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 行 業
主 要 特 色
香 港 實 行 接 受 存 款 機 構 三 級 制 : 分 別 是 持 牌 銀 行 、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。 根 據 《 銀 行 業 條 例 》 , 這 三 類 機 構 統 稱 為 認 可 機 構 。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是 這 三 類 認 可 機 構 的 發 牌 機 關 。
只 有 持 牌 銀 行 才 可 從 事 全 面 的 銀 行 業 務 , 特 別 是 往 來 與 儲 蓄 帳 戶 業 務 , 以 及 接 受 不 限 數 額 及 存 款 期 的 存 款 。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可 接 受 50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, 存 款 期 不 限 。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只 可 接 受 十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存 款 , 最 初 的 存 款 期 至 少 為 三 個 月 。 不 少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都 是 由 持 牌 銀 行 擁 有 或 與 持 牌 銀 行 有 聯 繫 。
香 港 是 國 際 銀 行 中 心 , 匯 聚 了 世 界 各 地 的 銀 行 機 構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, 香 港 共 有 133 家 持 牌 銀 行 、 40 家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35 家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, 包 括 來 自 31 個 國 家 銀 行 的 業 務 。 這 208 家 認 可 機 構 合 共 經 營 1 285 家 本 地 分 行 , 組 成 龐 大 網 絡 。 此 外 , 境 外 銀 行 在 香 港 設 立 的 代 表 辦 事 處 有 85 家 。 這 些 代 表 辦 事 處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銀 行 業 務 , 主 要 職 能 只 限 於 銀 行 與 香 港 客 戶 之 間 的 聯 繫 工 作 。
截 至 年 底 , 全 港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的 客 戶 存 款 總 額 為 38,660 億 元 , 批 出 的 貸 款 與 墊 款 總 額 為 21,560 億 元 , 而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合 共 的 資 產 總 額 則 達 71,370 億 元 。
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是 十 分 完 善 的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。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屬 單 層 結 算 架 構 , 根 據 這 個 系 統 , 所 有 銀 行 一 律 在 金 管 局 設 有 結 算 帳 戶 , 一 切 支 付 交 易 均 以 即 時 結 算 方 式 在 金 管 局 結 算 帳 戶 過 帳 。 銀 行 可 利 用 所 持 有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, 與 金 管 局 簽 訂 即 日 回 購 協 議 , 獲 取 即 日 流 動 資 金 。
金 管 局 根 據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經 驗 ,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推 出 美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。 該 系 統 讓 參 與 者 在 亞 洲 時 區 內 即 時 結 算 美 元 交 易 , 從 而 減 低 或 消 除 時 差 引 致 的 結 算 風 險 。 這 個 系 統 自 全 面 推 行 以 來 運 作 順 暢 , 參 與 機 構 數 目 日 益 增 加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, 直 接 參 與 機 構 共 68 家 , 間 接 參 與 機 構 共 164 家 。 在 間 接 參 與 的 機 構 中 , 119 家 來 自 海 外 。 該 系 統 每 日 平 均 處 理 5 000 宗 交 易 , 總 值 超 過 55 億 美 元 。
為 進 一 步 鞏 固 本 港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, 金 管 局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推 出 歐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。 該 系 統 所 採 用 的 科 技 與 港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及 美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相 若 , 都 是 建 基 於 同 一 項 基 礎 設 施 , 並 提 供 一 系 列 先 進 精 密 的 結 算 功 能 。 系 統 的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就 歐 元 支 付 進 行 即 時 總 額 結 算 , 以 及 為 歐 元 與 美 元 或 歐 元 與 港 元 的 外 匯 交 易 提 供 同 步 交 收 結 算 服 務 。 這 個 系 統 又 與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聯 網 , 以 便 為 歐 元 債 券 提 供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服 務 和 進 行 回 購 協 議 交 易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, 直 接 參 與 機 構 有 23 家 , 間 接 參 與 機 構 則 有 21 家 , 其 中 11 家 來 自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。 歐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額 為 9.23 億 歐 元 。
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設 立 , 由 金 管 局 負 責 管 理 , 為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, 以 及 私 營 機 構 發 行 的 債 務 證 券 提 供 結 算 和 託 管 服 務 。 系 統 有 172 名 成 員 , 當 中 大 部 分 是 本 港 的 金 融 機 構 。 截 至 年 底 , 經 由 這 個 系 統 託 管 和 結 算 的 債 務 工 具 項 目 共 1 326 宗 , 總 值 相 當 於 2,372 億 元 。 這 個 系 統 除 接 受 港 元 債 務 工 具 外 , 也 接 受 外 幣 債 務 工 具 。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與 銀 行 同 業 支 付 系 統 已 全 面 連 結 , 並 已 經 與 歐 洲 結 算 系 統 及 明 訊 結 算 系 統 等 國 際 中 央 證 券 存 管 機 構 聯 網 , 讓 海 外 投 資 者 也 可 以 買 賣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內 的 證 券 。 此 外 ,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已 經 與 澳 洲 、 新 西 蘭 和 大 韓 民 國 的 地 區 中 央 證 券 存 管 機 構 聯 網 。
通 過 與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建 立 的 直 接 聯 繫 ,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讓 系 統 成 員 能 就 美 元 及 歐 元 證 券 實 現 貨 銀 兩 訖 結 算 , 從 而 提 高 結 算 效 率 , 並 消 除 結 算 風 險 。 這 個 聯 網 安 排 也 有 助 即 日 回 購 自 動 進 行 , 為 美 元 及 歐 元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系 統 的 參 與 者 提 供 即 日 流 動 資 金 。
為 致 力 進 一 步 消 除 結 算 風 險 , 金 管 局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採 取 措 施 便 利 港 元 被 納 入 持 續 聯 繫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, 從 而 提 供 額 外 途 徑 , 讓 外 匯 交 易 結 算 及 交 收 可 安 全 而 有 效 率 地 進 行 。 該 系 統 是 處 理 跨 境 外 匯 交 易 的 全 球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。 港 元 獲 納 入 持 續 聯 繫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後 , 涉 及 港 元 的 外 匯 交 易 可 通 過 該 系 統 同 步 交 收 結 算 , 因 而 消 除 這 些 交 易 的 結 算 風 險 。
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
