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區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, 與 國 際 伙 伴 維 持 緊 密 聯 繫 。
二 零 零 六 年 ,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, 出 席 了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參 加 的 國 際 會 議 超 過 100 次 , 包 括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組 織 、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和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舉 辦 的 會 議 。 此 外 ,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代 表 以 “ 中 國 香 港 ” 的 名 義 , 出 席 了 政 府 之 間 舉 行 而 不 以 國 家 為 單 位 參 加 的 會 議 超 過 1 400 次 , 包 括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、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和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所 舉 辦 的 會 議 。
年 內 , 香 港 特 區 作 為 東 道 , 主 辦 了 多 項 重 要 國 際 活 動 , 包 括 首 次 於 國 際 電 信 聯 盟 日 內 瓦 總 部 以 外 城 市 舉 行 的 “ 國 際 電 信 聯 盟 2006 年 世 界 電 信 展 ” 。
二 零 零 六 年 ,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按 照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的 規 定 , 就 海 關 、 郵 務 、 文 化 、 公 共 衞 生 等 事 宜 的 合 作 , 與 外 國 簽 署 了 20 項 協 議 。 此 外 , 特 區 政 府 在 取 得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權 後 , 與 外 國 簽 署 了 十 份 雙 邊 協 定 , 包 括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、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、 收 回 未 獲 授 權 逗 留 人 士 協 定 、 移 交 被 判 刑 人 士 協 議 和 移 交 逃 犯 協 議 。 年 內 ,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徵 詢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意 見 後 , 決 定 把 香 港 特 區 納 入 四 條 多 邊 國 際 公 約 的 適 用 範 圍 。
香 港 特 區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活 動 , 與 國 際 伙 伴 維 持 密 切 聯 繫 , 有 助 鞏 固 其 國 際 金 融 、 貿 易 、 航 空 及 航 運 中 心 的 地 位 。
多 個 國 家 在 香 港 特 區 設 有 代 表 機 構 , 包 括 57 所 總 領 事 館 、 55 名 名 譽 領 事 和 五 個 獲 官 方 承 認 的 國 際 組 織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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