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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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4:
金融財務
前言
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
銀行業
證券及期貨業
保險業
強制性公積金計劃
和職業退休計劃
香港與內地的金融聯繫
增強香港作為
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
公司註冊處
放債人
破產、個人自願安排
及強制清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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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幣狀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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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 券 及 期 貨 業

主 要 特 色

香 港 的 證 券 市 場 和 期 貨 市 場 分 別 由 聯 交 所 和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, 兩 者 都 是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。 年 底 時 , 聯 交 所 共 有 469 名 參 與 者 , 期 交 所 則 有 135 名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有 1 173 家 公 司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及 創 業 板 市 場 上 市 , 總 市 值 約 為 133 , 380 億 元 , 年 內 總 集 資 額 為 5 , 245 億 元 。

年 內 繼 續 有 新 產 品 推 出 。 首 個 通 過 基 金 經 理 本 身 的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配 額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的 開 放 式 股 本 基 金 ,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獲 得 認 可 。 追 踪 印 度 市 場 的 指 數 基 金 於 十 一 月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, 使 在 聯 交 所 交 易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的 總 數 增 加 至 11 個 。 預 計 在 未 來 一 年 會 有 更 多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上 市 , 進 一 步 擴 闊 香 港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市 場 的 產 品 基 礎 。 牛 熊 證 在 六 月 開 始 交 易 。 在 推 出 初 期 , 有 四 名 發 行 人 推 出 了 共 七 隻 牛 熊 證 。 在 十 一 月 , 合 資 格 發 行 牛 熊 證 的 香 港 股 票 由 最 初 的 五 隻 增 加 至 28 隻 。 個 別 股 票 的 三 類 額 外 股 票 期 權 及 期 貨 亦 已 推 出 。 由 三 月 起 , 恒 生 指 數 和 H 股 指 數 各 有 三 隻 額 外 長 期 期 權 可 供 買 賣 。

聯 交 所 使 用 第 三 代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。 該 系 統 為 股 本 證 券 、 債 務 證 券 、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、 單 位 信 託 / 互 惠 基 金 、 衍 生 權 證 及 股 票 掛 鈎 票 據 的 交 易 提 供 電 子 平 台 。 第 三 代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提 供 設 施 及 投 資 者 參 與 途 徑 , 讓 證 券 交 易 可 更 易 進 行 。

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全 資 擁 有 的 附 屬 公 司 , 負 責 管 理 為 在 聯 交 所 完 成 的 證 券 交 易 而 設 的 第 三 代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。 採 用 開 放 式 架 構 的 第 三 代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利 用 自 動 帳 面 記 錄 系 統 處 理 證 券 交 收 工 作 。 除 了 經 紀 和 託 管 商 外 , 個 人 投 資 者 也 可 使 用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的 某 些 服 務 。 舉 例 說 , 投 資 者 可 在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開 立 投 資 者 個 人 戶 口 , 在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存 放 其 證 券 。

期 交 所 負 責 管 理 為 期 貨 及 期 權 合 約 交 易 而 設 的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, 以 及 為 這 些 合 約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而 設 的 衍 生 產 品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。 衍 生 產 品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所 使 用 的 資 料 庫 及 系 統 基 礎 設 施 , 與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相 同 。

香 港 交 易 所 正 採 用 最 新 科 技 , 把 上 述 三 個 網 絡 和 市 場 數 據 傳 送 系 統 遷 移 至 單 一 的 新 網 絡 , 即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網 絡 。 該 網 絡 讓 經 紀 和 參 與 者 可 以 較 低 成 本 使 用 更 可 靠 的 網 絡 。 首 三 期 遷 移 工 作 已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, 最 後 一 期 則 訂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第 二 季 完 成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有 12 名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提 供 者 ( 主 要 為 外 匯 及 受 規 管 機 構 ) 獲 證 監 會 根 據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第 95 條 認 可 在 香 港 提 供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。 自 動 化 交 易 服 務 利 用 並 非 由 認 可 交 易 所 或 認 可 結 算 所 提 供 的 電 子 設 施 , 進 行 證 券 或 期 貨 合 約 的 交 易 或 結 算 。

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

當 局 在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條 例 》 制 定 後 ,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成 立 證 監 會 。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, 條 例 闡 明 證 監 會 的 規 管 目 標 包 括 :