金 管 局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四 月 成 立 。 《 1992 年 外 匯 基 金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就 金 管 局 的 設 立 作 出 規 定 。
金 管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包 括 : 在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的 架 構 內 , 通 過 外 匯 基 金 的 穩 健 管 理 、 貨 幣 政 策 操 作 及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, 維 持 貨 幣 穩 定 ; 通 過 規 管 銀 行 業 務 和 接 受 存 款 業 務 , 以 及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, 促 進 銀 行 體 系 的 安 全 和 穩 定 ; 以 及 促 進 金 融 體 系 ( 尤 其 是 支 付 和 結 算 安 排 ) 的 效 率 、 健 全 性 與 發 展 。
金 管 局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架 構 中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, 但 無 須 按 照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件 招 聘 職 員 , 從 而 吸 引 具 備 適 當 經 驗 及 金 融 知 識 的 專 才 。 金 管 局 的 職 員 薪 酬 及 營 運 經 費 , 直 接 由 外 匯 基 金 而 非 從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支 付 。 金 管 局 須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, 而 外 匯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則 就 外 匯 基 金 管 理 事 宜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供 意 見 。
金 管 局 就 政 策 事 宜 定 期 諮 詢 銀 行 業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諮 詢 委 員 會 。 這 兩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都 是 根 據 《 銀 行 業 條 例 》 成 立 ,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, 成 員 來 自 銀 行 業 及 其 他 有 關 專 門 行 業 ,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的 授 權 委 任 。
《 銀 行 業 條 例 》 為 監 管 香 港 銀 行 業 提 供 法 律 基 礎 。 根 據 《 銀 行 業 條 例 》 , 金 管 局 是 發 牌 機 關 , 負 責 向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發 給 和 撤 銷 認 可 資 格 , 並 負 責 批 准 和 撤 銷 貨 幣 經 紀 核 准 牌 照 。 金 管 局 致 力 使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。 金 管 局 的 目 標 是 制 定 審 慎 的 監 管 制 度 , 一 方 面 維 持 銀 行 體 系 的 整 體 穩 定 與 有 效 運 作 , 另 一 方 面 則 提 供 適 當 空 間 讓 認 可 機 構 靈 活 作 出 商 業 決 定 。 香 港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制 度 完 全 符 合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管 委 員 會 頒 布 的 《 有 效 監 管 銀 行 業 的 主 要 原 則 》 。
金 管 局 的 監 管 政 策 採 用 “ 持 續 監 管 ” 模 式 , 通 過 多 種 不 同 的 方 法 , 包 括 現 場 審 查 、 非 現 場 審 查 、 審 慎 監 管 會 議 、 與 外 聘 審 計 師 合 作 , 以 及 與 董 事 會 成 員 會 面 等 , 持 續 監 管 認 可 機 構 。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開 始 , 金 管 局 對 所 有 認 可 機 構 推 行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監 管 制 度 。 這 套 制 度 側 重 於 評 估 認 可 機 構 涉 及 的 各 類 風 險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, 以 及 內 部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的 質 素 。 金 管 局 對 認 可 機 構 進 行 現 場 審 查 時 , 一 般 會 集 中 於 風 險 較 高 的 環 節 。
在 國 際 層 面 , 金 管 局 繼 續 積 極 促 進 香 港 與 區 內 各 中 央 銀 行 的 合 作 ,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要 通 過 參 與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註 六 進 行 。 這 個 會 議 的 活 動 包 括 監 管 事 項 的 聯 絡 和 合 作 、 金 融 市 場 和 基 礎 設 施 的 發 展 , 以 及 中 央 銀 行 運 作 的 各 個 範 疇 。 金 管 局 現 正 擔 任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轄 下 金 融 市 場 工 作 小 組 主 席 , 並 繼 續 參 與 各 個 地 區 及 國 際 銀 行 監 管 組 織 , 包 括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管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主 要 監 管 原 則 聯 絡 小 組 、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轄 下 的 銀 行 監 管 工 作 小 組 、 離 岸 銀 行 監 管 機 構 組 織 , 以 及 東 南 亞 新 西 蘭 澳 洲 中 央 銀 行 組 織 舉 辦 的 銀 行 監 管 機 構 會 議 。 為 推 動 區 內 銀 行 業 監 管 方 面 的 培 訓 工 作 , 金 管 局 與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轄 下 的 金 融 穩 定 研 究 中 心 合 作 , 積 極 為 區 內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機 構 舉 辦 研 討 會 。 此 外 , 香 港 也 是 跨 政 府 組 織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及 亞 洲 / 太 平 洋 反 清 洗 黑 錢 組 織 的 活 躍 成 員 。 這 些 組 織 的 宗 旨 是 發 展 和 推 廣 有 關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的 法 制 、 執 法 和 金 融 監 管 政 策 。
近 期 發 展
為 符 合 有 關 嚴 格 遵 照 國 際 規 管 標 準 的 政 策 , 金 管 局 承 諾 按 照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管 委 員 會 所 定 的 時 間 表 ,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在 本 港 落 實 該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新 資 本 充 足 架 構 ( 一 般 稱 為 《 資 本 協 定 二 》 )。 鑑 於 《 資 本 協 定 二 》 內 容 繁 複 , 金 管 局 一 直 與 業 界 緊 密 合 作 , 以 確 保 實 施 模 式 既 實 際 又 適 合 香 港 。 《 資 本 協 定 二 》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公 布 後 , 金 管 局 在 同 年 第 三 季 就 一 套 詳 細 的 推 行 建 議 諮 詢 公 眾 。 銀 行 業 表 示 支 持 , 認 為 建 議 以 務 實 方 法 在 香 港 實 施 新 標 準 。 金 管 局 明 白 在 監 管 工 作 方 面 取 得 跨 境 合 作 對 實 施 《 資 本 協 定 二 》 的 重 要 性 , 因 此 會 繼 續 與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聯 繫 , 就 有 關 的 實 際 事 宜 交 流 意 見 和 經 驗 。
金 管 局 繼 續 致 力 加 強 有 關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的 規 管 架 構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, 金 管 局 發 出 法 定 指 引 及 《 闡 釋 備 註 》 , 以 補 足 現 行 《 防 止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指 引 》 。 該 補 充 指 引 收 納 這 方 面 的 最 新 國 際 標 準 。 《 闡 釋 備 註 》 由 金 管 局 與 銀 行 業 合 作 制 定 , 為 認 可 機 構 提 供 有 關 落 實 補 充 指 引 所 載 規 定 的 實 際 指 引 。
