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 府 致 力 加 強 香 港 的 監 管 制 度 , 推 廣 企 業 管 治 , 改 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, 並 促 進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, 從 而 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及 內 地 首 要 集 資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。
當 局 會 因 應 世 界 各 地 的 經 驗 和 標 準 , 繼 續 改 善 香 港 的 監 管 架 構 , 務 使 香 港 具 備 有 效 的 監 管 制 度 , 以 保 持 良 好 的 商 業 水 平 並 維 持 市 場 信 心 , 而 又 不 會 對 巿 場 發 展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障 礙 。 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的 其 他 主 要 措 施 於 下 文 簡 述 。
修 訂 / 改 善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
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生 效 以 來 , 一 直 順 利 實 施 。 在 該 條 例 實 施 21 個 月 後 , 證 監 會 仍 繼 續 予 以 檢 討 。
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, 政 府 就 有 關 改 善 規 管 上 市 事 宜 的 建 議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。 其 後 , 政 府 牽 頭 制 訂 改 善 上 市 規 管 的 措 施 , 以 提 高 市 場 質 素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發 表 的 《 諮 詢 總 結 》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, 包 括 在 法 規 中 訂 明 較 重 要 的 上 市 要 求 , 即 財 務 報 告 及 其 他 定 期 的 資 料 披 露 、 披 露 股 價 敏 感 資 料 , 以 及 須 獲 股 東 批 准 的 須 予 公 布 交 易 。 違 反 這 些 法 定 上 市 要 求 會 構 成 新 一 類 的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, 可 受 民 事 或 刑 事 制 裁 。 政 府 現 正 與 證 監 會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合 作 , 以 期 在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五 立 法 年 度 內 提 交 法 例 修 訂 。
證 監 會 於 十 二 月 諮 詢 公 眾 對 徵 費 自 動 觸 發 機 制 的 意 見 。 根 據 該 機 制 , 如 賠 償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達 14 億 元 , 便 會 暫 停 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》 下 的 投 資 者 賠 償 徵 費 ; 如 資 產 淨 值 跌 至 10 億 元 以 下 , 則 恢 復 徵 費 。
公 司 法 與 企 業 管 治 改 革
在 一 九 八 四 年 成 立 的 公 司 法 改 革 常 務 委 員 會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, 考 慮 各 項 對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的 修 訂 , 確 保 該 條 例 符 合 商 界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。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處 服 務 由 公 司 註 冊 處 提 供 。
常 務 委 員 會 在 全 面 檢 討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後 , 提 出 62 項 改 革 建 議 , 包 括 對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某 些 條 文 的 修 訂 ; 需 要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項 目 ; 以 及 對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結 構 方 面 的 重 要 建 議 , 例 如 重 新 編 寫 和 重 組 該 條 例 。 對 該 條 例 某 些 條 文 的 修 訂 建 議 , 幾 乎 已 全 部 納 入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實 施 的 《 2003 年 公 司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。 至 於 需 要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項 目 , 常 務 委 員 會 已 獨 立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或 在 其 企 業 管 治 檢 討 進 行 。 企 業 管 治 檢 討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年 中 展 開 , 並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發 出 最 終 建 議 後 於 同 年 年 初 結 束 。 企 業 管 治 檢 討 的 目 的 , 在 於 研 究 香 港 企 業 管 治 制 度 的 不 足 之 處 , 並 予 以 改 善 , 務 使 香 港 的 企 業 管 治 制 度 成 為 亞 洲 區 內 典 範 。