  • 維 持 和 促 進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公 平 性 、 效 率 、 競 爭 力 、 透 明 度 及 秩 序 ;
  • 提 高 公 眾 對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運 作 及 功 能 的 了 解 ;
  • 向 投 資 於 或 持 有 金 融 產 品 的 公 眾 提 供 保 障 ;
  • 盡 量 減 少 在 證 券 期 貨 業 內 的 犯 罪 行 為 及 失 當 行 為 ;
  • 減 低 在 證 券 期 貨 業 內 的 系 統 風 險 ; 以 及
  • 採 取 與 證 券 期 貨 業 有 關 的 適 當 步 驟 , 以 協 助 財 政 司 司 長 維 持 香 港 在 金 融 方 面 的 穩 定 性 。

證 監 會 是 一 個 獨 立 法 定 組 織 , 負 責 監 管 香 港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證 監 會 董 事 局 共 有 14 名 董 事 ( 主 席 、 六 名 執 行 董 事 及 七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) , 全 部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。 政 府 並 不 參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的 日 常 規 管 。

證 監 會 的 經 費 由 市 場 承 擔 。 由 一 九 九 三 年 起 , 證 監 會 再 沒 有 向 政 府 申 請 撥 款 。 證 監 會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營 運 開 支 經 修 訂 的 預 算 ( 包 括 折 舊 ) 為 5.62 億 元 。

證 監 會 向 所 屬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徵 詢 有 關 政 策 的 意 見 。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證 監 會 主 席 、 三 名 證 監 會 執 行 董 事 及 12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獨 立 成 員 組 成 。 獨 立 成 員 代 表 不 同 的 市 場 使 用 者 , 具 有 廣 泛 的 代 表 性 。

證 監 會 能 夠 行 使 的 權 力 受 法 律 制 衡 , 例 如 有 關 人 士 可 就 證 監 會 的 各 類 決 定 , 向 由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擔 任 主 席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審 裁 處 提 出 上 訴 。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, 行 政 長 官 成 立 證 監 會 程 序 覆 檢 委 員 會 , 負 責 檢 討 證 監 會 的 內 部 程 序 和 運 作 指 引 是 否 妥 善 , 並 向 證 監 會 提 供 意 見 。 這 些 程 序 和 指 引 規 限 證 監 會 在 履 行 規 管 職 能 時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及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。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。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公 布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第 五 份 周 年 報 告 。 該 報 告 認 為 , 一 般 而 言 , 證 監 會 在 處 理 覆 檢 個 案 時 已 遵 守 其 內 部 程 序 。

證 監 會 的 工 作 大 致 上 包 括 中 介 人 的 發 牌 、 監 督 和 監 察 ; 單 位 信 託 、 互 惠 基 金 和 其 他 集 體 投 資 產 品 在 公 開 發 售 方 面 的 規 管 ; 併 購 和 其 他 企 業 活 動 的 規 管 ; 在 雙 重 存 檔 制 度 下 就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的 申 請 人 及 發 行 人 規 管 上 市 的 事 宜 ; 市 場 、 交 易 所 及 結 算 公 司 的 監 察 ; 證 券 法 例 和 規 則 的 執 行 ; 以 及 投 資 者 教 育 。

截 至 年 底 , 本 港 有 28 051 名 持 牌 人 ( 包 括 證 券 經 紀 行 、 期 貨 交 易 商 、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人 及 其 代 表 等 ) 及 88 家 註 冊 機 構 ( 例 如 銀 行 ) , 從 事 證 券 及 期 貨 交 易 和 就 證 券 及 期 貨 提 供 意 見 等 受 規 管 的 活 動 。

投 資 者 教 育 一 直 是 證 監 會 的 首 要 工 作 。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主 題 是 “ 投 資 要 三 思 , 問 清 楚 好 刋 ” , 旨 在 鼓 勵 投 資 者 就 產 品 及 服 務 提 出 適 當 問 題 , 以 作 出 有 根 據 的 選 擇 。

證 監 會 把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定 為 投 資 者 教 育 推 廣 月 , 並 把 其 投 資 者 入 門 網 站 易 名 為 “ 學 • 投 資 ” 網 站 ( 網 址 : www.invested.hk ) 。 該 網 站 加 入 生 動 的 Flash 動 畫 錄 像 , 以 補 充 文 字 資 料 的 不 足 。 證 監 會 亦 推 出 新 的 電 視 宣 傳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, 強 調 在 購 買 衍 生 權 證 、 開 立 保 證 金 戶 口 和 尋 求 投 資 意 見 時 提 出 適 當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。

