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
土 地、公 共 工 程 和 公 用 事 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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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 地 註 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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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現 時 是 通 過 土 地 註 冊 處 實 施 的 契 約 註 冊 制 度,為 業 權 提 供 法 律 保 障。土 地 註 冊 處 的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是 根 據 《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》 的 規 定 運 作。《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》 於 一 八 四 四 年 制 定,是 本 地 最 古 老 的 法 例,一 直 沿 用 至 今。現 時 以 註 冊 物 業 作 抵 押 的 物 業 包 括 商 住 物 業,貸 款 額 約 一 萬 億 元。二 零 零 四 年 內 共 有 124 253 宗 事 項 註 冊。

土 地 註 冊 處 約 有 500 名 員 工,轄 下 設 有 市 區 土 地 註 冊 處,為 港 島 及 九 龍 的 市 民 提 供 服 務;八 個 新 界 分 區 辦 事 處;一 個 文 件 影 像 中 心,為 所 有 辦 事 處 提 供 服 務;以 及 一 個 業 權 報 告 辦 事 處。土 地 註 冊 處 負 責 為 影 響 土 地 的 文 件 註 冊,並 且 備 存 土 地 記 錄 供 市 民 查 閱。土 地 註 冊 處 按 營 運 基 金 方 式 運 作,須 從 收 費 取 得 的 收 益 支 付 運 作 成 本,並 須 在 改 善 服 務 方 面 投 放 資 金。

根 據 《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》,影 響 土 地 的 文 件 在 法 律 上 的 優 先 次 序,須 按 照 其 各 自 註 冊 日 期 的 先 後 而 定。註 冊 並 非 強 制 規 定,但 可 以 保 障 土 地 權 益,因 此,市 民 大 都 為 有 關 事 項 註 冊。

土 地 文 件 有 一 定 的 註 冊 程 序。市 民 須 把 文 件 連 同 載 有 文 件 主 要 資 料 的 註 冊 摘 要 交 給 有 關 的 土 地 註 冊 處,並 繳 付 註 冊 費。其 後,註 冊 處 會 把 相 關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資 料 記 入 電 腦 化 的 土 地 登 記 冊,並 以 掃 描 方 法 把 已 註 冊 的 土 地 文 件 的 電 子 影 像 儲 存 在 光 碟 內。

由 政 府 契 約 批 出 的 日 期 起,該 契 約 所 涉 物 業 的 一 切 交 易 記 錄 均 載 於 土 地 登 記 冊 上。市 民 只 須 繳 付 費 用,便 可 在 各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查 冊 辦 事 處 查 閱 這 些 登 記 冊、註 冊 摘 要 及 有 關 的 土 地 文 件。通 過 直 接 查 冊 服 務 和 跨 區 查 冊 服 務,用 戶 只 需 在 其 辦 公 室 而 市 民 則 可 在 各 土 地 註 冊 處 查 冊 辦 事 處,便 可 查 閱 全 港 的 物 業 資 料。

土 地 註 冊 處 現 正 推 行 策 略 計 劃,以 便 為 業 權 提 供 更 佳 保 障 和 進 一 步 提 高 服 務 效 率。該 計 劃 包 括 重 組 該 處 的 營 運 模 式 及 架 構,並 引 進 新 的 資 訊 科 技 和 制 定 新 法 例。

策 略 計 劃 的 第 一 期 項 目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展 開。有 關 《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》 的 修 訂 獲 得 通 過 後,該 處 即 可 策 劃 主 要 的 組 織 架 構 改 革。按 照 上 述 修 訂 條 例,該 處 會 提 供 全 港 性 的 統 一 註 冊 和 資 訊 服 務,取 代 市 區 和 新 界 的 分 區 辦 事 處。這 項 改 革 會 由 嶄 新 的 資 訊 科 技 系 統,即 “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” 提 供 支 援。“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” 的 主 要 開 發 工 作 已 完 成,系 統 的 測 試 工 作 也 於 年 內 進 行。預 期 “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” 會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投 入 運 作。土 地 註 冊 處 會 引 進 多 項 改 善 服 務 措 施 以 提 高 服 務 質 素,包 括 縮 短 處 理 業 務 的 時 間、通 過 互 聯 網 提 供 快 捷 的 查 冊 服 務、引 進 方 便 的 一 站 式 櫃 位 服 務 及 提 供 可 以 支 援 中 文 的 設 施。

策 略 計 劃 的 另 一 期 項 目 是 引 進 土 地 業 權 註 冊。現 行 的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自 一 八 四 四 年 一 直 沿 用 至 今。為 使 香 港 的 土 地 註 冊 制 度 能 夠 與 大 部 分 實 施 土 地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的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看 齊,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《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》,該 條 例 草 案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獲 得 通 過。條 例 草 案 獲 通 過 可 肯 定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將 會 在 香 港 實 施。業 權 註 冊 除 了 可 以 加 強 對 業 主 和 置 業 人 士 的 保 障 外,也 可 提 高 物 業 轉 易 的 效 率。業 權 註 冊 記 錄 也 得 到 一 項 彌 償 計 劃 作 保 證,對 欺 詐 或 出 錯 的 個 案 提 供 更 大 保 障。然 而,在 實 施 業 權 註 冊 前,土 地 註 冊 處 須 跟 進 和 處 理 大 量 準 備 工 作,預 期 在 法 例 生 效 前 該 處 需 要 至 少 兩 年 時 間 才 可 完 成 這 些 工 作。此 外,該 處 也 須 進 一 步 開 發 “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”,以 支 援 業 權 註 冊 制 度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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