企 業 管 治 檢 討 中 有 關 加 強 股 東 補 救 方 法 的 主 要 建 議 , 包 括 引 入 法 定 衍 生 訴 訟 , 以 及 全 面 改 革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第 XI 部 關 於 海 外 公 司 的 建 議 , 已 納 入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制 定 的 《 2004 年 公 司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。 條 例 的 有 關 修 訂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起 分 階 段 實 施 。
常 務 委 員 會 所 提 出 餘 下 與 企 業 管 治 有 關 而 必 須 修 訂 法 例 的 建 議 , 以 及 現 正 檢 討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中 會 計 及 審 計 條 文 的 政 府 /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, 政 府 會 於 日 後 修 訂 法 例 時 作 進 一 步 研 究 。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如 何 以 最 佳 方 法 , 落 實 重 新 編 寫 和 重 組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的 建 議 。 與 企 業 管 治 有 關 而 無 須 修 訂 法 例 的 建 議 , 已 經 或 現 正 由 有 關 方 面 , 例 如 香 港 交 易 所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跟 進 。
香 港 交 易 所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發 表 《 有 關 首 次 上 市 準 則 及 持 續 上 市 責 任 的 上 市 規 則 修 訂 建 議 諮 詢 意 見 總 結 》 。 對 《 上 市 規 則 》 的 主 要 修 訂 , 包 括 在 盈 利 規 定 以 外 引 進 其 他 財 務 標 準 ; 豁 免 若 干 上 市 申 請 人 不 用 遵 守 三 個 財 政 年 度 營 業 記 錄 期 的 規 定 ; 以 及 提 高 上 市 時 最 低 預 計 市 值 及 最 低 股 東 人 數 。 規 則 的 修 訂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生 效 。
香 港 交 易 所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發 表 《 有 關 企 業 管 治 事 宜 的 上 市 規 則 修 訂 建 議 諮 詢 意 見 總 結 》 , 其 後 並 公 布 規 則 的 修 訂 , 而 該 等 修 訂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生 效 。 此 外 ,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首 季 進 行 兩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後 , 香 港 交 易 所 公 布 了 《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守 則 》 。 該 守 則 訂 明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的 標 準 和 原 則 ,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薪 酬 、 問 責 及 核 數 、 董 事 會 權 力 的 轉 授 , 以 及 與 股 東 的 溝 通 。 守 則 的 規 定 符 合 現 時 國 際 市 場 的 最 佳 做 法 , 並 顧 及 香 港 本 身 的 特 別 情 況 。 落 實 該 守 則 是 本 港 在 企 業 管 治 方 面 邁 向 國 際 基 準 的 重 要 一 步 。
證 監 會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十 月 聯 合 發 表 《 有 關 對 保 薦 人 及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監 管 的 諮 詢 總 結 》 。 香 港 交 易 所 修 訂 了 與 保 薦 人 及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的 操 守 ( 特 別 是 保 薦 人 在 向 上 市 公 司 及 上 市 申 請 人 提 供 意 見 , 以 及 進 行 盡 職 審 查 方 面 的 角 色 ) 有 關 的 《 上 市 規 則 》 。 有 關 修 訂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生 效 。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保 薦 人 及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的 監 管 架 構 , 證 監 會 會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就 特 別 為 保 薦 人 及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而 設 的 具 體 資 格 準 則 規 定 諮 詢 公 眾 。 證 監 會 曾 進 行 一 項 投 資 者 調 查 , 就 香 港 保 薦 人 的 水 平 , 以 及 可 採 取 什 麼 措 施 提 高 保 薦 人 的 水 平 , 徵 詢 個 人 及 機 構 投 資 者 的 意 見 , 為 公 眾 諮 詢 作 好 準 備 。