二 零 零 四 年 , 金 管 局 與 證 監 會 繼 續 就 推 行 新 的 證 券 規 管 制 度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。 新 制 度 的 目 的 之 一 , 是 維 持 證 券 市 場 內 銀 行 與 非 銀 行 金 融 中 介 機 構 之 間 的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。 年 內 , 該 兩 個 規 管 機 構 按 照 諒 解 備 忘 錄 所 載 的 安 排 , 舉 行 了 五 次 會 議 。 金 管 局 與 證 監 會 亦 互 相 借 調 職 員 , 以 促 進 知 識 傳 授 和 經 驗 交 流 。 根 據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的 過 渡 安 排 , 當 作 有 註 冊 資 格 的 認 可 機 構 , 如 打 算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後 繼 續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, 則 須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遞 交 成 為 註 冊 機 構 的 過 渡 申 請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, 在 90 家 當 作 有 註 冊 資 格 的 認 可 機 構 中 , 有 21 家 已 根 據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註 冊 為 註 冊 機 構 , 另 有 其 他 七 家 ( 新 註 冊 的 ) 認 可 機 構 註 冊 為 註 冊 機 構 , 而 金 管 局 已 就 這 些 認 可 機 構 的 99 名 主 管 人 員 ( 負 責 監 管 與 證 券 有 關 的 活 動 ) 給 予 同 意 。 金 管 局 供 公 眾 查 閱 的 電 子 記 錄 冊 迄 今 已 記 錄 認 可 機 構 逾 二 萬 名 證 券 業 務 人 員 的 姓 名 和 資 料 。 金 管 局 有 一 組 專 責 執 法 工 作 的 人 員 , 負 責 處 理 認 可 機 構 與 證 券 有 關 且 可 能 令 人 關 注 到 紀 律 問 題 的 事 件 。 金 管 局 採 用 了 與 證 監 會 一 致 的 執 法 方 針 , 以 確 保 對 註 冊 機 構 的 人 士 及 主 管 人 員 採 取 行 動 時 , 所 依 據 的 標 準 與 證 監 會 就 持 牌 人 所 採 用 的 相 同 。
金 管 局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推 出 改 革 方 案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, 金 管 局 繼 續 推 行 改 革 方 案 的 政 策 措 施 。 有 關 落 實 擬 議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的 條 例 草 案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, 而 香 港 存 款 保 障 委 員 會 已 於 同 年 七 月 成 立 , 以 監 督 設 立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的 工 作 。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設 立 , 讓 認 可 機 構 可 共 用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信 貸 資 料 。 商 業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的 設 立 , 為 本 港 銀 行 業 基 建 增 添 一 項 重 要 的 設 施 。 該 資 料 庫 有 助 加 強 認 可 機 構 的 信 貸 風 險 管 理 , 並 有 助 信 譽 良 好 的 中 小 型 企 業 獲 得 銀 行 融 資 。
由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下 半 年 舉 報 的 懷 疑 自 動 櫃 員 機 讀 卡 騙 案 不 斷 增 加 , 金 管 局 與 銀 行 業 和 香 港 警 務 處 緊 密 合 作 , 以 推 行 打 擊 這 類 騙 案 的 措 施 。 金 管 局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的 通 告 中 建 議 採 取 有 關 措 施 。 到 了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中 , 本 港 所 有 自 動 櫃 員 機 都 因 這 些 措 施 而 得 到 充 足 的 保 安 安 排 。 舉 報 的 所 有 自 動 櫃 員 機 騙 案 都 圓 滿 解 決 , 而 且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以 來 沒 有 接 獲 新 案 件 。 為 有 助 防 止 日 後 再 有 自 動 櫃 員 機 騙 案 出 現 , 預 防 自 動 櫃 員 機 騙 案 專 責 小 組 ( 由 銀 行 業 、 香 港 警 務 處 、 自 動 櫃 員 機 網 絡 營 辦 商 及 金 管 局 組 成 ) 已 經 成 立 。 該 小 組 負 責 研 究 額 外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保 安 措 施 , 並 制 訂 客 戶 教 育 計 劃 , 加 深 市 民 對 自 動 櫃 員 機 保 安 措 施 的 認 識 。
此 外 ,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中 以 來 , 有 關 虛 假 銀 行 網 站 及 電 郵 的 舉 報 激 增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, 金 管 局 共 接 獲 42 宗 有 關 虛 假 銀 行 網 站 的 舉 報 。 金 管 局 一 直 認 真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, 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發 出 通 告 , 建 議 各 認 可 機 構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或 之 前 實 行 雙 重 認 證 方 法 , 以 處 理 高 風 險 的 零 售 網 上 銀 行 交 易 , 從 而 進 一 步 加 強 網 上 銀 行 安 全 。 迄 今 墮 入 這 類 偽 冒 電 郵 騙 局 而 蒙 受 經 濟 損 失 的 受 害 人 不 多 。 金 管 局 會 繼 續 與 銀 行 業 和 香 港 警 務 處 合 作 , 通 過 多 種 渠 道 推 行 客 戶 教 育 計 劃 ( 包 括 印 製 教 育 宣 傳 單 張 、 製 作 一 系 列 電 視 和 電 台 節 目 , 以 及 編 製 有 關 網 上 銀 行 安 全 的 電 腦 互 動 節 目 ), 加 深 市 民 對 網 上 銀 行 騙 案 的 認 識 。
金 管 局 的 職 能 之 一 , 是 促 進 和 鼓 勵 認 可 機 構 維 持 正 當 操 守 標 準 和 實 行 良 好 穩 妥 的 業 務 常 規 , 而 這 主 要 是 藉 《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》 執 行 。 《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》 是 由 業 界 組 織 發 出 , 並 獲 金 管 局 認 可 。 守 則 列 出 認 可 機 構 與 個 人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時 必 須 遵 守 的 最 低 標 準 。 二 零 零 二 年 , 業 界 成 立 了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委 員 會 ( 當 中 有 金 管 局 的 代 表 ), 就 《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》 的 釋 義 提 供 指 引 , 並 不 時 檢 討 該 守 則 。
在 發 展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方 面 , 內 地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與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建 立 聯 網 , 以 加 強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跨 境 債 券 結 算 方 面 的 協 調 和 合 作 。 這 是 一 項 單 向 聯 網 , 目 的 是 使 內 地 經 批 准 買 賣 海 外 債 券 的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公 司 成 員 ( 包 括 內 地 的 銀 行 、 信 託 公 司 和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), 通 過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公 司 在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帳 戶 , 結 算 和 持 有 香 港 及 海 外 債 券 。
《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條 例 》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生 效 。 根 據 該 條 例 ,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獲 授 權 指 定 和 監 察 對 香 港 在 貨 幣 或 金 融 方 面 的 穩 定 性 , 或 對 香 港 發 揮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功 能 有 重 要 性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。 該 條 例 亦 對 經 指 定 系 統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交 收 終 局 性 提 供 法 律 依 據 , 保 障 交 收 終 局 性 免 受 破 產 法 例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例 影 響 。 為 此 ,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向 符 合 條 例 指 明 準 則 的 指 定 系 統 發 出 終 局 性 證 明 書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, 已 指 定 的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有 五 個 ( 包 括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、 港 元 結 算 所 自 動 轉 帳 系 統 、 持 續 聯 繫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、 美 元 結 算 所 自 動 轉 帳 系 統 , 以 及 歐 元 結 算 所 自 動 轉 帳 系 統 )。 這 些 系 統 已 各 獲 發 終 局 性 證 明 書 。
