 重 要 參 與 者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底 , 該 公 司 的 按 揭 貸 款 組 合 有 73 652 項 貸 款 , 未 償 還 本 金 餘 額 達 268 億 元 。
按 揭 保 險 計 劃
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推 出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, 為 銀 行 批 出 的 按 揭 貸 款 提 供 保 險 , 讓 銀 行 可 向 置 業 人 士 提 供 住 宅 按 揭 貸 款 , 而 借 出 的 按 揭 貸 款 額 , 可 超 過 金 管 局 所 定 的 七 成 按 揭 上 限 。 該 計 劃 提 供 最 高 達 按 揭 物 業 價 值 25 % 的 保 險 。
基 於 產 品 多 元 化 及 服 務 水 平 不 斷 提 升 ,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廣 受 歡 迎 , 有 助 提 高 市 民 置 業 比 率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計 劃 接 獲 的 申 請 超 過 八 萬 宗 , 涉 及 按 揭 貸 款 總 額 達 1 , 540 億 元 , 當 中 已 批 核 的 按 揭 貸 款 總 額 為 1 , 190 億 元 , 已 批 核 的 按 揭 貸 款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市 場 滲 透 率 達 13.5 % 。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年 內 被 取 用 的 貸 款 約 有 86 % 屬 於 二 手 物 業 市 場 的 物 業 貸 款 , 顯 示 計 劃 對 提 高 該 類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尤 其 有 效 。
按 揭 證 券 市 場
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設 立 背 對 背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, 為 銀 行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, 可 以 有 效 地 把 按 揭 組 合 重 新 包 裝 , 成 為 流 動 性 更 高 的 按 揭 證 券 。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擔 保 依 期 就 證 券 化 的 按 揭 貸 款 支 付 利 息 並 付 還 本 金 。 自 背 對 背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推 出 後 , 迄 今 已 發 行 總 值 28 億 元 的 按 揭 證 券 。
為 進 一 步 發 展 本 港 按 揭 證 券 市 場 的 產 品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設 立 多 種 貨 幣 形 式 的 Bauhinia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, 從 該 公 司 的 保 留 按 揭 貸 款 組 合 中 撥 出 按 揭 貸 款 作 為 發 行 按 揭 證 券 的 抵 押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Bauhinia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已 合 共 發 行 104 億 元 按 揭 證 券 , 包 括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在 香 港 首 次 推 出 獲 AAA 評 級 的 無 擔 保 按 揭 證 券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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