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 者
長 者 如 選 擇 獨 居 , 可 通 過 高 齡 單 身 人 士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申 請 租 住 公 屋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政 府 把 單 身 長 者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縮 短 至 兩 年 或 以 下 , 達 致 預 定 的 目 標 。 此 外 , 兩 名 或 以 上 願 意 同 住 的 長 者 , 可 通 過 共 享 頤 年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提 出 申 請 , 如 果 他 們 選 擇 新 界 區 的 單 位 , 一 般 可 在 兩 年 內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。
房 屋 委 員 會 目 前 實 施 兩 項 優 先 編 配 租 住 公 屋 計 劃 , 鼓 勵 個 別 家 庭 與 長 者 親 屬 同 住 並 給 予 照 顧 。 公 屋 申 請 人 如 有 年 滿 60 歲 的 父 母 或 受 供 養 親 屬 , 可 通 過 家 有 長 者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, 或 新 市 樂 天 倫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縮 短 其 輪 候 時 間 , 前 者 最 多 可 提 前 三 年 獲 編 配 公 屋 , 後 者 最 多 可 提 前 兩 年 。 新 市 樂 天 倫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的 申 請 人 , 會 在 新 市 鎮 同 一 屋 邨 內 獲 編 配 兩 個 獨 立 單 位 。
房 屋 協 會 長 者 安 居 樂 試 驗 計 劃 下 的 兩 個 屋 苑 , 已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和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推 出 。 這 兩 個 位 於 將 軍 澳 和 佐 敦 谷 的 屋 苑 , 為 中 等 入 息 的 長 者 提 供 專 為 其 設 計 的 房 屋 , 並 附 設 綜 合 護 理 設 施 。 屋 苑 單 位 是 以 終 身 租 約 的 形 式 租 予 合 資 格 的 長 者 , 務 求 讓 長 者 安 枕 無 憂 , 頤 養 天 年 。
寮 屋 居 民
當 局 推 行 清 拆 計 劃 並 妥 善 安 置 居 民 , 近 年 寮 屋 居 民 和 寮 屋 數 目 因 而 逐 步 減 少 。 自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起 , 受 清 拆 寮 屋 行 動 影 響 的 家 庭 的 安 置 資 格 已 獲 放 寬 , 寮 屋 居 民 只 要 在 已 登 記 的 寮 屋 居 住 滿 兩 年 , 而 且 入 息 和 資 產 沒 有 超 出 訂 明 的 限 額 , 便 可 在 清 拆 時 獲 配 公 屋 。 另 一 方 面 , 有 意 自 行 遷 出 的 寮 屋 家 庭 亦 可 通 過 一 般 輪 候 冊 申 請 入 住 公 屋 。 至 於 其 餘 的 寮 屋 居 民 , 政 府 會 按 寮 屋 區 改 善 計 劃 為 現 有 寮 屋 區 提 供 和 維 修 基 本 設 施 , 以 確 保 符 合 基 本 的 安 全 和 衞 生 標 準 。
天 台 構 築 物
屋 宇 署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定 下 了 七 年 計 劃 , 清 拆 約 4 500 幢 單 梯 樓 宇 的 12 000 個 違 例 天 台 構 築 物 。 當 局 鼓 勵 天 台 屋 居 民 申 請 入 住 公 屋 , 而 受 清 拆 違 例 天 台 構 築 物 行 動 影 響 的 人 士 , 會 按 資 格 獲 編 配 入 住 租 住 公 屋 或 中 轉 房 屋 。 二 零 零 六 年 , 受 天 台 清 拆 行 動 影 響 而 獲 遷 置 的 人 士 約 有 1 000 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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