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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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 療 收 費

政 府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發 表 的 醫 護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中 提 出 , 醫 療 融 資 的 其 中 一 個 策 略 方 針 , 是 改 革 香 港 公 營 醫 護 服 務 的 收 費 制 度 , 使 公 帑 可 用 於 最 有 需 要 的 地 方 , 同 時 亦 可 減 少 不 適 當 使 用 服 務 和 濫 用 服 務 的 情 況 。

政 府 已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, 研 究 如 何 將 不 同 服 務 的 緩 急 先 後 反 映 在 服 務 的 補 貼 水 平 上 。 完 成 檢 討 後 ,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宣 布 會 調 整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收 費 , 所 有 新 收 費 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實 施 。 修 訂 後 的 醫 療 費 用 仍 是 市 民 所 能 負 擔 的 , 整 體 來 說 , 政 府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補 貼 水 平 仍 高 達 96% 。

政 府 一 貫 的 政 策 , 是 確 保 市 民 不 會 因 經 濟 拮 据 而 得 不 到 適 當 的 醫 護 服 務 。 為 確 保 這 項 原 則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一 月 公 立 醫 院 實 施 急 症 室 收 費 後 維 持 不 變 ,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受 助 人 一 律 獲 豁 免 急 症 室 收 費 。 此 外 , 政 府 已 推 行 經 加 強 的 醫 療 收 費 減 免 機 制 , 讓 綜 援 受 助 人 以 外 的 弱 勢 社 羣 ( 包 括 低 收 入 人 士 、 長 期 病 患 者 和 貧 困 的 長 者 病 人 ) 可 獲 減 免 急 症 室 和 其 他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的 收 費 。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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