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2004
土 地、公 共 工 程 和 公 用 事 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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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 行 管 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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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 據 《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》,任 何 人 不 得 在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內 進 行 或 繼 續 進 行 發 展,除 非 該 項 發 展 用 途,在 有 關 中 期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或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刊 憲 之 前 已 經 存 在,或 是 有 關 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或 取 而 代 之 的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所 准 許 的,又 或 已 獲 得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的 規 劃 許 可。任 何 不 符 合 這 些 準 則 的 發 展,均 屬 違 例 發 展,規 劃 署 會 向 違 例 者 採 取 執 行 管 制 和 檢 控 行 動。目 前,發 展 審 批 地 區 圖 或 取 而 代 之 的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所 涵 蓋 的 鄉 郊 地 區 土 地 約 有 19 764 公 頃。

規 劃 事 務 監 督 可 向 土 地 的 擁 有 人、佔 用 人 及 / 或 負 責 人 發 出 法 定 通 知 書,要 求 他 們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停 止 進 行 未 獲 規 劃 許 可 的 違 例 發 展,或 把 土 地 恢 復 至 進 行 違 例 發 展 前 的 狀 況。假 如 有 關 人 士 不 遵 循 通 知 書 的 規 定,即 屬 違 法。

二 零 零 四 年,當 局 在 鄉 郊 地 區 發 現 的 違 例 發 展 新 個 案 共 有 280 宗,大 部 分 均 與 露 天 存 放 車 輛、貨 櫃、建 築 機 械 / 材 料,以 及 開 設 工 場 和 貨 櫃 車 / 拖 架 停 放 場 有 關。規 劃 署 署 長 已 就 277 宗 個 案 發 出 1 303 封 警 告 信,就 164 宗 個 案 發 出 1 100 份 強 制 執 行 通 知 書,並 就 113 宗 個 案 發 出 667 份 完 成 規 定 事 項 通 知 書。檢 控 行 動 方 面,有 12 宗 個 案 的 19 名 被 告 被 定 罪,須 繳 交 罰 款 由 1,856 元 至 102,000 元 不 等,平 均 罰 款 額 為 30,419 元。年 內,當 局 採 取 各 種 強 制 執 行 行 動 後,有 179 宗 涉 及 39 公 頃 土 地 的 違 例 發 展 已 停 止 進 行,而 通 過 規 劃 許 可 申 請 制 度,另 有 104 宗 違 例 發 展 受 到 規 限,當 中 涉 及 49 公 頃 土 地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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