證 券 及 期 貨 業
主 要 特 色
香 港 的 證 券 市 場 和 期 貨 市 場 分 別 由 聯 交 所 和 期 交 所 經 營 , 聯 交 所 和 期 交 所 都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。 年 底 時 , 聯 交 所 共 有 490 名 參 與 者 , 期 交 所 則 有 126 名 。
年 底 時 , 有 892 家 公 司 在 聯 交 所 主 板 市 場 上 市 , 總 市 值 為 66,292 億 元 , 年 內 總 集 資 額 為 2,657 億 元 。
二 零 零 四 年 繼 續 有 新 產 品 推 出 。 為 配 合 H 股 市 場 增 長 所 帶 來 的 市 場 需 求 , H 股 指 數 期 權 合 約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推 出 , 以 配 合 H 股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(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推 出 )。 四 隻 H 股 的 額 外 股 票 期 權 及 期 貨 合 約 亦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推 出 。 恒 生 指 數 上 市 基 金 及 i 股 新 華 富 時 A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這 兩 隻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也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。
香 港 交 易 所 的 證 券 交 易 經 第 三 代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進 行 。 該 系 統 提 供 設 施 及 投 資 者 參 與 途 徑 , 讓 證 券 交 易 可 更 易 進 行 。 第 三 代 自 動 對 盤 及 成 交 系 統 自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推 出 以 來 , 連 續 四 年 達 到 100% 不 停 運 作 比 率 的 記 錄 , 為 股 本 證 券 、 債 務 證 券 、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、 單 位 信 託 / 互 惠 基 金 、 衍 生 權 證 及 股 票 掛 鈎 票 據 的 交 易 提 供 電 子 平 台 。
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是 香 港 交 易 所 全 資 擁 有 的 附 屬 公 司 , 負 責 管 理 為 聯 交 所 的 證 券 交 易 而 設 的 第 三 代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。 除 了 經 紀 和 託 管 商 外 , 個 人 投 資 者 也 可 使 用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的 某 些 服 務 , 例 如 投 資 者 可 在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開 立 投 資 者 個 人 戶 口 , 另 行 存 放 其 證 券 。 採 用 開 放 式 架 構 的 第 三 代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利 用 自 動 帳 面 記 錄 系 統 處 理 證 券 交 收 工 作 , 並 連 接 金 融 服 務 網 絡 。 該 網 絡 提 供 可 接 駁 香 港 主 要 金 融 服 務 的 單 一 聯 繫 , 使 直 通 式 金 融 交 易 的 實 行 更 為 方 便 。
香 港 交 易 所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為 其 衍 生 市 場 推 出 衍 生 產 品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, 該 套 綜 合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分 別 取 代 股 票 期 權 及 期 貨 市 場 的 兩 套 系 統 。 衍 生 產 品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所 使 用 的 資 料 庫 及 系 統 基 礎 設 施 , 與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電 子 交 易 系 統 相 同 。 衍 生 產 品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的 推 行 不 但 統 一 衍 生 市 場 的 結 算 安 排 , 而 且 亦 提 升 了 由 交 易 到 結 算 的 運 作 效 率 。
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
當 局 在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條 例 》 制 定 後 ,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五 月 成 立 證 監 會 。 這 標 誌 着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改 革 的 首 個 重 要 里 程 , 也 落 實 了 證 券 業 檢 討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五 月 提 出 的 其 中 一 項 最 重 要 的 建 議 。
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, 條 例 闡 明 證 監 會 的 規 管 目 標 包 括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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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 持 和 促 進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公 平 性 、 效 率 、 競 爭 力 、 透 明 度 及 秩 序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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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 高 公 眾 對 證 券 期 貨 業 的 運 作 及 功 能 的 了 解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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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 投 資 於 或 持 有 金 融 產 品 的 公 眾 提 供 保 障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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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 量 減 少 在 證 券 期 貨 業 內 的 犯 罪 行 為 及 失 當 行 為 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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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 低 在 證 券 期 貨 業 內 的 系 統 風 險 ; 以 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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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 取 與 證 券 期 貨 業 有 關 的 適 當 步 驟 , 以 協 助 財 政 司 司 長 維 持 香 港 在 金 融 方 面 的 穩 定 性 。 |
證 監 會 是 不 隸 屬 於 政 府 架 構 的 獨 立 法 定 組 織 , 負 責 監 管 香 港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, 證 監 會 董 事 局 共 有 12 名 董 事 ( 其 中 五 名 為 執 行 董 事 , 其 中 一 人 同 時 兼 任 企 業 融 資 部 執 行 董 事 及 營 運 總 裁 ), 全 部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。 政 府 並 不 參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的 日 常 規 管 。
證 監 會 的 經 費 由 市 場 承 擔 。 由 一 九 九 三 年 起 , 證 監 會 再 沒 有 向 政 府 申 請 撥 款 。 證 監 會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年 度 營 運 開 支 ( 包 括 折 舊 ) 經 修 訂 的 預 算 為 4.77 億 元 。
