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年报 2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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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次 20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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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 姻 登 记

婚 姻 登 记 受 《 婚 姻 条 例 》 规 限 。 根 据 该 条 例 缔 结 的 婚 姻 , 是 一 男 一 女 自 愿 的 终 身 结 合 , 不 容 他 人 介 入 。 登 记 结 婚 人 士 无 须 符 合 任 何 居 留 或 国 籍 规 定 , 但 双 方 的 年 龄 不 得 少 于 16 岁 。

一 般 来 说 , 有 意 结 婚 者 须 在 婚 礼 举 行 日 至 少 15 天 前 通 知 婚 姻 登 记 官 。 婚 礼 须 在 发 出 通 知 后 三 个 月 内 举 行 。 在 婚 姻 监 礼 人 计 划 实 施 之 前 , 婚 礼 只 可 在 五 个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257 个 领 有 举 行 婚 礼 许 可 证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中 任 何 一 处 举 行 。 年 内 , 有 38 603 对 男 女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 , 在 特 许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的 则 有 2 865 对 。

拟 结 婚 人 士 可 利 用 互 联 网 的 公 共 服 务 电 子 化 计 划 网 页 或 互 动 话 音 系 统 ,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预 约 时 间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。 年 内 , 在 通 知 书 递 交 期 首 天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准 新 人 当 中 , 超 过 98 % 利 用 这 系 统 办 理 预 约 手 续 。

婚 姻 登 记 官 也 负 责 签 发 无 婚 姻 记 录 证 明 书 。 年 内 , 登 记 官 签 发 了 18 740 份 这 类 证 明 书 。

《 婚 姻 ( 设 立 婚 姻 监 礼 人 制 度 及 一 般 修 订 ) 条 例 》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起 实 施 , 让 准 新 人 可 聘 用 婚 姻 监 礼 人 于 任 何 时 间 ,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特 许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以 外 的 本 港 任 何 地 方 , 为 他 们 主 持 婚 礼 。 年 内 , 获 委 任 的 婚 姻 监 礼 人 有 1 097 名 , 由 他 们 证 婚 的 新 人 共 8 824 对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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