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 府 化 驗 所 法 證 事 務 部 為 香 港 司 法 部 門 提 供 全 面 的 科
學 鑑 證 及 分 析 服 務。該 部 由 兩 個 科 組 成:“ 刑 事 科 學 及 品 質 管 理 科 ” 和 “ 藥 物、毒
理 及 文 件 科 ”。藥 物、毒 理 及 文 件 科 由 受 管 制 藥 物 A 組、B 組、法 證 毒 理 A 組、B 組
和 文 件 鑑 辨 組 等 五 個 組 別 組 成。二 零 零 四 年,送 往 受 管 制 藥 物 組 檢 驗 的 個 案,仍
以 涉 及 海 洛 英 和 氯 胺 酮 為 主;而 涉 及 精 神 藥 物,例 如 安 非 他 明 類 興 奮 劑 藥 片、大
麻、咪 噠 唑 侖 和 硝 甲 西 泮 等 的 送 檢 個 案 數 目 亦 不 少。年 內,雖 然 法 證 毒 理 組 收 驗
的 個 案 數 量 及 類 別 與 二 零 零 三 年 相 若,但 該 組 通 過 全 面 電 腦 化 和 重 整 工 序,提
升 了 服 務 質 素。經 重 整 工 序 後,法 證 毒 理 組 的 兩 項 主 要 服 務,即 毒 理 分 析 及 尿 液
化 驗,不 論 在 完 成 的 數 量 或 所 需 的 時 間 上 均 有 明 顯 的 改 善。文 件 鑑 辨 組 除 提 供
字 迹 及 文 件 鑑 定 服 務 外,亦 就 有 關 香 港 智 能 身 分 證 及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的 事 宜 提
供 顧 問 和 科 學 測 試 服 務。刑 事 科 學 及 品 質 管 理 科 提 供 多 種 類 的 分 析 及 罪 案 現
場 勘 查 服 務。二 零 零 四 年,該 科 共 勘 查 了 628 個 罪 案 現 場;而 該 科 生 物 化 學 A 組
及 B 組 收 到 的 檢 定 DNA 紋 印 個 案,則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4 214 宗 大 幅 增 至
4 846 宗。DNA 紋 印 資 料 庫 組 定 期 從 生 物 化 學 組 接 收 來 源 未 明 的 DNA 紋
印 資 料,並 把 這 些 資 料 和 DNA 資 料 庫 中 的 紋 印 資 料 作 兩 類 比 較:( 甲 ) 比 較 被
定 罪 人 士 的 DNA 紋 印 和 未 偵 破 案 件 證 物 上 的 來 源 未 明 的 DNA 紋 印;( 乙 ) 比
較 各 宗 未 偵 破 案 件 證 物 上 的 來 源 未 明 的 DNA 紋 印。二 零 零 四 年,兩 類 比 較 分 別
錄 得 159 及 100 對 互 相 吻 合 的 紋 印,為 警 方 提 供 了 重 要 線 索。親 子 鑑 證 組 為 申
請 居 港 權 個 案 提 供 化 驗 服 務。化 學 組 除 了 為 送 檢 個 案 提 供 化 學 分 析 外,也 負 責
調 查 火 警 現 場。物 理 組 則 為 嚴 重 交 通 意 外 的 重 組,提 供 協 助。現 場 勘 查 及 品 質 管
理 組 除 統 籌 罪 案 現 場 的 檢 驗 工 作 外,也 負 責 確 保 法 證 工 作 的 質 素 符 合 既 定 要
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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