證 監 會 與 香 港 電 台 聯 合 製 作 十 集 名 為 “ 投 資 本 色 ” 的 電 視 節 目 , 以 加 深 市 民 對 複 雜 及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了 解 。 此 外 , 證 監 會 與 新 城 財 經 台 推 出 20 集 的 電 台 節 目 “ 學 多 點 投 資 ” ; 並 推 出 教 育 短 片 “ 匯 集 風 險 話 你 知 ” , 藉 以 提 高 投 資 者 對 開 設 證 券 保 證 金 戶 口 風 險 的 認 識 。

鑑 於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中 發 生 數 宗 經 紀 行 倒 閉 事 件 , 證 監 會 通 過 不 同 途 徑 提 醒 投 資 者 必 須 提 防 資 產 被 挪 用 , 以 及 戶 口 出 現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的 重 要 性 。

證 監 會 繼 續 為 不 同 對 象 舉 辦 外 展 活 動 , 包 括 為 職 業 學 校 和 中 學 的 經 濟 科 、 商 科 及 相 關 科 目 的 教 師 舉 辦 一 連 串 工 作 坊 , 以 及 為 中 學 生 舉 辦 講 座 。 此 外 , 證 監 會 也 通 過 學 分 課 程 、 客 席 講 座 和 工 作 坊 , 把 投 資 者 教 育 工 作 推 展 至 本 地 各 所 大 學 。 證 監 會 合 共 舉 辦 了 77 次 外 展 活 動 , 反 應 非 常 熱 烈 , 參 加 者 共 有 8 750 人 。

在 國 際 活 動 方 面 , 證 監 會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與 以 色 列 證 券 局 簽 訂 《 諒 解 備 忘 錄 》 。 該 份 《 諒 解 備 忘 錄 》 確 立 了 一 個 合 作 框 架 , 促 進 證 監 會 與 以 色 列 證 券 局 之 間 在 證 券 法 例 的 執 行 及 信 息 互 換 方 面 的 合 作 。

證 監 會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組 織 的 工 作 , 並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在 香 港 主 辦 第 三 十 一 屆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周 年 大 會 , 吸 引 了 超 過 650 名 來 自 135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監 管 者 及 市 場 人 士 參 加 。 在 會 議 期 間 ,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通 過 新 決 議 , 鼓 勵 成 員 檢 定 其 據 以 運 作 的 法 律 架 構 , 以 及 讓 監 管 機 構 可 以 凍 結 因 從 事 涉 及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的 跨 境 違 規 行 為 而 取 得 的 資 產 。

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及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

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一 直 是 本 港 規 管 證 券 市 場 架 構 的 重 要 部 分 。 審 裁 處 根 據 《 證 券 ( 內 幕 交 易 ) 條 例 》 設 立 , 專 責 調 查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轉 介 懷 疑 涉 及 內 幕 交 易 的 個 案 。 截 至 年 底 , 審 裁 處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開 始 聆 訊 以 來 共 審 結 了 24 宗 個 案 。

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後 ,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即 由 新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取 代 。 新 成 立 的 審 裁 處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涵 蓋 內 幕 交 易 及 其 他 五 種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( 包 括 虛 假 交 易 、 操 控 價 格 、 披 露 關 於 受 禁 交 易 的 資 料 、 披 露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以 誘 使 進 行 交 易 , 以 及 操 縱 證 券 市 場 ) 。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根 據 民 事 舉 證 準 則 裁 定 個 案 , 並 可 施 加 各 種 民 事 制 裁 , 例 如 命 令 有 關 人 士 向 政 府 繳 付 一 筆 不 超 過 該 人 因 失 當 行 為 而 獲 取 的 利 潤 或 避 免 的 損 失 的 款 項 、 禁 止 買 賣 受 證 監 會 規 管 的 金 融 產 品 , 以 及 取 消 某 人 在 公 司 中 出 任 董 事 或 參 與 管 理 工 作 的 資 格 。

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就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發 生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進 行 研 訊 。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仍 然 保 留 , 以 便 對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之 前 發 生 的 內 幕 交 易 個 案 進 行 研 訊 。

除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外 , 干 犯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還 可 遭 刑 事 檢 控 , 一 經 定 罪 可 施 加 更 為 嚴 厲 的 刑 罰 , 包 括 監 禁 長 達 十 年 或 罰 款 高 達 1 , 000 萬 元 。