財 務 匯 報 局
高 質 素 和 可 靠 的 財 務 匯 報 對 維 護 香 港 企 業 管 治 制 度 和 維 持 投 資 者 信 心 至 為 重 要 。 關 於 這 點 , 政 府 清 楚 知 道 有 需 要 維 持 和 加 強 具 效 率 、 透 明 度 及 問 責 性 , 並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會 計 專 業 規 管 制 度 。 鑑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諮 詢 期 間 獲 得 公 眾 支 持 , 政 府 現 正 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、 證 監 會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一 起 制 訂 有 關 立 法 建 議 , 以 加 強 監 督 核 數 師 和 提 高 上 市 法 團 的 財 務 匯 報 質 素 。
主 要 的 建 議 是 成 立 一 個 名 為 “ 財 務 匯 報 局 ” 的 新 法 定 組 織 。 這 是 跟 進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就 “ 有 關 ( 一 ) 加 強 監 督 核 數 師 的 公 眾 利 益 活 動 及 ( 二 ) 成 立 財 務 匯 報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” 而 進 行 的 公 眾 諮 詢 。 這 些 建 議 獲 得 大 多 數 提 出 意 見 者 的 大 力 支 持 。
財 務 匯 報 局 將 負 責 監 督 審 計 調 查 委 員 會 及 財 務 匯 報 檢 討 委 員 會 。 審 計 調 查 委 員 會 將 負 責 就 香 港 上 市 法 團 /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核 數 師 的 涉 嫌 失 當 行 為 進 行 調 查 , 而 財 務 匯 報 檢 討 委 員 會 則 負 責 就 這 些 法 團 / 計 劃 的 帳 目 及 財 務 報 表 涉 嫌 未 有 遵 從 有 關 法 律 及 會 計 規 定 進 行 查 訊 。
當 局 一 直 聯 同 香 港 交 易 所 、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證 監 會 積 極 跟 進 有 關 事 宜 , 包 括 擬 議 財 務 匯 報 局 的 組 成 、 運 作 模 式 、 權 力 、 財 務 安 排 及 問 責 措 施 。 為 了 落 實 上 述 建 議 , 當 局 將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初 就 詳 細 建 議 進 行 另 一 次 諮 詢 , 然 後 才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中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。
改 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
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詞 中 , 宣 布 就 證 券 及 期 貨 市 場 推 行 三 大 範 疇 的 改 革 , 其 中 包 括 在 香 港 成 立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督 導 委 員 會 , 負 責 研 究 香 港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, 並 提 交 具 體 改 善 工 作 的 建 議 。 研 究 旨 在 增 強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, 減 少 風 險 , 提 升 效 率 和 減 低 成 本 。 督 導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證 券 、 股 票 期 權 、 期 貨 及 其 他 在 交 易 所 進 行 的 買 賣 作 統 一 結 算 安 排 , 並 發 展 直 通 式 金 融 交 易 和 無 紙 化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。 政 府 、 證 監 會 、 金 管 局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正 在 落 實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各 項 建 議 。
