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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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11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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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 人 樓 宇

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市 場

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的 一 手 成 交 宗 數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上 半 年 相 對 較 少 , 但 在 下 半 年 隨 着 多 個 大 型 樓 盤 推 出 發 售 而 逐 步 增 加 。 年 內 , 二 手 市 場 的 成 交 量 維 持 穩 定 , 註 冊 交 易 共 有 82 472 宗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的 整 體 住 宅 價 格 指 數 和 整 體 租 金 指 數 , 分 別 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4 % 和 6 % 。

地 產 代 理

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是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, 負 責 處 理 地 產 代 理 的 發 牌 和 規 管 事 宜 。 根 據 《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》 及 《 地 產 代 理 ( 發 牌 ) 規 例 》 , 所 有 地 產 代 理 必 須 領 牌 才 可 執 業 。

《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(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) 規 例 》 和 《 地 產 代 理 ( 裁 定 佣 金 爭 議 ) 規 例 》 亦 規 管 業 界 的 運 作 。 前 者 為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制 定 執 業 的 操 守 、 責 任 和 常 規 , 後 者 為 監 管 局 調 解 地 產 代 理 與 顧 客 之 間 的 佣 金 及 費 用 爭 議 , 訂 定 規 則 和 程 序 。 此 外 , 《 地 產 代 理 ( 登 記 裁 定 及 上 訴 ) 規 例 》 則 就 不 滿 監 管 局 裁 定 而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程 序 , 訂 立 條 文 。

未 建 成 住 宅 物 業 的 銷 售

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發 展 商 ,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申 請 在 單 位 尚 未 建 成 前 把 它 們 推 出 發 售 。 為 確 保 有 意 購 買 這 些 單 位 的 買 家 在 進 行 任 何 物 業 交 易 前 , 可 以 獲 得 準 確 的 資 料 ,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設 立 了 自 我 監 管 機 制 , 要 求 會 員 必 須 依 照 該 會 指 引 在 售 樓 說 明 書 內 提 供 充 足 和 準 確 的 資 料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成 立 了 監 察 委 員 會 , 監 察 自 我 監 管 機 制 的 運 作 , 並 處 理 對 其 會 員 提 出 的 投 訴 。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與 政 府 、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和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, 確 保 自 我 監 管 機 制 運 作 暢 順 ,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加 以 改 善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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