證 監 會 向 所 屬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徵 詢 有 關 政 策 的 意 見 。 諮 詢 委 員 會 共 有 三 名 證 監 會 執 行 董 事 及 11 名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的 獨 立 成 員 。 獨 立 成 員 代 表 不 同 的 市 場 使 用 者 ,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。
證 監 會 能 夠 行 使 的 權 力 受 法 律 制 衡 , 例 如 有 關 人 士 可 就 證 監 會 的 各 類 決 定 , 向 由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擔 任 主 席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審 裁 處 提 出 上 訴 。 另 一 方 面 , 證 監 會 程 序 覆 檢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成 立 , 負 責 持 續 檢 討 證 監 會 在 內 部 運 作 程 序 方 面 是 否 公 平 和 貫 徹 一 致 。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。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公 布 覆 檢 委 員 會 的 第 三 份 周 年 報 告 。 該 報 告 認 為 , 一 般 而 言 , 證 監 會 在 處 理 個 案 時 已 遵 守 內 部 程 序 , 而 證 監 會 的 運 作 程 序 沒 有 嚴 重 的 不 足 之 處 。 覆 檢 委 員 會 建 議 證 監 會 在 某 些 方 面 作 出 改 善 。 證 監 會 已 積 極 回 應 有 關 建 議 。
證 監 會 的 工 作 大 致 上 包 括 中 介 人 的 發 牌 、 監 督 和 監 察 ; 單 位 信 託 、 互 惠 基 金 和 其 他 集 體 投 資 產 品 在 公 開 發 售 方 面 的 規 管 ; 併 購 和 其 他 企 業 活 動 的 規 管 ; 在 雙 重 存 檔 制 度 下 就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的 申 請 人 及 發 行 人 規 管 上 市 的 事 宜 ; 市 場 、 交 易 所 及 結 算 公 司 的 監 察 ; 證 券 法 例 和 規 則 的 執 行 ; 以 及 投 資 者 教 育 。
截 至 年 底 , 本 港 有 22 373 名 持 牌 人 ( 包 括 證 券 經 紀 行 、 期 貨 交 易 商 、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人 及 其 代 表 等 ) 及 97 家 註 冊 機 構 ( 例 如 銀 行 ), 從 事 證 券 及 期 貨 交 易 和 就 證 券 及 期 貨 提 供 意 見 等 受 規 管 的 活 動 。
證 監 會 一 向 視 投 資 者 教 育 為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首 要 工 作 。 年 內 , 證 監 會 製 作 了 一 輯 有 關 投 資 顧 問 服 務 及 專 門 性 產 品 的 雜 誌 式 電 視 節 目 “ 認 識 心 ‘ 投 ’ 好 ── 股 票 以 外 的 財 富 管 理 系 列 ” , 並 與 香 港 電 台 聯 合 製 作 一 輯 有 關 股 票 投 資 多 個 不 同 課 題 的 “ 投 資 本 色 ” 電 視 節 目 。 證 監 會 亦 與 香 港 電 台 及 救 世 軍 攜 手 合 作 , 製 作 了 一 輯 名 為 “ 耆 智 理 財 ”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電 台 節 目 。
年 內 , 證 監 會 設 立 “ 精 明 投 資 者 大 獎 ” , 以 鼓 勵 公 眾 向 監 管 機 構 舉 報 金 融 騙 案 。 證 監 會 亦 繼 續 每 月 刊 登 “ 慧 博 士 ” 專 欄 , 與 投 資 者 討 論 重 要 的 投 資 課 題 及 監 管 理 念 。 年 內 , 該 專 欄 涵 蓋 不 同 的 課 題 , 例 如 投 資 新 股 、 概 念 股 、 認 股 證 、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, 以 及 持 有 和 買 賣 香 港 股 票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。
證 監 會 亦 備 存 “ 無 牌 公 司 及 欺 詐 網 站 名 單 ” , 公 布 可 疑 “ 鍋 爐 室 ” 經 營 者 、 欺 詐 網 站 ( 例 如 偽 冒 網 站 ) 及 偽 冒 電 子 郵 件 的 名 稱 , 以 提 高 投 資 者 的 警 覺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, 證 監 會 推 出 新 的 機 構 網 站 (www.sfc.hk) 及 網 上 投 資 者 資 源 中 心 (www.eirc.hk), 為 市 場 人 士 及 投 資 者 提 供 監 管 和 教 育 方 面 的 更 多 資 料 。
一 如 過 往 數 年 , 證 監 會 為 中 學 的 經 濟 科 、 商 科 及 相 關 科 目 的 教 師 舉 辦 一 連 串 投 資 者 教 育 工 作 坊 , 以 輔 助 他 們 的 教 學 工 作 。 此 外 , 證 監 會 首 次 與 嶺 南 大 學 為 本 科 生 合 辦 學 分 制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課 程 。
證 監 會 繼 續 積 極 參 與 對 外 關 係 及 國 際 活 動 。 年 內 , 證 監 會 與 印 度 尼 西 亞 財 政 部 資 本 巿 場 監 察 局 和 泰 國 證 券 及 交 易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就 建 立 彼 此 之 間 的 規 管 合 作 簽 訂 意 向 書 , 以 期 就 涉 及 受 規 管 基 金 的 跨 境 交 易 及 監 察 事 宜 加 強 合 作 。 證 監 會 亦 與 菲 律 賓 證 券 及 交 易 委 員 會 簽 訂 諒 解 備 忘 錄 , 以 確 立 一 個 互 助 框 架 , 促 進 彼 此 之 間 的 信 息 互 換 , 務 求 達 致 更 有 效 的 市 場 規 管 。
證 監 會 繼 續 參 與 國 際 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組 織 的 工 作 ,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以 來 一 直 擔 任 該 組 織 技 術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。 鑑 於 有 效 識 別 客 戶 程 序 的 重 要 性 , 並 為 配 合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有 關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的 新 修 訂 《 四 十 項 建 議 》 , 技 術 委 員 會 採 納 有 關 證 券 業 識 別 客 戶 身 分 及 實 益 擁 有 權 的 原 則 的 聲 明 (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獲 會 長 委 員 會 通 過 ), 代 表 全 球 證 券 監 管 機 構 恪 守 證 券 業 客 戶 識 別 方 面 的 完 善 標 準 。
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,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技 術 委 員 會 與 十 國 集 團 國 家 轄 下 的 中 央 銀 行 的 支 付 及 結 算 系 統 委 員 會 聯 合 發 表 題 為 《 適 用 於 中 央 結 算 對 手 的 建 議 準 則 》 的 報 告 。 該 報 告 詳 盡 地 就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內 的 中 央 結 算 對 手 的 風 險 管 理 , 列 出 有 關 的 各 項 準 則 。 證 監 會 曾 參 與 證 券 交 收 系 統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, 而 該 專 責 小 組 是 由 技 術 委 員 會 和 支 付 及 結 算 系 統 委 員 會 共 同 設 立 , 負 責 制 訂 該 等 準 則 。
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發 表 了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的 《 操 守 準 則 的 基 本 原 則 》 。 該 基 本 原 則 的 目 的 是 通 過 維 持 評 級 程 序 的 廉 潔 穩 健 , 從 而 加 強 對 投 資 者 的 保 障 。 證 監 會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證 監 會 組 織 技 術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專 責 小 組 , 而 該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制 定 基 本 原 則 。
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及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
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一 直 是 本 港 規 管 證 券 市 場 架 構 的 重 要 部 分 。 審 裁 處 根 據 《 證 券 ( 內 幕 交 易 ) 條 例 》 設 立 , 專 門 調 查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轉 介 而 懷 疑 涉 及 內 幕 交 易 的 個 案 。 自 一 九 九 四 年 開 始 運 作 以 來 , 審 裁 處 審 結 了 16 宗 個 案 。