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, 香 港 交 易 所 發 表 《 有 關 無 紙 化 證 券 市 場 的 建 議 運 作 模 式 的 諮 詢 總 結 》 。 香 港 交 易 所 計 劃 分 兩 階 段 實 施 股 票 非 實 物 化 。 首 先 , 香 港 交 易 所 打 算 取 消 由 香 港 結 算 代 理 人 持 有 的 實 物 股 票 證 明 書 , 使 部 分 股 份 為 無 憑 證 式 股 份 , 但 這 須 受 限 於 法 例 修 訂 和 技 術 模 式 的 制 定 。 部 分 實 物 股 票 證 明 書 會 保 留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存 管 處 的 實 物 股 票 庫 , 以 便 投 資 者 選 擇 提 取 。 其 後 的 發 展 包 括 讓 一 般 投 資 者 可 選 擇 在 股 東 名 冊 持 有 無 憑 證 式 股 份 , 但 這 視 乎 市 場 的 接 受 程 度 , 以 及 經 所 有 市 場 參 與 者 同 意 的 運 作 模 式 制 定 安 排 而 定 。 目 前 政 府 的 工 作 方 向 是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《 公 司 ( 修 訂 ) 條 例 草 案 》 , 以 方 便 無 紙 化 證 券 市 場 的 實 行 。
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
香 港 在 發 展 既 深 化 又 流 動 性 高 的 債 券 市 場 方 面 擁 有 很 多 基 本 優 勢 , 例 如 具 備 完 善 的 法 律 制 度 、 世 界 級 的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、 有 效 而 具 透 明 度 的 規 管 制 度 、 資 金 可 自 由 流 通 、 奉 行 簡 單 稅 制 及 低 稅 率 , 以 及 擁 有 大 量 的 金 融 專 才 和 中 介 人 員 。 政 府 近 年 一 直 致 力 促 進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, 包 括 提 供 所 需 的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、 簡 化 發 行 程 序 和 消 除 不 必 要 的 規 管 、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, 以 及 鼓 勵 公 共 機 構 發 債 。 有 關 債 券 投 資 的 投 資 者 教 育 亦 已 加 強 。
港 元 債 券 市 場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持 續 增 長 。 截 至 年 底 , 未 償 還 債 券 總 額 達 6,080 億 元 , 較 二 零 零 三 年 增 加 9%。 年 內 , 政 府 自 一 九 八 四 年 以 來 首 次 發 行 港 元 債 券 。 其 他 發 債 體 包 括 外 匯 基 金 、 法 定 機 構 或 政 府 持 有 的 公 司 、 認 可 機 構 、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、 海 外 非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借 款 人 及 本 港 公 司 。
年 內 新 發 行 的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保 持 穩 定 , 為 2,060 億 元 , 佔 年 內 新 發 行 債 券 總 額 一 半 以 上 。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的 需 求 強 勁 , 二 零 零 四 年 平 均 獲 超 額 認 購 三 倍 。 資 金 流 入 令 銀 行 體 系 流 動 資 金 充 裕 , 亦 有 助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收 益 率 保 持 在 低 水 平 。 總 結 餘 反 映 銀 行 同 業 流 動 資 金 水 平 , 其 每 日 平 均 數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30 億 元 , 大 幅 增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300 億 元 。 年 底 時 , 十 年 期 外 匯 基 金 債 券 收 益 率 下 降 74 基 點 至 3.63%, 比 同 期 美 國 國 庫 債 券 的 收 益 率 低 58 基 點 。
年 內 新 發 行 的 港 元 債 券 ( 不 包 括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) 總 額 達 1,710 億 元 , 與 二 零 零 三 年 分 別 不 大 。 在 這 個 總 額 中 , 海 外 非 多 邊 發 展 銀 行 借 款 人 仍 是 最 活 躍 的 發 債 體 , 佔 新 發 行 港 元 債 券 的 45%。 其 次 是 認 可 機 構 , 以 及 法 定 機 構 或 政 府 持 有 的 公 司 , 分 別 佔 31% 及 10%。
由 於 香 港 利 率 維 持 歷 史 低 水 平 , 定 息 債 券 繼 續 主 導 市 場 。 定 息 債 券 ( 不 包 括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註 七 ) 約 佔 年 內 新 發 行 總 額 78%, 但 較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89% 為 低 。 在 這 些 新 發 行 的 債 券 中 , 約 佔 一 半 是 三 至 五 年 期 的 中 期 債 券 。
