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僱 傭 條 例 》 訂 明 與 僱 傭 有 關 的 各 種 僱 員 福 利 和 權 益 。 除 了 遵 守 法 例 訂 明 的 各 種 規 定 外 , 勞 資 雙 方 可 自 由 議 定 其 他 僱 用 條 款 和 條 件 。
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起 , 各 有 關 僱 主 必 須 按 照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法 例 ,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。 強 積 金 計 劃 由 強 制 性
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規 管 。 年 底 時 , 有 關 僱 主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比 率 達 95.4% 。
根 據 法 例 , 僱 主 一 般 不 得 僱 用 15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工 作 。 在 符 合 嚴 格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, 13 及 14 歲 的 兒 童 可 受 僱 於 非 工 業 機 構 工 作 。 在 遵 守 有 關 規 管 僱 傭 條 件 的 規 例 的 情 況 下 , 15 至 17 歲 的 青 少 年 可 在 工 業 機 構 工 作 。 勞 工 法 例 有 特 定 條 文 , 保 障 他 們 的 安 全 、 健 康 和 福 利 。
勞 工 督 察 負 責 巡 查 工 作 場 所 , 嚴 格 監 察 僱 主 有 否 遵 守 各 項 勞 工 法 例 , 以 保 障 本 地 和 外 來 工 人 的 法 定 權 益 , 並 確 保 僱 主 持 有 有 效 保 單 , 以 承 擔 僱 員 的 工 傷 補 償 。 勞 工 督 察 也 會 查 核 僱 員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, 以 助 遏 止 非 法 僱 用 勞 工 。
香 港 的 僱 員 補 償 制 度 採 用 不 論 過 失 的 補 償 原 則 。 根 據 這 項 原 則 , 僱 員 受 傷 、 患 上 職 業 病 或 死 亡 的 個 案 不 論 是 否 因 僱 員 的 過 失 引 致 , 僱 主 均 須 支 付 補 償 。 《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》 涵 蓋 僱 員 在 受 僱 工 作 期 間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而 引 致 的 受 傷 和 死 亡 個 案 , 同 時 也 涵 蓋 由 指 明 的 職 業 病 引 致 的 受 傷 和 死 亡 情 況 。 僱 主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保 單 , 以 承 擔 在 該 條 例 和 普 通 法 之 下 的 法 律 責 任 。
勞 工 處 僱 員 補 償 科 負 責 執 行 《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》 , 協 助 受 傷 僱 員 和 已 故 僱 員 的 家 人 向 僱 主 索 償 。 該 科 並 管 理 免 息 貸 款 計 劃 , 為 需 要 經 濟 援 助 的 因 工 受 傷 僱 員 及 因 工 死 亡 僱 員 的 家 人 提 供 貸 款 。
肺 塵 埃 沉 着 病 補 償 基 金 委 員 會 處 理 根 據 《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( 補 償 ) 條 例 》 發 放 補 償 的 事 宜 。 在 一 九 八 一 年 前 經 診 斷 患 上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的 人 士 雖 然 不 受 條 例 保 障 , 但 仍 可 根 據 肺 塵 埃 沉 着 病 特 惠 金 計 劃 , 獲 政 府 發 放 特 惠 款 項 。
因 從 事 指 定 高 噪 音 工 作 而 失 聰 的 僱 員 , 可 根 據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計 劃 獲 得 補 償 。 該 計 劃 由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管 理 局 管 理 。 《 2003 年 職 業 性 失 聰
( 補 償 )( 修 訂 ) 條 例 》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, 不 但 改 良 有 關 的 補 償 計 劃 , 還 令 有 權 獲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的 人 士 可 得 更 多 利 益 , 包 括 可 獲 發 還 聽 力 輔 助 器 具 和 復 康 服 務 的 開 支 。
僱 員 補 償 援 助 計 劃 為 受 傷 僱 員 或 已 故 僱 員 的 家 人 提 供 安 全 網 , 遇 有 僱 主 拖 欠 工 傷 補 償 或 承 保 人 無 力 償 債 , 他 們 可 根 據 計 劃 獲 得 補 償 。 計 劃 的 經 費 , 來 自 僱 主 購 買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時 所 繳 付 的 徵 款 。
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仲 裁 根 據 《 僱 傭 條 例 》 及 個 別 僱 傭 合 約 而 提 出 的 申 索 。 仲 裁 處 聆 訊 和 判 決 的 僱 傭 申 索 , 涉 及 的 申 索 人 不 得 多 於 十 名 , 而 每 名 申 索 人 的 申 索 款 額 則 不 超 過 8,000 元 。 年 內 , 仲 裁 處 共 審
結 2 763 宗 個 案 , 判 定 的 補 償 總 額 為 660 萬 元 。
勞 資 審 裁 處 隸 屬 司 法 機 構 , 以 快 捷 、 低 廉 、 有 別 於 法 院 方 式 的 方 法 , 仲 裁 僱 主 與 僱 員 之 間 不 屬 於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專 責 審 裁 範 圍 的 各 類 糾 紛 。
二 零 零 三 年 , 送 交 勞 資 審 裁 處 處 理 的 申 索 個 案 共 有 11 263 宗 , 其 中 11 232 宗 由 僱 員 提 出 , 31 宗 由 僱 主 提 出 。 在 這 些 個 案 中 , 有 91.9% 經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調 解 未 果 , 交 由 審 裁 處 接 辦 。 年 內 , 審 裁 處 共 處 理
11 385 宗 個 案 , 判 定 補 償 總 額 逾 7.05 億 元 。
為 加 強 調 查 和 檢 控 違 例 欠 薪 案 件 , 勞 工 處 設 有 專 責 調 查 組 , 即 時 深 入 調 查 涉 嫌 違 反 《 僱 傭 條 例 》 的 案 件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勞 工 處 就 違 例 欠 薪 發 出 並 已 成 功 檢 控 的 傳 票 達 445 張 , 較 去 年 的 139 張 大 幅 增 加 了 220% 。 勞 工 處 亦 通 過 巡 查 特 定 的 工 作 地 點 , 迅 速 偵 查 欠 薪 罪 行 。 該 處 亦 加 強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, 提 醒 僱 主 履 行 依 時 支 付 工 資 的 法 定 責 任 , 並 使 僱 員 認 識 申 索 的 權 利 及 擔 任 控 方 證 人 的 重 要 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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