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後 ,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即 由 新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取 代 。 新 成 立 的 審 裁 處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涵 蓋 內 幕 交 易 及 其 他 五 種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( 包 括 虛 假 交 易 、 操 控 價 格 、 披 露 關 於 受 禁 交 易 的 資 料 、 披 露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以 誘 使 進 行 交 易 , 以 及 操 縱 證 券 市 場 )。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根 據 民 事 舉 證 準 則 裁 定 個 案 , 並 可 施 加 各 種 民 事 制 裁 , 例 如 命 令 就 獲 取 的 利 潤 繳 付 款 項 、 禁 止 買 賣 受 證 監 會 規 管 的 金 融 產 品 , 以 及 取 消 某 人 在 公 司 中 出 任 董 事 或 參 與 管 理 工 作 的 資 格 。
市 場 失 當 行 為 審 裁 處 就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發 生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進 行 研 訊 。 內 幕 交 易 審 裁 處 仍 然 保 留 , 以 便 對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之 前 發 生 的 內 幕 交 易 個 案 進 行 研 訊 。
除 可 進 行 民 事 法 律 程 序 外 ,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還 可 遭 刑 事 檢 控 , 一 經 定 罪 可 施 加 更 為 嚴 厲 的 刑 罰 , 包 括 監 禁 長 達 十 年 或 罰 款 高 達 1,000 萬 元 。
近 期 發 展
政 府 聯 同 證 監 會 致 力 為 引 入 新 的 金 融 產 品 並 為 本 港 的 中 介 團 體 繼 續 提 供 有 利 環 境 。
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, 證 監 會 在 徵 詢 市 場 意 見 後 發 表 了 《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守 則 》 。 年 內 , 證 監 會 根 據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海 外 房 地 產 投 資 專 責 小 組 的 建 議 , 着 手 研 究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海 外 物 業 的 建 議 基 準 , 以 便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第 一 季 諮 詢 公 眾 。
為 使 根 據 《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》 獲 認 可 的 基 金 具 有 更 大 的 投 資 彈 性 , 證 監 會 諮 詢 單 位 信 託 委 員 會 後 , 於 十 一 月 放 寬 有 關 該 類 基 金 不 得 投 資 於 房 地 產 的 限 制 。 在 有 關 限 制 放 寬 後 , 經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屬 於 獲 准 投 資 項 目 。
截 至 年 底 , 證 監 會 已 認 可 13 隻 零 售 對 沖 基 金 , 其 管 理 資 產 為 11.3 億 美 元 。 證 監 會 會 在 本 財 政 年 度 內 檢 討 《 對 沖 基 金 指 引 》 , 以 提 高 對 沖 基 金 的 披 露 水 平 , 並 在 執 行 有 關 指 引 時 提 供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, 例 如 接 納 範 圍 更 廣 的 經 驗 , 作 為 管 理 零 售 對 沖 基 金 的 公 司 的 合 資 格 經 驗 。
為 利 便 香 港 的 歐 洲 基 金 有 秩 序 地 轉 至 可 轉 讓 證 券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III (UCITS III), 證 監 會 建 議 實 施 一 項 中 期 過 渡 安 排 , 以 處 理 轉 為 UCITS III 的 基 金 的 申 請 , 但 有 關 基 金 必 須 向 投 資 者 清 楚 披 露 其 新 的 投 資 特 色 及 風 險 。 證 監 會 會 繼 續 與 基 金 業 緊 密 合 作 , 並 會 推 行 廣 泛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計 劃 和 徵 詢 市 場 對 UCITS III 的 基 金 的 意 見 。
證 監 會 聽 取 業 界 意 見 後 , 於 十 一 月 發 表 《 關 於 處 理 分 析 員 利 益 衝 突 的 監 管 架 構 的 諮 詢 總 結 》 , 以 及 為 處 理 分 析 員 的 利 益 衝 突 問 題 而 制 訂 的 有 關 指 引 。 市 場 普 遍 支 持 發 出 更 清 晰 和 具 體 的 指 引 。 有 關 指 引 會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, 讓 業 界 有 充 足 時 間 設 立 所 需 的 合 規 系 統 。
證 監 會 於 九 月 就 加 強 涉 及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的 持 牌 公 司 的 規 管 制 度 的 建 議 措 施 ,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。 為 減 低 因 證 券 保 證 金 融 資 提 供 者 把 保 證 金 客 戶 的 抵 押 品 過 量 匯 集 和 轉 按 並 採 用 冒 進 的 貸 款 手 法 而 帶 來 的 風 險 , 證 監 會 建 議 引 入 按 每 家 商 號 計 算 的 轉 按 上 限 和 調 整 《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》 下 的 扣 減 百 分 率 , 並 輔 以 附 加 措 施 。 公 眾 諮 詢 於 十 月 結 束 , 提 出 意 見 者 普 遍 認 為 改 革 建 議 旨 在 加 強 對 投 資 者 的 保 障 。 證 監 會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對 話 , 尋 求 恰 當 措 施 以 減 低 風 險 和 設 立 適 當 的 過 渡 期 。
年 內 , 證 監 會 亦 完 成 對 向 公 眾 推 廣 金 融 產 品 的 投 資 顧 問 進 行 的 主 題 視 察 , 找 出 有 關 香 港 金 融 顧 問 服 務 業 的 結 構 性 及 操 守 問 題 。 證 監 會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初 發 表 其 意 見 。
經 過 公 眾 諮 詢 後 , 關 於 銀 行 和 經 紀 行 披 露 與 證 券 服 務 有 關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的 新 指 引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發 表 , 並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生 效 。 該 指 引 建 議 按 照 六 個 劃 一 類 別 作 出 披 露 。 投 資 者 會 更 易 了 解 和 比 較 不 同 中 介 人 所 取 收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。
年 內 , 證 監 會 在 集 中 執 法 資 源 打 擊 企 業 管 治 失 當 、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, 以 及 不 誠 實 或 使 客 戶 蒙 受 風 險 的 中 介 人 方 面 , 取 得 令 人 滿 意 的 成 績 。 調 查 上 市 公 司 的 個 案 數 目 大 幅 增 加 。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根 據 雙 重 存 檔 制 度 提 出 的 首 宗 檢 控 中 , 成 功 檢 控 某 上 巿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之 一 提 供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信 息 。 成 功 檢 控 市 場 操 縱 行 為 和 轉 介 其 他 執 法 機 構 的 個 案 亦 有 增 加 。 關 於 中 介 人 ,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讓 證 監 會 可 通 過 罰 款 的 紀 律 權 力 , 對 失 當 行 為 施 加 相 稱 而 靈 活 的 制 裁 。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, 證 監 會 亦 可 與 持 牌 人 就 紀 律 處 分 行 動 達 成 和 解 , 但 這 樣 做 必 須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。
保 險 業
主 要 特 色
香 港 是 全 球 最 開 放 的 保 險 中 心 之 一 。 截 至 年 底 , 香 港 共 有 180 名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, 其 中 91 名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, 其 餘 89 名 則 在 香 港 以 外 22 個 國 家 註 冊 成 立 , 當 中 以 在 美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為 數 最 多 。