年 內 , 政 府 兩 次 發 行 債 券 , 以 提 供 資 金 予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, 並 增 加 政 府 運 用 資 金 的 靈 活 性 。 這 些 發 債 活 動 亦 有 助 促 進 本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。 政 府 於 七 月 完 成 在 全 球 發 行 200 億 元 債 券 的 工 作 , 包 括 年 期 不 同 的 港 元 及 美 元 債 券 項 目 , 並 涉 及 機 構 及 個 人 投 資 者 。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券 項 目 配 售 予 個 人 及 機 構 投 資 者 , 而 12.5 億 美 元 的 十 年 期 債 券 則 配 售 予 全 球 超 過 100 名 機 構 投 資 者 。 在 此 之 前 ,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發 行 60 億 元 的 債 券 , 完 成 把 政 府 擁 有 的 選 定 隧 道 和 橋 樑 的 收 入 證 券 化 。 市 場 對 政 府 發 行 的 債 券 需 求 強 勁 , 而 發 債 項 目 亦 獲 超 額 認 購 。 這 兩 項 發 債 活 動 取 得 成 功 , 以 及 個 人 和 機 構 投 資 者 熱 烈 的 反 應 , 顯 示 香 港 擁 有 大 規 模 發 行 債 券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基 礎 設 施 , 以 及 香 港 對 優 質 債 券 的 潛 在 需 求 龐 大 。
為 加 強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債 券 結 算 方 面 的 協 調 與 合 作 , 金 管 局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與 內 地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簽 訂 協 議 , 在 金 管 局 的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與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公 司 的 政 府 債 券 簿 記 系 統 之 間 建 立 直 接 聯 網 。 這 項 聯 網 是 由 政 府 債 券 簿 記 系 統 至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單 向 聯 網 , 目 的 是 使 內 地 經 批 准 買 賣 海 外 債 券 的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公 司 成 員 ( 包 括 內 地 的 銀 行 、 信 託 公 司 和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), 通 過 中 央 國 債 登 記 結 算 公 司 在 債 務 工 具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開 設 的 帳 戶 , 結 算 和 持 有 香 港 及 海 外 債 券 。
政 府 分 三 個 階 段 檢 討 現 行 規 管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要 約 的 制 度 。 第 一 階 段 的 措 施 包 括 由 證 監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二 月 發 出 多 項 便 利 指 引 、 容 許 發 出 認 知 廣 告 , 以 及 引 入 “ 雙 重 招 股 章 程 ” 架 構 。 有 關 措 施 還 包 括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起 , 證 監 會 就 有 關 債 權 證 要 約 的 招 股 章 程 批 給 兩 類 豁 免 。 在 第 二 階 段 , 《 2004 年 公 司 ( 修 訂 ) 條 例 》 內 與 招 股 章 程 有 關 的 條 文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生 效 。 條 例 所 載 的 主 要 改 善 措 施 包 括 豁 免 12 類 要 約 , 使 這 些 要 約 無 須 符 合 招 股 章 程 的 規 定 , 例 如 向 “ 專 業 投 資 者 ” 作 出 的 要 約 , 以 及 向 不 多 於 50 人 作 出 的 要 約 。
在 第 三 階 段 , 證 監 會 會 全 面 檢 討 規 管 向 公 眾 提 出 證 券 要 約 的 法 例 及 有 關 程 序 , 並 參 考 其 他 主 要 國 家 的 有 關 規 管 制 度 改 革 , 目 的 是 引 入 一 個 能 為 發 行 人 及 投 資 者 提 供 最 具 效 率 和 競 爭 力 的 公 平 環 境 的 規 管 架 構 。 證 監 會 已 開 始 有 關 檢 討 , 並 計 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中 提 出 建 議 , 以 諮 詢 公 眾 。
政 府 繼 續 通 過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及 地 區 工 作 , 致 力 發 展 本 港 和 地 區 債 券 市 場 。 金 管 局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以 來 一 直 倡 導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的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方 案 , 並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推 出 以 美 元 計 值 的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方 面 擔 當 關 鍵 角 色 。
