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特 区 是 一 个 自 由 港 , 对 进 出 口 文 件 设 定 了 适 切 而 恰 当 的 规 定 , 务 求 便 利 合 法 贸 易 。 大 部 分 产 品 进 出 本 港 , 均 无 须 领 取 许 可 证 。 产 品 如 须 申 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或 通 知 书 , 也 只 是 为 了 使 香 港 履 行 国 际 义 务 , 以 及 为 了 保 障 公 众 衞 生 安 全 、 保 护 环 境 、 维 护 知 识 产 权 , 或 确 保 香 港 能 继 续 获 取 高 科 技 技 术 和 产 品 。
香 港 特 区 实 施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, 目 的 是 方 便 本 港 货 品 出 口 往 海 外 市 场 。 工 业 贸 易 署 负 责 管 理 这 个 制 度 , 并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。 另 外 , 政 府 又 指 定 五 家 机 构 , 即 香 港 总 商 会 、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、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、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和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,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。
政 府 电 子 贸 易 服 务
为 了 保 持 香 港 作 为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的 竞 争 力 , 政 府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起 推 出 “ 政 府 电 子 贸 易 服 务 ” , 为 贸 易 界 提 供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某 些 与 贸 易 有 关 文 件 的 平 台 , 让 他 们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和 合 乎 环 保 的 方 式 履 行 法 律 责 任 。
自 二 零 零 零 年 起 , 政 府 逐 步 规 定 业 界 必 须 以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常 用 的 贸 易 文 件 , 最 新 纳 入 规 定 的 文 件 是 船 运 货 物 舱 单 ,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实 施 。 通 过 电 子 方 式 提 交 的 贸 易 文 件 数 量 持 续 上 升 ,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1 610 万 份 增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2 150 万 份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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