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報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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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16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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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 取 通 訊 及
監 察 事 務 專 員

《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》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九 日 生 效 。 該 條 例 就 授 權 和 規 管 執 法 機 關 為 防 止 或 偵 查 罪 案 和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的 目 的 而 進 行 的 截 取 通 訊 及 秘 密 監 察 , 訂 立 新 的 法 定 機 制 ; 並 且 訂 明 須 委 任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, 作 為 獨 立 的 監 察 當 局 。 行 政 長 官 按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的 建 議 , 委 任 上 訴 法 庭 法 官 胡 國 興 為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, 任 期 三 年 。 專 員 由 秘 書 處 協 助 履 行 其 條 例 下 的 職 能 。

專 員 的 主 要 職 能 包 括 : 就 執 法 機 關 及 其 人 員 遵 守 條 例 下 有 關 規 定 的 情 況 進 行 監 督 及 檢 討 ; 就 懷 疑 自 己 是 執 法 機 關 進 行 截 取 通 訊 或 秘 密 監 察 的 目 標 人 物 的 人 士 所 提 出 的 申 請 , 進 行 審 查 ; 如 發 現 在 沒 有 訂 明 授 權 的 授 權 下 進 行 截 取 通 訊 或 秘 密 監 察 的 情 況 , 向 受 影 響 人 士 發 出 通 知 ; 以 及 就 根 據 條 例 發 出 的 實 務 守 則 向 保 安 局 局 長 提 出 建 議 , 並 向 執 法 機 關 首 長 提 出 建 議 , 以 更 佳 地 貫 徹 條 例 的 宗 旨 和 履 行 實 務 守 則 。

專 員 須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周 年 報 告 , 內 容 包 括 統 計 資 料 和 專 員 對 該 報 告 期 間 執 法 機 關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的 整 體 情 況 的 評 估 。 報 告 將 會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。 第 一 份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的 周 年 報 告 , 所 涵 蓋 的 期 間 由 條 例 生 效 日 期 起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。 根 據 條 例 訂 明 的 時 間 , 在 有 關 報 告 期 間 屆 滿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, 報 告 將 會 提 交 行 政 長 官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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