近 期 發 展

除 加 強 香 港 作 為 內 地 企 業 首 要 集 資 中 心 的 地 位 外 , 當 局 亦 會 鼓 勵 更 多 優 質 海 外 公 司 在 香 港 上 市 , 以 進 一 步 鞏 固 本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。 現 時 , 由 並 非 在 預 先 核 准 司 法 管 轄 區 註 五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所 提 交 的 上 市 申 請 ,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評 估 , 而 舉 證 責 任 主 要 由 上 市 申 請 人 承 擔 , 即 申 請 人 須 證 明 有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股 東 保 障 足 夠 。 實 際 上 , 對 於 在 預 先 核 准 司 法 管 轄 區 以 外 地 方 註 冊 成 立 而 申 請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公 司 來 說 , 這 項 條 件 會 較 為 繁 苛 。 為 方 便 更 多 優 質 海 外 公 司 在 香 港 上 市 , 香 港 交 易 所 會 發 表 政 策 聲 明 , 述 明 海 外 申 請 人 尋 求 在 香 港 上 市 時 應 採 取 的 一 系 列 股 東 保 障 措 施 。

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起 , 實 質 等 同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第 XV 部 的 有 關 披 露 條 文 , 必 須 載 入 所 有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的 信 託 契 約 內 。 因 此 ,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權 益 一 達 到 5 % 的 披 露 界 線 , 這 些 持 有 人 便 須 向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香 港 交 易 所 呈 交 權 益 具 報 。

為 了 讓 基 金 經 理 及 從 業 員 更 深 入 了 解 證 監 會 對 可 轉 讓 證 券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( UCITS ) III 基 金 ( 在 歐 洲 聯 盟 國 家 註 冊 成 立 並 受 歐 洲 委 員 會 所 發 行 的 UCITS III 監 管 的 基 金 ) 的 認 可 條 件 ,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發 表 了 一 份 指 引 , 載 列 有 關 支 持 為 投 資 目 的 而 運 用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的 UCITS III 基 金 的 申 請 而 須 提 供 的 風 險 管 理 及 監 控 程 序 的 資 料 。 截 至 年 底 , 證 監 會 已 認 可 1 347 隻 UCITS III 基 金 , 佔 所 收 到 申 請 的 93 % 以 上 。

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批 准 香 港 交 易 所 提 高 股 票 期 權 合 約 持 倉 限 額 的 建 議 。 在 法 例 修 訂 完 成 後 , 新 限 額 已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日 生 效 。

證 監 會 在 七 月 批 准 香 港 交 易 所 為 了 把 買 賣 價 在 2 至 20 元 之 間 的 股 份 的 最 低 上 落 價 位 縮 窄 而 作 出 的 規 則 修 訂 。 這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縮 窄 最 低 上 落 價 位 的 第 二 階 段 行 動 , 目 的 是 加 強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、 效 率 及 流 通 性 。 新 的 交 易 價 位 已 在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生 效 。

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一 月 發 表 衍 生 權 證 市 場 檢 討 報 告 , 識 別 可 予 加 強 的 監 管 範 疇 。 根 據 該 報 告 , 證 監 會 提 出 六 點 方 案 , 以 完 善 市 場 運 作 。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公 布 《 香 港 衍 生 權 證 市 場 ── 未 來 路 向 ; 證 監 會 六 點 方 案 的 諮 詢 結 果 》 , 載 述 如 何 推 行 該 六 點 方 案 。 大 部 分 的 建 議 ( 包 括 利 便 增 發 及 相 同 權 證 的 發 行 、 全 面 禁 止 發 行 人 提 供 佣 金 回 扣 及 其 他 獎 勵 計 劃 , 以 及 加 強 投 資 者 教 育 和 改 善 資 訊 發 布 ) , 均 已 大 致 落 實 。 新 的 推 廣 指 引 亦 已 在 十 月 生 效 。 該 指 引 的 首 要 原 則 是 推 廣 材 料 不 應 屬 虛 假 、 偏 頗 、 具 誤 導 性 或 欺 騙 性 , 並 且 應 載 有 適 當 的 風 險 警 告 。 證 監 會 現 正 與 香 港 交 易 所 及 市 場 合 作 推 展 其 餘 兩 項 建 議 , 即 收 緊 有 關 流 通 量 的 規 定 , 以 及 要 求 上 市 文 件 須 採 用 淺 白 語 言 和 加 入 概 要 。

