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
土 地、公 共 工 程 和 公 用 事 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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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 地 徵 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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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 如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( 一 般 因 實 施 工 務 計 劃 ) 而 須 徵 用 私 人 土 地,政 府 可 通 過 磋 商 予 以 收 購 或 根 據 適 用 的 法 例 收 回 物 業。有 關 條 例 規 定,政 府 須 根 據 徵 用 物 業 當 日 的 價 值 及 引 致 的 商 業 損 失 作 出 補 償。如 果 雙 方 未 能 就 補 償 款 額 達 成 協 議,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把 索 償 事 宜 提 交 土 地 審 裁 處 裁 決。除 法 定 補 償 外,政 府 還 實 施 一 項 替 代 性 的 特 惠 分 區 補 償 制 度。該 制 度 為 徵 用 新 界 農 地 簡 化 評 估 的 程 序,使 政 府 能 夠 早 日 發 放 補 償,以 方 便 清 理 土 地。

二 零 零 四 年,政 府 總 共 徵 用 了 84 202 平 方 米 的 私 人 土 地,包 括 83 568 平 方 米 農 地 及 634 平 方 米 屋 地。徵 用 的 土 地 大 多 用 於 進 行 道 路 工 程、河 道 治 理 工 程 和 建 校 工 程。道 路 工 程 包 括 大 嶼 山 東 涌 路 改 善 工 程、粉 嶺 軍 地 北 的 道 路 改 善 工 程、在 西 貢 沙 角 尾 村 興 建 新 的 通 路、為 長 洲 舊 墟 的 現 有 道 路 進 行 改 善 工 程,以 及 在 梅 窩 鹿 地 塘 興 建 緊 急 車 輛 通 道。河 道 治 理 工 程 則 包 括 在 沙 埔 村 進 行 河 道 修 復 工 程,以 及 在 元 朗 上 章 圍 進 行 防 洪 工 程。建 校 工 程 包 括 在 上 水 第 31 區 興 建 兩 所 學 校,以 及 在 元 朗 第 13 區 興 建 三 所 學 校。年 內,政 府 因 徵 用 土 地 而 支 付 的 補 償 款 額 為 6.2 億 元。

地 政 總 署 也 為 市 區 重 建 局 和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進 行 收 地 工 作,以 便 落 實 市 區 重 建 計 劃。年 內,當 局 為 多 個 地 點,即 旺 角、油 麻 地、大 角 咀、深 水 埗、灣 仔、堅 尼 地 城、荃 灣 及 尖 沙 咀 受 11 項 市 區 重 建 計 劃 影 響 而 須 收 回 的 86 項 物 業,合 共 支 付 了 6,460 萬 元 補 償。

此 外,地 政 總 署 繼 續 為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進 行 收 地 和 清 理 土 地 的 工 作,以 落 實 各 項 新 的 鐵 路 工 程。截 至 年 底,當 局 為 西 鐵 工 程 及 東 鐵 支 線 工 程 ( 包 括 上 水 至 落 馬 洲 支 線 和 紅 磡 至 尖 沙 咀 線 ) 分 別 支 付 了 7,900 萬 元 和 2,600 萬 元 補 償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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