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
食 物 安 全、環 境 衞 生 和 漁 農 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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墳 場 和 火 葬 場
列 印

香 港 土 地 資 源 有 限,政 府 鼓 勵 市 民 以 火 葬 方 式 殮 葬 死 者。葬 於 公 眾 墳 場 的 遺 骸 通 常 須 於 下 葬 六 年 後 掘 出,並 隨 即 火 化 或 安 放 於 金 塔 ( 骨 灰 甕 ) 墳 場。

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負 責 管 理 六 個 政 府 火 葬 場 和 11 個 公 眾 墳 場,並 監 管 28 個 私 營 墳 場 的 運 作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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