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报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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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6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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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 来 劳 工

来 港 就 业 的 一 般 政 策

入 境 事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外 地 人 士 来 港 工 作 的 入 境 事 宜 。 外 地 人 士 如 具 备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、 知 识 或 经 验 , 并 获 与 市 值 薪 金 大 致 相 若 的 条 件 聘 用 , 或 能 够 对 本 港 经 济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,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或 投 资 。

政 府 欢 迎 真 正 的 商 人 和 企 业 家 来 港 开 展 事 业 , 带 来 资 金 和 技 术 知 识 。 符 合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士 、 技 术 人 员 、 行 政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, 只 须 办 妥 最 基 本 的 入 境 手 续 , 便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。 年 内 , 逾 10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共 21 958 名 具 备 技 术 知 识 、 行 政 或 管 理 技 能 的 专 业 人 员 ,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。

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

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推 出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, 目 的 是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, 以 满 足 本 港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,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。 ( 计 划 的 详 情 载 于 第 二 十 章 。 )

聘 用 本 港 大 学 学 位 课 程 的 内 地 毕 业 生

于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后 在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的 院 校 毕 业 的 内 地 学 生 , 如 具 备 香 港 所 需 而 又 缺 乏 的 特 别 技 能 或 知 识 , 并 获 与 市 值 薪 金 大 致 相 若 的 条 件 聘 用 ,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。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起 , 当 局 已 把 这 项 政 策 扩 展 至 在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学 年 或 以 后 于 本 地 非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就 读 全 日 制 课 程 , 并 取 得 有 关 院 校 的 经 评 审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资 格 的 内 地 学 生 。 这 项 安 排 的 目 的 , 是 吸 引 在 港 修 毕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杰 出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工 作 。

补 充 劳 工 计 划

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, 雇 主 可 申 请 输 入 劳 工 填 补 技 术 员 或 以 下 水 平 的 空 缺 。 政 府 的 输 入 劳 工 政 策 有 下 列 两 项 主 要 原 则 :

  • 如 就 业 市 场 有 职 位 空 缺 , 雇 主 必 须 优 先 雇 用 本 地 工 人 ; 以 及
  • 雇 主 如 确 实 无 法 在 本 地 聘 得 合 适 工 人 填 补 职 位 空 缺 , 应 获 准 输 入 劳 工 。

在 计 划 下 , 所 有 申 请 均 会 获 当 局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。 为 确 保 本 地 工 人 可 获 优 先 聘 用 , 雇 主 提 出 的 输 入 劳 工 申 请 必 须 符 合 三 项 条 件 , 才 获 提 交 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考 虑 , 然 后 交 由 政 府 批 核 。 这 些 条 件 包 括 : 雇 主 已 在 报 章 刊 登 招 聘 广 告 ; 已 由 劳 工 处 安 排 为 期 四 星 期 的 就 业 选 配 ; 在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, 已 与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协 办 专 为 本 地 工 人 而 设 的 再 培 训 课 程 。

政 府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初 以 试 点 形 式 , 在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下 为 纺 织 及 制 衣 业 引 入 一 系 列 措 施 , 让 业 界 更 弹 性 地 输 入 本 港 缺 乏 的 技 术 工 人 。

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在 港 工 作 的 输 入 劳 工 共 有 1 144 名 。

外 籍 家 庭 佣 工

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如 符 合 一 定 的 条 件 , 可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。 这 些 条 件 包 括 : 佣 工 本 身 必 须 具 备 有 关 工 作 经 验 ; 佣 工 的 雇 主 必 须 是 香 港 居 民 , 并 为 佣 工 提 供 合 理 的 聘 用 条 件 , 包 括 合 适 的 住 宿 安 排 和 不 低 于 政 府 所 定 最 低 水 平 的 薪 金 ; 雇 主 愿 意 负 担 佣 工 在 港 的 生 活 费 及 返 回 原 籍 国 的 费 用 。 此 外 , 雇 主 须 符 合 有 关 入 息 和 资 产 的 规 定 。

一 般 来 说 , 香 港 在 过 去 30 年 对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需 求 不 断 增 加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本 港 有 外 佣 232 780 名 , 较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223 200 名 增 加 4.3 % 。 这 些 外 佣 当 中 , 约 有 51.9 % 来 自 菲 律 宾 , 44.7 % 来 自 印 尼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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