儘 管 經 濟 放 緩 , 但 保 險 業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毛 保 費 總 額 達 1,020 億 元 , 較 二 零 零 二 年 增 長 14.6%。 二 零 零 三 年 , 一 般 保 險 業 的 毛 保 費 增 加 5.6% 至 248 億 元 , 其 中 一 般 法 律 責 任 業 務 及 財 產 損 壞 業 務 均 有 可 觀 的 保 費 增 長 。 承 保 表 現 有 所 改 善 , 盈 利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12.43 億 元 增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13.43 億 元 。
長 期 保 險 業 務 在 一 九 九 一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持 續 取 得 雙 位 數 字 年 增 長 , 保 單 保 費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上 升 了 17.9% 至 772 億 元 。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業 務 的 保 單 保 費 高 達 618 億 元 , 佔 保 單 保 費 總 額 80%; 有 效 個 人 人 壽 保 單 數 目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也 增 加 了 7.3%, 增 至 560 萬 份 。
年 底 時 , 香 港 共 有 31 683 名 保 險 中 介 人 , 包 括 31 207 名 保 險 代 理 ( 其 中 1 989 名 為 保 險 代 理 商 ) 及 476 名 保 險 經 紀 。
保 險 業 監 督
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獲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為 保 險 業 監 督 。 根 據 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》 ,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規 管 和 監 管 保 險 業 , 以 促 進 保 險 業 的 整 體 穩 定 , 並 保 護 現 有 和 潛 在 的 保 單 持 有 人 。
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》 制 定 了 一 套 綜 合 監 管 制 度 , 規 管 各 類 保 險 業 務 。 條 例 的 兩 大 宗 旨 是 確 保 本 港 所 有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人 財 政 穩 健 , 以 及 保 險 人 的 管 理 階 層 由 適 當 人 選 擔 任 。 為 達 到 這 兩 個 目 標 , 條 例 訂 明 多 項 準 則 , 包 括 設 定 資 本 及 償 付 準 備 金 的 最 低 金 額 , 以 及 規 定 只 有 適 當 人 選 才 可 擔 任 保 險 人 的 董 事 和 控 權 人 。
經 營 一 般 業 務 的 保 險 人 還 須 在 本 港 持 有 一 定 的 資 產 , 以 應 付 本 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索 償 。 至 於 壽 險 業 務 , 有 關 方 面 推 行 了 一 套 完 備 的 精 算 師 委 任 制 度 , 確 保 保 險 人 能 夠 履 行 本 身 的 責 任 。
保 險 業 監 督 主 要 藉 着 審 核 保 險 人 呈 交 的 財 務 報 告 、 精 算 師 報 告 、 其 他 報 表 和 定 期 實 地 審 查 , 審 慎 監 察 保 險 人 。 根 據 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》 , 保 險 業 監 督 可 對 保 險 人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, 以 保 障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權 益 。 這 些 行 動 包 括 限 制 保 費 收 入 、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代 為 保 管 資 產 、 由 保 險 業 監 督 委 任 的 經 理 人 接 管 保 險 人 , 或 申 請 把 保 險 人 清 盤 。
保 險 中 介 人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受 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》 規 管 。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由 保 險 人 正 式 委 任 , 而 保 險 人 則 須 遵 守 《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》 中 有 關 委 任 和 監 控 代 理 人 的 規 定 。 保 險 經 紀 在 獲 授 權 前 , 必 須 符 合 若 干 最 低 規 定 。
保 險 業 本 身 也 實 行 若 干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, 以 鞏 固 保 險 業 的 運 作 規 律 。 保 險 業 在 徵 詢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意 見 後 , 推 行 這 些 自 我 監 管 措 施 , 其 中 包 括 採 納 《 承 保 商 專 業 守 則 》 , 規 定 保 險 合 約 的 擬 訂 方 法 , 以 及 壽 險 保 單 推 出 銷 售 時 保 險 利 益 的 說 明 標 準 。
作 為 國 際 保 險 監 督 聯 會 的 會 員 , 香 港 致 力 遵 行 聯 會 所 制 定 的 監 管 原 則 及 標 準 , 務 使 香 港 的 監 管 水 平 與 國 際 看 齊 。 由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的 保 險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亦 已 根 據 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》 第 54 條 成 立 。 該 諮 詢 委 員 會 負 責 就 有 關 執 行 《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》 或 在 香 港 經 營 保 險 業 務 的 事 宜 ,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。
近 期 發 展
保 險 業 監 督 按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、 市 場 發 展 及 國 際 趨 勢 , 不 時 檢 討 保 險 業 的 規 管 制 度 , 以 確 保 制 度 有 效 運 作 。 過 程 中 也 會 與 業 界 團 體 及 其 他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緊 密 聯 繫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, 保 險 業 監 督 發 出 了 指 引 , 以 加 強 規 管 制 度 。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六 月 發 出 《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的 資 產 管 理 指 引 》 ( 指 引 13), 該 指 引 的 目 的 是 收 緊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對 投 資 及 資 產 風 險 方 面 的 監 控 , 並 確 保 其 資 產 管 理 制 度 符 合 最 低 標 準 。
現 行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自 我 規 管 制 度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起 實 施 。 近 年 來 , 保 險 業 急 速 發 展 , 保 險 中 介 人 數 目 不 斷 上 升 , 保 險 產 品 也 日 趨 複 雜 。 此 外 , 社 會 對 保 障 投 保 人 的 要 求 也 不 斷 提 高 。 保 險 業 監 督 認 為 有 需 要 加 強 現 有 制 度 , 並 已 就 現 行 制 度 可 改 善 之 處 諮 詢 有 關 自 律 團 體 。 在 考 慮 業 界 的 意 見 後 , 保 險 業 監 督 現 正 與 自 律 團 體 就 實 施 多 項 建 議 進 行 磋 商 , 包 括 加 強 對 保 險 中 介 人 在 遵 守 規 定 方 面 的 實 地 審 查 及 有 關 轉 保 的 規 定 。 保 險 業 監 督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及 有 關 方 面 保 持 聯 繫 , 以 改 善 保 險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制 度 , 並 進 一 步 保 障 投 保 大 眾 的 利 益 。
鑑 於 國 際 監 管 的 趨 勢 及 保 險 業 的 發 展 , 政 府 現 正 檢 討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的 體 制 架 構 。 這 項 檢 討 研 究 的 事 項 之 一 , 是 把 保 險 業 監 督 轉 為 獨 立 於 政 府 架 構 以 外 的 監 管 機 構 。
保 險 業 監 督 已 委 託 顧 問 就 在 香 港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需 要 及 可 行 性 進 行 研 究 。 首 階 段 研 究 包 括 現 行 規 管 架 構 的 檢 討 , 以 及 在 香 港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可 行 性 。 顧 問 公 司 現 正 擬 備 首 階 段 研 究 的 最 後 報 告 , 以 供 政 府 審 議 。 政 府 對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一 事 持 開 放 態 度 。
