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 際 海 事 組 織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“ 中 國 香 港 ” 的 名 義 和 聯 繫 會 員 身
分 參 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的 活 動。凡 於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討 論 而 可 能 影 響 香 港 特 別 行
政 區 的 事 項,海 事 處 均 會 諮 詢 本 港 航 運 界,並 把 進 展 知 會 他 們。二 零 零 四 年,香 港
派 遣 代 表 前 往 倫 敦 出 席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大 會 和 18 次 有 關 的 海 事 會 議,討 論 事 項
涉 及 海 員 培 訓 和 發 證 標 準、防 火、散 裝 貨 船 安 全、無 線 電 通 訊、救 生 設 備、航 行 安 全、壓
載 水 管 理、防 止 海 上 污 染、事 故 統 計 和 調 查,以 及 海 上 保 安 等。
港 口 國 監 督
海 事 處 積 極 參 與 《 亞 太 地 區 港 口 國 監 督 諒 解 備 忘 錄 》
( 簡 稱 《 東 京 備 忘 錄 》 ) 的 技 術 合 作 計 劃。二 零 零 四 年,海 事 處 派 遣 兩 名 驗 船
主 任 前 往 泰 國 曼 谷,為 《 東 京 備 忘 錄 》 專 家 使 命 計 劃 講 授 關 於 港 口 國 監 督 檢
查 的 課 題。在 《 東 京 備 忘 錄 》 港 口 國 監 督 人 員 交 換 計 劃 下,一 名 來 自 新 西 蘭 的
港 口 國 監 督 人 員 在 海 事 處 逗 留 了 兩 個 星 期,與 香 港 的 港 口 國 監 督 人 員 交 流 經
驗。
海 事 處 也 參 與 《 東 京 備 忘 錄 》 各 個 工 作 小 組,工 作 重 點
在 於 制 訂 一 般 政 策,評 審 技 術 合 作 計 劃,並 改 善 電 腦 化 資 訊 系 統 和 數 據 交 換。現
時,香 港 擔 任 技 術 合 作 行 動 組 組 長。
二 零 零 四 年,海 事 處 繼 續 進 行 日 常 的 港 口 國 監 督 檢 查 工
作,而 且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也 於 周 末 執 行 檢 查 工 作。該 處 港 口 國 監 督 人 員 檢 查 抵 港
遠 洋 船 舶 合 共 745 次,相 當 於 抵 港 遠 洋 船 舶 總 數 的 16.9%。在 所 有 被 檢 查 的 船
舶 當 中,約 86.6% 有 缺 陷 而 須 加 以 糾 正。
海 上 搜 索 與 救 援
根 據 國 際 協 議,對 於 香 港 水 域、南 海 主 要 水 域 範 圍 以 內 (
涉 及 海 區 約 45 萬 平 方 海 里 ) 所 發 生 的 海 上 遇 險 事 故,搜 救 責 任 在 於 海 事 處 海
上 救 援 協 調 中 心。
該 中 心 每 天 24 小 時 均 有 專 業 人 員 駐 守,配 備 完 善 的 通 訊
設 備,以 及 岸 上 全 球 海 上 遇 險 和 安 全 系 統;遇 有 事 故 時,會 聯 同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和
公 海 上 各 國 船 舶 協 調 搜 救 行 動。該 中 心 的 人 員 經 常 為 漁 民 協 會、遊 艇 會,以 及 香
港 和 廣 東 省 兩 地 的 航 運 從 業 員 舉 辦 海 上 安 全 研 討 會。
二 零 零 四 年,該 中 心 處 理 的 船 舶 緊 急 求 助 個 案 合 共 182
宗,其 中 70 宗 須 展 開 搜 救 行 動,包 括 13 次 撤 人 就 醫,總 共 181 人 獲 救。年 內,該 中
心 亦 為 公 眾 舉 辦 多 次 安 全 講 座。
香 港 海 上 救 援 協 調 中 心 當 選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與 國 際 民 用
航 空 組 織 搜 救 聯 席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員,顯 示 該 中 心 在 搜 救 方 面 的 專 長 得 到 國 際
認 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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