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, 金 管 局 聯 同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的 其 他 十 位 成 員 的 中 央 銀 行 及 貨 幣 管 理 當 局 , 宣 布 推 出 以 本 地 貨 幣 計 值 的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(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)。 全 部 11 位 成 員 都 會 投 資 於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。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推 出 時 的 規 模 約 為 20 億 美 元 , 會 投 資 於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各 成 員 經 濟 體 系 ( 澳 洲 、 日 本 及 新 西 蘭 除 外 ) 所 發 行 的 當 地 貨 幣 債 券 。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將 包 括 一 個 泛 亞 洲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及 八 個 單 一 市 場 基 金 。 泛 亞 洲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會 投 資 於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八 個 成 員 經 濟 體 系 的 政 府 及 半 政 府 機 構 所 發 行 的 本 地 貨 幣 債 券 , 而 八 個 單 一 市 場 基 金 則 投 資 於 各 自 市 場 所 發 行 的 同 類 債 券 。 亞 洲 債 券 基 金 II 分 兩 個 階 段 推 出 。 首 階 段 只 限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央 行 投 資 , 而 在 第 二 階 段 , 泛 亞 洲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及 八 個 國 家 基 金 會 開 放 予 其 他 公 營 及 私 營 界 別 投 資 者 投 資 。 東 亞 及 太 平 洋 地 區 中 央 銀 行 會 議 已 決 定 , 泛 亞 洲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及 香 港 基 金 會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上 市 。 香 港 已 憑 藉 金 融 市 場 的 流 通 性 及 穩 健 的 市 場 基 礎 架 構 而 被 選 為 泛 亞 洲 債 券 指 數 基 金 的 上 市 地 方 。
債 券 市 場 的 長 遠 發 展 前 景 美 好 。 這 裏 有 充 足 的 流 動 資 金 以 助 長 香 港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。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自 由 開 放 , 資 金 自 由 流 通 , 有 助 建 立 廣 泛 的 國 際 投 資 者 基 礎 。 其 他 增 加 債 券 投 資 需 求 的 正 面 因 素 包 括 大 量 的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、 香 港 隨 着 人 口 老 化 而 不 斷 增 加 的 退 休 基 金 , 以 及 隨 着 內 地 逐 步 開 放 資 本 帳 而 流 入 香 港 的 內 地 資 金 。
發 展 第 二 按 揭 市 場
發 展 完 善 的 第 二 按 揭 市 場 , 有 助 把 保 險 及 退 休 基 金 等 長 期 資 金 引 導 至 用 於 需 求 日 增 的 長 期 住 宅 融 資 。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成 立 , 由 政 府 通 過 外 匯 基 金 全 資 擁 有 , 成 立 目 的 之 一 是 發 展 第 二 按 揭 市 場 。
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開 業 , 推 行 購 買 按 揭 計 劃 。 計 劃 分 兩 個 階 段 發 展 。 在 第 一 階 段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購 入 按 揭 貸 款 , 作 為 公 司 本 身 的 投 資 組 合 , 營 運 資 金 主 要 通 過 發 行 無 抵 押 債 券 籌 集 得 來 。 到 第 二 階 段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把 按 揭 貸 款 證 券 化 , 然 後 把 按 揭 證 券 售 予 投 資 者 。 通 過 有 效 的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和 引 進 創 新 的 產 品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在 年 底 時 的 按 揭 貸 款 組 合 未 償 還 本 金 餘 額 達 350 億 元 。
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推 出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, 讓 銀 行 可 超 越 保 留 金 管 局 所 定 的 七 成 按 揭 上 限 , 借 出 相 當 於 落 成 物 業 貸 款 為 估 值 比 率 達 八 成 半 的 按 揭 貸 款 而 不 用 承 擔 額 外 風 險 。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,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擴 展 至 包 括 按 揭 成 數 達 九 成 的 按 揭 貸 款 。