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, 保 險 業 監 督 另 外 委 託 顧 問 , 研 究 是 否 有 需 要 加 強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公 司 的 資 產 監 管 架 構 。 研 究 集 中 於 資 產 估 值 的 適 當 架 構 , 以 及 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設 立 機 制 , 以 便 在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公 司 倒 閉 時 , 加 強 保 障 本 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。 首 階 段 研 究 包 括 檢 討 現 行 的 規 管 架 構 , 以 及 研 究 有 關 國 際 慣 例 。 研 究 期 間 會 諮 詢 有 關 人 士 。
為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保 險 規 管 機 構 的 合 作 , 保 險 業 監 督 與 中 國 保 險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簽 訂 有 關 保 險 監 管 的 合 作 協 議 。 合 作 協 議 旨 在 提 供 一 個 互 相 合 作 、 互 相 諒 解 、 互 相 交 換 信 息 和 互 相 支 援 的 機 制 , 以 促 進 兩 地 保 險 市 場 的 效 率 、 公 平 性 和 穩 定 性 , 令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得 到 保 障 。
保 險 業 監 督 亦 定 期 參 加 廣 州 、 香 港 、 澳 門 及 深 圳 四 地 保 險 規 管 機 構 的 聯 席 會 議 , 商 討 共 同 關 注 的 事 宜 。
退 休 保 障 計 劃 ︰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和 職 業 退 休 計 劃
主 要 特 色
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制 度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實 施 , 以 協 助 就 業 人 士 未 雨 綢 繆 , 為 日 後 的 退 休 生 活 儲 存 投 資 。 強 積 金 計 劃 經 過 廣 泛 諮 詢 後 才 制 定 , 是 一 個 與 就 業 有 關 、 強 制 執 行 和 屬 私 營 性 質 的 公 積 金 制 度 。 除 非 獲 得 豁 免 , 否 則 年 齡 介 乎 18 至 65 歲 的 僱 員 和 自 僱 人 士 均 須 參 加 。
根 據 強 積 金 制 度 , 僱 主 和 僱 員 須 各 自 按 最 高 及 最 低 入 息 水 平 內 僱 員 有 關 入 息 的 5%, 向 已 註 冊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。 累 算 權 益 會 全 數 歸 屬 於 計 劃 成 員 , 僱 員 在 轉 職 或 終 止 受 僱 時 可 把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另 一 計 劃 。 自 僱 人 士 須 按 本 人 有 關 入 息 的 5% 供 款 。 一 般 來 說 , 累 算 權 益 須 保 存 至 計 劃 成 員 年 屆 65 歲 退 休 年 齡 方 可 提 取 。
截 至 年 底 , 97.9%( 即 約 223 400 名 ) 僱 主 、 96.2%(1 817 400 名 ) 有 關 僱 員 及 79.6%(294 200 名 ) 自 僱 人 士 參 加 了 強 積 金 計 劃 。 強 積 金 總 資 產 約 達 1,201.8 億 元 , 每 月 強 積 金 供 款 約 20 億 元 。
與 強 積 金 這 個 強 制 的 計 劃 不 同 , 根 據 《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》 註 冊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, 是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成 立 的 退 休 計 劃 。 該 條 例 的 目 的 是 通 過 註 冊 制 度 把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納 入 規 管 , 從 而 確 保 這 些 計 劃 有 妥 善 的 管 理 及 供 款 安 排 。 所 有 註 冊 計 劃 均 須 遵 守 若 干 基 本 規 定 , 其 中 包 括 資 產 分 隔 、 獨 立 受 託 人 、 受 限 制 投 資 項 目 、 提 供 款 項 、 獨 立 審 計 、 精 算 審 核 、 資 料 披 露 , 以 及 向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提 交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表 等 。
為 了 配 合 實 施 強 積 金 制 度 ,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已 獲 豁 免 , 無 須 遵 守 強 積 金 規 定 。 這 些 計 劃 的 成 員 可 以 選 擇 留 在 獲 豁 免 的 原 有 計 劃 內 , 或 參 加 新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。 年 底 時 ,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資 格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共 有 5 317 個 , 涵 蓋 超 過 50 萬 名 僱 員 。
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
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根 據 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》 成 立 , 負 責 規 管 和 監 察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, 並 確 保 有 關 人 士 遵 守 強 積 金 條 例 。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諮 詢 委 員 會 與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行 業 計 劃 委 員 會 這 兩 個 法 定 委 員 會 已 經 成 立 , 分 別 就 條 例 的 整 體 實 施 和 行 業 計 劃 的 運 作 事 宜 , 向 積 金 局 提 供 意 見 。 此 外 ,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上 訴 委 員 會 亦 已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成 立 , 處 理 對 積 金 局 某 些 決 定 的 上 訴 。
為 保 障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, 積 金 局 密 切 監 察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運 作 , 調 查 指 稱 違 規 的 投 訴 個 案 , 並 採 取 相 應 的 執 法 行 動 。 積 金 局 也 主 動 巡 察 各 商 業 處 所 , 確 保 僱 主 遵 從 法 例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並 供 款 。 積 金 局 又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, 讓 公 眾 認 識 退 休 保 障 的 重 要 性 , 並 介 紹 強 積 金 制 度 , 尤 其 着 重 投 資 教 育 。 部 分 公 眾 教 育 活 動 , 由 積 金 局 與 其 他 團 體 ( 例 如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、 工 會 等 ) 合 辦 。
積 金 局 也 是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。
近 期 發 展
為 提 高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效 率 及 效 益 , 積 金 局 參 照 實 際 的 運 作 經 驗 , 持 續 檢 討 強 積 金 法 例 。 與 運 作 及 技 術 性 事 宜 有 關 的 多 項 法 例 修 訂 已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獲 得 通 過 。 積 金 局 現 正 繼 續 審 議 涵 蓋 投 資 規 管 、 計 劃 行 政 及 執 法 事 宜 的 其 他 擬 議 修 訂 。
積 金 局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底 展 開 一 項 計 劃 , 以 檢 討 和 改 善 有 關 強 積 金 產 品 收 費 及 基 金 表 現 的 資 料 披 露 情 況 , 目 的 是 讓 計 劃 成 員 可 得 到 充 分 資 料 , 作 出 明 智 的 投 資 決 定 。 積 金 局 在 諮 詢 業 界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後 ,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發 出 《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披 露 守 則 》 , 以 分 階 段 實 施 主 要 改 革 , 包 括 與 開 支 比 率 、 收 費 表 及 基 金 便 覽 有 關 的 改 革 。 同 時 , 積 金 局 現 正 就 成 員 權 益 報 表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