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 府 總 部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由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
主 管,在 運 輸 範 疇 負 責 制 定、管 理 和 統 籌 香 港 陸 上 運 輸 及 渡 輪 服 務 的 整 體 政 策。交
通 諮 詢 委 員 會 就 重 要 的 運 輸 政 策 和 問 題,向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、環 境 運 輸
及 工 務 局 局 長 提 供 意 見。委 員 會 共 有 委 任 成 員 18 名,包 括 主 席 和 三 名 官 方 成 員,轄
下 設 有 交 通 投 訴 組。年 內,該 組 共 接 獲 16 299 宗 有 關 交 通 運 輸 事 宜 的 投
訴 和 建 議。區 議 會 和 屬 下 的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則 就 所 屬 地 區 的 交 通 運 輸 事 宜,向
政 府 提 供 意 見。
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由 轄 下 的 運 輸 署 和 路 政 署 協 助 執 行
職 務。運 輸 署 由 運 輸 署 署 長 主 管,負 責 《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》 和 各 條 規 管 公 共 交 通
服 務 法 例 的 執 行 工 作。該 署 的 職 責 涵 蓋 運 輸 規 劃、道 路 交 通 及 隧 道 管 理、停 車 場
和 設 有 收 費 錶 的 泊 車 位、道 路、鐵 路 和 水 上 公 共 交 通 監 管、簽 發 駕 駛 執 照,以 及 車
輛 登 記、發 牌 和 檢 驗 等 事 宜。路 政 署 由 路 政 署 署 長 主 管,負 責 公 路 的 整 體 設 計、建
造 和 維 修 保 養。此 外,該 署 也 研 究 新 鐵 路 建 議,監 察 新 鐵 路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,並 協
助 解 決 新 鐵 路 與 其 他 工 程 計 劃 在 互 相 配 合 方 面 可 能 出 現 的 問 題。
執 行 交 通 法 例 和 檢 控 違 例 者 的 工 作,主 要 由 警 務 處 負 責。運
輸 署 轄 下 的 檢 控 組 則 處 理 涉 及 根 據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制 度 取 消 駕 駛 資 格、調 查 和
規 管 違 規 經 營 的 非 專 營 巴 士 服 務、違 反 車 輛 安 全 規 例、政 府 行 車 隧 道 規 例 及 青
馬 管 制 區 規 例 等 各 類 檢 控 工 作。
交 通 審 裁 處 根 據 《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》 設 立,主 席 和 成 員 全
部 由 公 眾 人 士 出 任。市 民 如 不 滿 運 輸 署 署 長 就 車 輛 登 記 與 發 牌、簽 發 出 租 汽 車
許 可 證 和 客 運 營 業 證,以 及 指 定 車 輛 測 試 中 心、車 輛 廢 氣 測 試 中 心、駕 駛 學 校 及
駕 駛 改 進 學 校 等 方 面 所 作 的 決 定,可 向 交 通 審 裁 處 提 出 上 訴。遇 有 嚴 重 交 通 運
輸 事 故、暴 雨 或 颱 風,運 輸 署 轄 下 的 緊 急 事 故 交 通 協 調 中 心 會 聯 絡 各 公 共 交 通
機 構,統 籌 特 別 的 交 通 運 輸 安 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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