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目錄:
ENGLISH
就業
搜尋 去
圖片
附錄 大事紀要 香港便覽 照片廊 地圖 製作人員
主頁   列印此頁
     

勞 工 行 政 管 理 和 服 務

勞 工 處 由 兼 任 勞 工 處 處 長 的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( 勞 工 ) 掌 管 , 負 責 制 定 和 推 行 勞 工 政 策 、 執 行 勞 工 法 例 、 促 進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和 負 責 任 的 職 工 會 制 度 , 並 保 障 僱 員 的 權 益 、 安 全 、 健 康 和 福 利 。 該 處 也 為 僱 主 和 求 職 者 免 費 提 供 僱 傭 和 就 業 服 務 。

勞 工 法 例

勞 工 處 執 行 香 港 特 區 的 勞 工 法 例 。 香 港 制 定 了 勞 工 法 例 , 並 輔 以 行 政 措 施 , 使 勞 工 的 待 遇 達 到 國 際 接 納 的 水 平 。

二 零 零 三 年 , 當 局 制 定 了 八 條 勞 工 法 例 , 包 括 修 訂 《 職 業 性 失 聰 ( 補 償 ) 條 例 》 , 以 改 善 僱 員 在 職 業 性 失 聰 補 償 計 劃 下 的 權 益 。 當 局 也 修 訂 了 《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條 例 》 , 清 楚 訂 明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基 金 管 理 局 在 因 工 受 傷 的 僱 員 向 僱 主 提 出 訴 訟 而 僱 主 的 承 保 人 無 力 償 債 時 , 可 就 有 關 的 法 律 訴 訟 費 用 向 僱 主 提 供 援 助 。

為 使 次 承 建 商 更 嚴 格 遵 守 安 全 規 定 , 當 局 修 訂 了 《 建 築 地 盤 ( 安 全 ) 規 例 》 , 規 定 總 承 建 商 和 次 承 建 商 須 對 違 反 安 全 規 定 的 事 宜 負 上 共 同 及 各 別 的 法 律 責 任 。 此 外 , 當 局 根 據 《 建 築 地 盤 ( 安 全 ) 規 例 》 的 修 訂 , 對 《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( 起 重 機 械 及 起 重 裝 置 ) 規 例 》 、 《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( 吊 船 ) 規 例 》 和 《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( 負 荷 物 移 動 機 械 ) 規 例 》 作 出 相 應 修 訂 。

年 內 , 勞 工 處 針 對 違 反 勞 工 條 例 及 規 例 而 提 出 的 檢 控 個 案 , 共 有 5 424 宗 , 罰 款 總 額 達 29,898,996 元 。

國 際 勞 工 事 務

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制 定 的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, 為 勞 工 行 政 管 理 、 就 業 、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等 事 宜 訂 定 標 準 , 以 便 成 員 國 有 所 依 循 。 這 些 公 約 對 香 港 特 區 勞 工 法 例 的 制 定 有 重 大 影 響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八 日 , 一 九 九 九 年 《 最 有 害 的 童 工 形 式 公 約 》 ( 第 182 號 ) 於 香 港 特 區 生 效 。 目 前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共 有 41 條 , 數 量 較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大 部 分 亞 太 區 成 員 國 為 多 。

香 港 特 區 繼 續 參 與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各 項 活 動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特 區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顧 問 的 身 分 , 參 加 了 第 九 十 一 屆 國 際 勞 工 大 會 ; 此 外 , 亦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的 身 分 , 參 加 了 第 十 七 屆 勞 工 統 計 師 國 際 會 議 。

     
港年報: 2002 | 2001 | 2000 | 1999 | 1998 | 1997
回到頁首
到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