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,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更 擴 展 至 包 括 按 揭 成 數 達 九 成 的 住 宅 樓 花 ( 即 未 建 成 樓 宇 ) 按 揭 貸 款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推 出 落 成 住 宅 物 業 及 住 宅 樓 花 的 九 成 半 按 揭 產 品 後 ,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的 產 品 種 類 更 為 全 面 。 為 配 合 市 區 重 建 局 修 復 高 樓 齡 物 業 的 工 作 , 並 協 助 有 意 購 買 這 類 物 業 的 買 家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已 把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所 定 的 樓 齡 及 貸 款 年 期 合 共 最 高 期 限 延 長 至 60 年 ( 市 場 一 般 為 50 年 )。
按 揭 保 險 計 劃 自 推 行 以 來 , 基 於 多 元 化 的 產 品 及 不 斷 提 高 的 服 務 水 平 , 愈 來 愈 受 置 業 人 士 歡 迎 , 而 市 場 滲 透 率 亦 不 斷 上 升 。 計 劃 自 推 出 後 接 獲 的 申 請 總 數 超 過 49 000 宗 , 涉 及 的 金 額 總 共 為 910 億 元 。 年 內 , 計 劃 的 市 場 滲 透 率 達 16%。 按 揭 保 險 計 劃 約 81% 的 貸 款 屬 於 二 手 物 業 市 場 的 物 業 貸 款 , 顯 示 計 劃 對 提 高 該 類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尤 為 有 效 。
除 了 促 進 銀 行 體 系 的 穩 定 和 鼓 勵 市 民 置 業 外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亦 力 圖 促 進 本 港 按 揭 證 券 及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。 該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推 出 背 對 背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, 讓 銀 行 可 以 有 效 地 把 按 揭 組 合 重 新 包 裝 , 成 為 流 動 性 更 高 的 按 揭 證 券 組 合 ; 銀 行 如 把 按 揭 證 券 作 為 本 身 投 資 組 合 的 一 部 分 , 也 可 以 保 留 大 部 分 現 金 流 量 。 由 於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擔 保 依 期 支 付 按 揭 證 券 的 利 息 和 付 還 本 金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的 按 揭 證 券 便 成 為 既 安 全 又 極 具 吸 引 力 的 投 資 項 目 。 自 背 對 背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推 出 後 , 迄 今 已 發 行 總 值 28 億 元 的 按 揭 證 券 。
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又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設 立 一 個 多 種 貨 幣 和 傳 統 債 券 形 式 的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( “ Bauhinia 按 揭 證 券 化 計 劃 ” )。 在 該 計 劃 下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已 從 保 留 按 揭 貸 款 組 合 中 撥 出 總 值 74 億 元 的 按 揭 貸 款 作 按 揭 證 券 發 行 。 在 這 個 總 額 中 , 24 億 元 的 證 券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發 行 , 包 括 從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發 行 的 20 億 元 證 券 中 預 留 給 個 人 投 資 者 的 九 億 元 證 券 。 這 是 亞 洲 首 次 向 個 人 投 資 者 發 行 的 按 揭 證 券 。
發 債 是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的 主 要 集 資 渠 道 。 通 過 發 債 活 動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達 成 促 進 本 地 港 元 債 務 市 場 發 展 的 任 務 。 二 零 零 四 年 , 該 公 司 通 過 債 務 工 具 發 行 計 劃 及 零 售 債 券 發 行 計 劃 , 發 行 了 43 批 合 共 114 億 元 的 債 券 , 成 為 本 港 最 活 躍 的 發 債 機 構 。 截 至 年 底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已 發 行 而 未 償 還 的 債 券 共 有 120 批 , 總 額 達 355 億 元 。 該 公 司 發 行 的 債 券 極 受 金 融 機 構 以 至 機 構 和 個 人 投 資 者 歡 迎 。
