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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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 資 關 係

香 港 的 勞 資 關 係 保 持 和 諧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為 427 宗 勞 資 糾 紛 個 案 提 供 調 解 服 務 , 較 二 零 零 二 年 減 少 1% 。 年 內 只 有 一 宗 停 工 事 件 , 導 致 損 失 150 個 工 作 天 。 以 每 千 名 受 薪 僱 員 計 算 , 平 均 損 失 0.05 個 工 作 天 , 是 世 界 上 損 失 最 少 工 作 天 的 地 方 之 一 。 年 內 , 勞 資 關 係 科 共 處 理 33 689 宗 追 討 欠 薪 及 其 他 有 關 僱 傭 福 利 或 權 益 的 申 索 , 較 二 零 零 二 年 減 少 3% 。 年 內 處 理 的 糾 紛 和 申 索 個 案 中 , 約 有 65% 通 過 勞 資 關 係 科 調 解 後 獲 得 解 決 , 是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以 來 的 最 高 記 錄 。

勞 工 處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活 動 , 促 進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。 該 處 舉 辦 研 討 會 和 講 座 等 推 廣 活 動 , 並 出 版 各 類 免 費 刊 物 , 以 加 深 市 民 對 《 僱 傭 條 例 》 的 了 解 。 有 關 資 訊 亦 通 過 該 處 的 網 頁 及 傳 播 媒 介 廣 泛 發 放 。

在 企 業 層 面 上 , 勞 工 處 推 廣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及 有 效 的 溝 通 機 制 。 該 處 把 18 個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會 組 成 網 絡 , 並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員 舉 辦 經 驗 分 享 會 及 簡 介 會 。 勞 工 處 亦 成 立 由 僱 主 、 僱 員 和 勞 工 處 代 表 組 成 的 小 組 , 推 廣 行 業 層 面 的 三 方 對 話 。 在 該 處 協 助 下 , 飲 食 業 、 建 造 業 、 戲 院 業 、 倉 庫 及 貨 運 業 、 物 業 管 理 業 、 印 刷 業 、 酒 店 及 旅 遊 業 、 水 泥 及 混 凝 土 業 、 零 售 業 共 九 個 行 業 , 均 成 立 了 三 方 小 組 。

職 工 會

職 工 會 必 須 根 據 《 職 工 會 條 例 》 登 記 , 該 條 例 由 職 工 會 登 記 局 局 長 執 行 。 一 經 登 記 , 職 工 會 便 成 為 法 人 團 體 , 享 有 若 干 民 事 訴 訟 的 豁 免 權 。

年 內 , 新 登 記 的 工 會 有 29 個 。 年 底 時 , 根 據 《 職 工 會 條 例 》 登 記 的 工 會 共 有 689 個 ( 其 中 僱 員 工 會 佔 644 個 、 僱 主 組 織 23 個 、 由 勞 資 雙 方 聯 合 組 成 的 團 體 佔 22 個 ) , 而 職 工 會 聯 會 則 有 三 個 。

約 半 數 的 僱 員 工 會 附 屬 於 以 下 根 據 《 社 團 條 例 》 註 冊 的 四 個 主 要 勞 工 組 織 ︰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( 有 屬 會 149 個 ) 、 港 九 工 團 聯 合 總 會 ( 有 屬 會 40 個 ) 、 香 港 職 工 會 聯 盟 ( 有 屬 會 57 個 ) 和 港 九 勞 工 社 團 聯 會 ( 有 屬 會 51 個 ) 。

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

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不 屬 法 定 組 織 ,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就 法 例 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公 約 和 建 議 等 影 響 勞 工 的 事 宜 , 向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( 勞 工 ) 提 供 意 見 。 委 員 會 有 12 名 委 員 , 其 中 六 名 代 表 僱 主 , 另 外 六 名 代 表 僱 員 , 由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( 勞 工 ) 出 任 當 然 主 席 。

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轄 下 設 有 五 個 委 員 會 及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, 分 別 處 理 僱 員 補 償 、 就 業 服 務 、 職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、 勞 資 關 係 、 國 際 勞 工 標 準 的 實 施 , 以 及 根 據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提 出 的 輸 入 勞 工 申 請 。

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

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資 金 , 來 自 向 每 張 商 業 登 記 證 每 年 收 取 的 600 元 徵 款 , 該 徵 款 額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起 生 效 。 假 如 僱 主 無 能 力 支 付 欠 薪 和 其 他 解 僱 補 償 金 , 僱 員 可 向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申 請 發 放 特 惠 款 項 。

基 金 的 保 障 範 圍 包 括 : 申 請 人 受 僱 最 後 一 天 前 四 個 月 內 累 算 不 超 過 36,000 元 的 欠 薪 ; 最 多 達 22,500 元 的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或 一 個 月 工 資 , 以 數 額 較 少 者 為 準 ; 最 多 達 50,000 元 的 遣 散 費 , 超 出 50,000 元 者 另 可 獲 發 餘 額 的 一 半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基 金 共 處 理 22 042 宗 申 請 , 並 向 19 794 名 申 請 人 發 放 共 4.682 億 元 款 項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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