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》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生 效 , 以 取 代 先 前 的 《 動 植 物 (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) 條 例 》 。 這 條 例 旨 在 執 行 《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》 的 規 定 , 規 管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的 入 口 、 從 公 海 引 進 、 出 口 、 再 出 口 或 管 有 。 當 局 簽 發 許 可 證 的 政 策 , 嚴 格 遵 從 公 約 的 原 則 , 禁 止 進 口 和 輸 出 高 度 瀕 危 物 種 作 商 業 用 途 。 至 於 瀕 危 程 度 較 低 的 物 種 , 則 須 符 合 簽 證 規 定 才 可 進 行 國 際 貿 易 。
上 述 條 例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實 施 , 並 由 該 署 和 香 港 海 關 共 同 執 行 , 違 例 者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500 萬 元 和 監 禁 兩 年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當 局 共 簽 發 26 199 張 許 可 證 及 證 明 書 , 並 成 功 進 行 163 項 檢 控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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