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,歐 洲 聯 盟 接 納 香 港 為 沒 有 狂 犬 病 的
地 區 之 一,此 後 從 香 港 運 送 非 商 業 用 途 寵 物 往 歐 洲,只 須 提 供 有 關 健 康 證 明 文
件。愛 爾 蘭、馬 耳 他、瑞 典 及 英 國 雖 然 有 額 外 的 規 定,要 求 寵 物 在 離 港 前 接 受 某 些
測 試,但 只 要 入 口 寵 物 符 合 有 關 規 定,便 無 須 在 抵 步 後 接 受 冗 長 的 檢 疫。
漁 護 署 已 開 始 因 應 各 國 最 新 的 狂 犬 病 防 治 情 況,重 新 檢
討 動 物 入 口 規 定。上 一 次 檢 討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進 行。由 於 許 多 國 家 在 狂 犬 病 的 防
治 工 作 上 取 得 了 進 展,而 有 效 的 測 試 方 法 亦 已 面 世,因 此 估 計 在 檢 討 完 畢 後,將
有 更 多 國 家 的 寵 物 可 在 較 少 限 制 下 進 入 香 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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