證 監 會 曾 就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中 有 關 對 招 股 章 程 制 度 的 可 行 性 改 革 進 行 諮 詢 , 並 在 九 月 發 表 諮 詢 總 結 , 載 述 證 監 會 對 所 接 獲 關 於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所 提 21 項 改 革 舉 措 的 意 見 書 作 出 的 回 應 。 政 府 分 三 個 階 段 檢 討 現 行 規 管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要 約 的 制 度 , 而 上 述 諮 詢 是 有 關 檢 討 的 最 後 階 段 。 實 施 上 述 擬 落 實 的 舉 措 會 使 香 港 的 公 開 要 約 制 度 與 其 他 主 要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制 度 更 趨 於 一 致 , 並 會 有 助 香 港 繼 續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。 證 監 會 將 與 相 關 團 體 進 行 磋 商 , 對 各 項 擬 落 實 的 舉 措 的 細 節 作 更 精 細 的 改 進 , 以 便 就 擬 議 的 法 例 修 訂 諮 詢 公 眾 。

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發 表 有 關 監 管 保 薦 人 及 合 規 顧 問 的 諮 詢 總 結 , 結 束 證 監 會 與 香 港 交 易 所 為 提 升 保 薦 人 的 整 體 水 平 而 分 兩 階 段 採 納 的 措 施 的 第 二 部 分 。 諮 詢 總 結 介 紹 載 明 保 薦 人 資 格 準 則 及 持 續 責 任 的 《 適 用 於 保 薦 人 和 合 規 顧 問 的 指 引 》 。 新 的 保 薦 人 制 度 和 《 適 用 於 保 薦 人 和 合 規 顧 問 的 指 引 》 將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。 只 有 那 些 符 合 嚴 格 資 格 規 定 的 中 介 人 才 可 繼 續 從 事 保 薦 人 / 合 規 顧 問 工 作 。 截 至 年 底 , 在 267 家 獲 發 牌 或 註 冊 進 行 第 六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中 介 人 中 , 有 183 家 已 被 施 加 發 牌 條 件 , 限 制 他 們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不 得 擔 任 保 薦 人 / 合 規 顧 問 。

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發 表 有 關 處 理 源 自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風 險 的 建 議 措 施 的 諮 詢 總 結 。 建 議 措 施 的 目 的 , 是 減 低 源 自 提 供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的 風 險 、 控 制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提 供 者 可 轉 按 其 保 證 金 戶 口 的 證 券 量 , 以 及 改 善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提 供 者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,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更 大 保 障 。 建 議 措 施 已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月 一 日 生 效 。

年 內 , 證 監 會 繼 續 嚴 格 監 管 持 牌 中 介 人 , 並 識 破 三 宗 經 紀 行 挪 用 客 戶 資 產 事 件 。 在 上 述 事 件 中 , 證 監 會 均 採 取 迅 速 而 果 斷 的 行 動 , 以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, 包 括 對 有 關 經 紀 行 施 加 適 當 禁 制 , 以 及 向 法 院 申 請 委 任 獨 立 管 理 人 接 管 經 紀 行 的 運 作 。 證 監 會 亦 與 其 中 一 家 經 紀 行 的 管 理 人 及 其 “ 白 武 士 ” ( 即 新 的 控 股 股 東 ) 緊 密 合 作 , 以 便 管 理 人 與 “ 白 武 士 ” 達 成 協 議 接 管 經 紀 行 。 有 關 協 議 已 助 把 客 戶 資 產 悉 數 交 還 客 戶 。

此 外 , 證 監 會 繼 續 集 中 執 法 資 源 打 擊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及 不 誠 實 或 使 客 戶 蒙 受 風 險 的 中 介 人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尚 未 完 成 的 上 市 公 市 調 查 個 案 有 22 宗 。 證 監 會 在 年 內 成 功 檢 控 十 名 人 士 / 公 司 , 所 涉 及 的 罪 行 包 括 操 縱 市 場 和 披 露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, 並 已 向 另 外 兩 名 人 士 / 公 司 發 出 傳 票 , 但 該 等 個 案 尚 未 完 結 。 二 零 零 五 年 分 別 有 五 宗 成 功 檢 控 個 案 和 六 宗 未 完 成 個 案 。 此 外 , 轉 介 警 方 和 廉 政 公 署 的 個 案 有 16 宗 。

註 五預 先 核 准 司 法 管 轄 區 指 百 慕 達 、 開 曼 羣 島 、 中 國 、 澳 洲 及 加 拿 大 的 不 列 顛 哥 倫 比 亞 省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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