為 推 動 零 售 債 券 市 場 發 展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率 先 通 過 以 銀 行 為 配 售 代 理 發 行 零 售 債 券 。 其 後 , 該 公 司 共 發 行 了 22 批 零 售 債 券 , 總 值 超 過 103 億 元 。 鑑 於 零 售 債 券 市 場 的 穩 固 發 展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設 立 零 售 債 券 發 行 計 劃 , 並 採 用 淺 白 語 言 編 寫 章 程 , 令 投 資 者 容 易 了 解 章 程 的 內 容 。 在 該 零 售 債 券 發 行 計 劃 下 ,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發 行 了 三 批 零 售 債 券 , 總 額 為 17 億 元 。
促 進 財 富 管 理 業
世 界 上 大 部 分 財 富 都 在 亞 洲 區 內 產 生 和 積 累 , 預 期 這 趨 勢 將 會 持 續 。 香 港 位 處 亞 洲 中 心 , 有 條 件 進 一 步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國 際 財 富 管 理 中 心 。 根 據 證 監 會 所 進 行 的 一 項 調 查 , 二 零 零 三 年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( 包 括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、 顧 問 業 務 及 其 他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) 所 涉 及 的 資 產 總 值 為 29,470 億 元 , 其 中 在 香 港 管 理 的 資 產 約 值 11,940 億 元 。 該 項 調 查 亦 確 認 了 香 港 對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吸 引 力 , 而 源 自 這 些 投 資 者 的 資 金 達 18,600 億 元 。
香 港 擁 有 多 項 優 勢 , 足 以 發 展 成 為 區 內 主 要 的 財 富 管 理 中 心 。 香 港 實 行 法 治 、 自 由 經 濟 ( 沒 有 外 匯 管 制 ) 及 簡 單 低 稅 制 , 本 港 的 金 融 業 效 率 極 高 並 富 競 爭 力 , 加 上 大 量 專 業 人 才 匯 集 , 以 及 信 譽 良 好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度 集 中 , 這 些 優 勢 均 有 助 確 保 香 港 市 場 的 質 素 , 吸 引 正 在 物 色 管 理 人 的 國 際 資 金 。
政 府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法 , 把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國 際 財 富 管 理 中 心 。 政 府 的 目 的 , 是 提 供 一 個 有 利 的 環 境 。 年 內 , 當 局 就 修 訂 《 公 司 條 例 》 以 豁 免 離 岸 基 金 繳 交 利 得 稅 進 行 諮 詢 , 所 接 獲 意 見 普 遍 贊 同 該 項 建 議 。 政 府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立 法 年 度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法 例 修 訂 , 以 推 行 這 項 措 施 。 年 內 , 證 監 會 亦 繼 續 協 助 有 關 方 面 推 出 新 的 投 資 產 品 , 並 便 利 國 際 資 金 進 入 本 地 市 場 。
向 內 地 及 海 外 推 廣 香 港 的 金 融 市 場 及 服 務
政 府 繼 續 通 過 舉 辦 和 參 加 與 香 港 及 海 外 金 融 服 務 有 關 的 論 壇 、 研 討 會 和 會 議 ,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, 並 宣 傳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所 提 供 的 極 佳 投 資 機 會 和 高 度 先 進 服 務 。 當 局 亦 藉 着 這 些 機 會 , 介 紹 政 府 及 監 管 機 構 為 加 強 監 管 架 構 、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及 企 業 管 治 而 採 取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。
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, 政 府 在 北 京 舉 辦 了 “ 保 險 業 資 金 運 用 研 討 會 ” , 約 有 270 名 來 自 內 地 及 香 港 有 關 業 界 的 人 士 參 加 。 該 研 討 會 成 功 促 進 了 內 地 與 香 港 參 加 者 互 相 交 流 有 關 保 險 業 資 金 運 用 的 經 驗 , 亦 有 助 內 地 保 險 業 界 更 深 入 了 解 香 港 作 為 內 地 環 球 投 資 平 台 的 優 勢 。
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, 政 府 與 財 經 界 人 力 資 源 諮 詢 委 員 會 在 香 港 合 辦 了 “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── 香 港 的 挑 戰 與 機 遇 ” 研 討 會 。 研 討 會 為 有 關 各 方 提 供 了 一 次 難 得 的 機 會 , 探 討 如 何 進 一 步 加 強 香 港 財 經 界 的 人 力 資 源 , 以 促 進 本 港 作 為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的 持 續 發 展 。 該 研 討 會 的 參 加 者 有 三 百 多 人 , 包 括 財 經 界 所 有 行 業 的 市 場 從 業 員 、 市 場 分 析 員 及 學 者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