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 匯 基 金 根 據 一 九 三 五 年 的 《 貨 幣 條 例 》 ( 現 已 易 名 為 《 外 匯 基 金 條 例 》 ) 設 立 。 自 成 立 以 來 , 外 匯 基 金 一 直 擔 當 支 持 發 行 香 港 銀 行 紙 幣 的 角 色 。 一 九 七 六 年 , 用 作 支 持 已 發 行 硬 幣 的 資 產 及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中 的 大 部 分 外 幣 資 產 均 轉 撥 外 匯 基 金 , 外 匯 基 金 的 功 能 因 而 擴 大 。 另 一 方 面 , 為 了 集 中 管 理 政 府 的 金 融 資 產 , 政 府 開 始 把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中 的 財 政 儲 備 ( 營 運 資 金 除 外 ) 轉 撥 外 匯 基 金 。 通 過 是 項 轉 撥 , 政 府 大 部 分 的 金 融 資 產 均 存 放 於 外 匯 基 金 。 一 九 七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硬 幣 發 行 基 金 與 外 匯 基 金 合 併 。
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前 , 財 政 儲 備 以 存 款 形 式 存 入 外 匯 基 金 , 由 外 匯 基 金 向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支 付 存 款 的 市 場 利 息 。 由 於 過 去 多 年 官 方 儲 備 大 幅 增 加 , 政 府 決 定 存 放 在 外 匯 基 金 的 財 政 儲 備 應 致 力 取 得 較 高 的 長 期 實 質 回 報 率 。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, 存 放 於 外 匯 基 金 的 財 政 儲 備 的 回 報 與 外 匯 基 金 的 整 體 回 報 掛 鈎 。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成 立 後 , 土 地 基 金 信 託 的 資 產 撥 歸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所 有 。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財 政 司 司 長 為 接 管 、 持 有 和 管 理 土 地 基 金 的 公 職 人 員 , 而 該 基 金 則 成 為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財 政 儲 備 的 一 部 分 。 其 後 , 臨 時 立 法 會 根 據 《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》 第 29 條 制 定 和 通 過 決 議 , 成 立 土 地 基 金 。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, 金 管 局 根 據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指 示 , 把 土 地 基 金 作 為 獨 立 的 投 資 組 合 來 管 理 。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起 , 土 地 基 金 本 身 雖 然 仍 是 獨 立 的 政 府 基 金 , 但 資 產 則 併 入 外 匯 基 金 , 作 為 外 匯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的 一 部 分 來 管 理 。
土 地 基 金 將 繼 續 按 照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的 臨 時 立 法 會 決 議 來 管 理 。 在 財 政 司 司 長 按 該 決 議 的 條 款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後 , 土 地 基 金 的 全 部 資 產 與 財 政 儲 備 一 併 存 入 外 匯 基 金 以 求 得 到 與 外 匯 基 金 同 樣 的 回 報 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立 法 會 根 據 《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》 提 出 和 通 過 決 議 , 授 權 把 1,200 億 元 從 土 地 基 金 轉 撥 入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內 , 以 應 付 政 府 開 支 的 需 要 。 立 法 會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通 過 類 似 的 決 議 , 授 權 政 府 從 土 地 基 金 轉 撥 400 億 元 至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。 根 據 《 外 匯 基 金 條 例 》 , 外 匯 基 金 的 主 要 法 定 職 責 是 影 響 港 元 的 匯 價 。 《 1992 年 外 匯 基 金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通 過 擴 大 外 匯 基 金 的 功 能 , 賦 予 另 一 項 任 務 , 就 是 維 持 穩 定 健 全 的 貨 幣 金 融 體 系 , 從 而 保 持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。
金 管 局 負 責 管 理 外 匯 基 金 。 除 了 確 保 外 匯 基 金 履 行 本 身 的 法 定 職 責 外 , 金 管 局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負 責 外 匯 基 金 資 產 的 日 常 管 理 。 這 些 資 產 主 要 投 資 於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的 債 券 與 股 票 市 場 。 為 應 付 政 府 的 運 作 需 要 , 外 匯 基 金 部 分 資 產 也 有 投 資 於 港 元 資 產 。
為 了 保 障 資 本 、 提 供 流 動 資 金 以 維 持 金 融 和 貨 幣 穩 定 , 以 及 取 得 理 想 的 長 期 回 報 , 外 匯 基 金 分 作 兩 個 不 同 的 投 資 組 合 來 管 理 。 其 一 是 支 持 組 合 , 確 保 貨 幣 基 礎 獲 得 高 流 動 性 並 主 要 屬 短 期 的 美 元 債 務 證 券 提 供 十 足 支 持 ; 其 二 是 投 資 組 合 , 為 本 港 市 民 的 長 遠 利 益 保 障 外 匯 基 金 的 價 值 。 外 匯 基 金 的 長 遠 資 產 分 配 策 略 根 據 投 資 基 準 釐 定 , 投 資 基 準 決 定 外 匯 基 金 投 資 於 債 券 及 股 票 的 比 重 , 以 及 整 體 貨 幣 組 合 。 外 匯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投 資 方 式 詳 載 於 金 管 局 年 報 。
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, 外 匯 基 金 資 產 總 值 為 10,619 億 元 , 其 中 外 幣 資 產 佔 9,694 億 元 (1,247 億 美 元 )。 外 匯 基 金 累 計 盈 餘 達 4,236 億 元 。 外 匯 基 金 由 一 九 九 九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財 政 狀 況 載 於 附 錄 。 為 致 力 提 高 透 明 度 和 公 開 更 多 資 料 , 政 府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一 月 起 每 月 公 布 外 幣 資 產 數 字 , 同 時 也 每 月 公 布 外 匯 基 金 資 產 負 債 表 摘 要 及 貨 幣 發 行 局 帳 目 。
另 一 項 與 外 匯 基 金 有 關 的 功 能 是 紙 幣 和 硬 幣 的 發 行 。 面 額 分 別 為 20 元 、 50 元 、 100 元 、 500 元 和 1,000 元 的 銀 行 紙 幣 , 由 本 港 三 家 發 鈔 銀 行 , 即 渣 打 銀 行 、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國 銀 行 ( 香 港 )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發 行 。 發 鈔 銀 行 必 須 按 7.80 的 固 定 匯 率 交 出 無 息 美 元 保 證 才 可 發 行 流 通 紙 幣 , 因 此 外 匯 基 金 享 有 發 鈔 所 得 的 利 潤 。
政 府 通 過 金 管 局 發 行 新 的 十 元 流 通 紙 幣 , 以 及 面 額 分 別 為 十 元 、 五 元 、 兩 元 、 一 元 、 五 角 、 兩 角 和 一 角 的 硬 幣 。 這 些 紙 幣 和 硬 幣 存 量 充 足 , 有 需 要 時 可 注 入 市 場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, 流 通 紙 幣 與 硬 幣 總 值 1,529 億 元 。 三 家 發 鈔 銀 行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發 行 的 新 100 元 及 500 元 銀 行 紙 幣 在 市 面 流 通 後 , 新 的 20 元 、 50 元 及 1,000 元 銀 行 紙 幣 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開 始 在 市 面 流 通 。 新 鈔 票 備 有 劃 一 的 防 偽 特 徵 , 每 種 面 額 均 採 用 劃 一 色 調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