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 行 證 件
入 境 事 務 處 嚴 密 監 管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的 簽 發 事 宜 。 根 據 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條 例 》 , 只 有 屬 中 國 公 民 並 持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的 香 港 居 民 , 才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。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具 有 先 進 的 防 偽 設 計 。
申 請 書 可 親 身 或 用 郵 遞 方 式 遞 交 。 海 外 的 申 請 人 可 通 過 當 地 就 近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, 把 申 請 書 交 予 入 境 事 務 處 。 特 區 護 照 全 部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集 中 在 香 港 製 備 , 在 香 港 或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領 取 。 年 內 ,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到 496 736 份 申 請 書 , 當 中 包 括 4 419 份 海 外 申 請 書 。
香 港 特 區 護 照 上 訴 委 員 會 負 責 處 理 因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遭 拒 絕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。 年 內 , 委 員 會 接 獲 14 宗 ( 八 宗 海 外 及 六 宗 本 地 ) 上 訴 個 案 。
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其 他 國 家 一 樣 , 致 力 提 升 旅 行 證 件 的 防 偽 水 平 。 當 局 將 會 依 循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所 建 議 的 規 格 ,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五 日 推 出 香 港 特 區 電 子 護 照 。
年 內 , 入 境 事 務 處 繼 續 遊 說 更 多 國 家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入 境 待 遇 , 同 意 的 國 家 包 括 突 尼 斯 。 截 至 年 底 , 給 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持 有 人 免 簽 證 入 境 待 遇 或 入 境 時 發 給 簽 證 待 遇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已 達 135 個 。
入 境 事 務 處 又 負 責 簽 發 簽 證 身 分 書 和 回 港 證 等 其 他 旅 行 證 件 。 簽 證 身 分 書 是 國 際 旅 行 證 件 , 有 效 期 為 七 年 , 不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而 又 無 法 領 取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護 照 或 旅 行 證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, 均 可 申 領 。 回 港 證 是 香 港 居 民 往 來 內 地 和 澳 門 特 區 的 旅 行 證 件 。 年 內 , 入 境 事 務 處 簽 發 了 58 296 本 簽 證 身 分 書 及 109 346 本 回 港 證 。
身 分 證
入 境 事 務 處 也 負 責 簽 發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證 。 身 分 證 有 兩 類 : 發 給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, 以 及 發 給 沒 有 居 留 權 人 士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。
除 了 必 須 領 取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人 士 外 , 其 他 聲 稱 擁 有 香 港 特 區 居 留 權 的 人 士 , 必 須 申 請 核 實 資 格 , 方 可 領 取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。 年 內 ,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到 63 729 份 申 請 書 , 其 中 51 769 份 獲 得 批 准 。
智 能 身 分 證
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開 始 , 入 境 事 務 處 為 香 港 居 民 簽 發 新 一 代 身 分 證 。 新 智 能 身 分 證 採 用 最 先 進 的 科 技 製 成 , 因 此 更 安 全 穩 妥 , 難 以 偽 造 。 持 證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, 以 激 光 技 術 刻 蝕 於 身 分 證 的 卡 面 上 , 而 持 證 人 的 一 對 拇 指 指 紋 模 板 及 相 片 , 則 經 先 進 的 加 密 技 術 處 理 後 , 儲 存 於 身 分 證 的 晶 片 內 。 簽 發 智 能 身 分 證 , 可 使 入 境 事 務 處 能 借 助 指 紋 鑑 證 技 術 , 迅 速 核 實 持 證 人 的 身 分 , 並 可 讓 持 證 人 享 用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系 統 ( 旅 客 e - 道 ) 和 車 輛 司 機 自 助 出 入 境 檢 查 系 統 ( 車 輛 司 機 e - 道 ) 的 便 捷 服 務 。
入 境 事 務 處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起 分 階 段 在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裝 設 旅 客 e - 道 , 讓 11 歲 或 以 上 持 有 智 能 身 分 證 的 合 資 格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自 助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。 此 外 , 車 輛 司 機 e - 道 亦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起 分 階 段 在 各 車 輛 管 制 站 裝 設 , 以 方 便 符 合 資 格 並 持 有 智 能 身 分 證 的 跨 境 司 機 自 助 過 關 。
全 港 市 民 換 領 智 能 身 分 證 計 劃 進 展 良 好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, 入 境 事 務 處 簽 發 了 4 859 673 張 智 能 身 分 證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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