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 行 的 《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》 最 初 在 一 九 三 九 年 制 定。為 配
合 香 港 社 會 和 經 濟 環 境 不 斷 改 變 而 產 生 的 要 求,這 條 例 必 須 不 時 修 訂。
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把 《 2003 年 城 市 規 劃 ( 修 訂 )
條 例 草 案 》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。該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,是 簡 化 制 訂 圖 則 和 規 劃
許 可 審 批 的 程 序,使 規 劃 制 度 更 公 開 透 明,並 加 強 新 界 鄉 郊 地 區 的 強 制 執 行 規
劃 管 制 行 動。立 法 會 其 後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七 日 通 過 該 條 例 草 案。《 2004 年 城
市 規 劃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刊 登 憲 報,並 將 於 房 屋
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在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中 所 指 定 的 日 期 開 始 生 效。《 2004 年 城 市
規 劃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的 資 料 小 冊 子 可 向 規 劃 署 的 規 劃 資 料 查 詢 處 索 取,或 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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